《草案》二审稿凸显四方面变化
奇安盘古通过对两稿《草案》内容的全文研究,将整体变化归纳为以下几点:
变化1:措辞调整,反诈范围及开展方式更加明确
(1)开展综合治理,以预警劝阻系统的打造为核心实现多方共同参与
在最新的《草案》中,将原有的“其他防范措施”章节名称变更为“综合治理措施”,强调多部门共同参与,进行统筹规划并实现有效地作业协同调度。如:第32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会同网信、电信和金融管理部门,以及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等组织建立预警劝阻系统。
此外,首次将出入境管理机构引入反诈成员体系当中,规定对特定人员出境活动存在重大涉诈嫌疑的,或者因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受到刑事处罚的人员,移民管理机构可以决定对其采取有关限制出境措施。有效实现了从单一部门作业向多部门共同参与,借助先进技术手段的整体综合治理思路的转变,进一步释放出反诈工作齐抓共管、协同共治的明确信号。
(2)精确范围边界,从“通信”到“电信”深化治理作用域
《草案》二审稿中,使用“电信治理”替代掉了初稿中的“通信治理”一词。参考科普中国·科学百科中解释“【通信】指人与人或人与自然之间通过某种行为或媒介进行的信息交流与传递;【电信】隶属各种通信方式的一种,指利用电子技术在不同的地点之间传递信息。例如:无线电,电报,电视,电话,数据通讯以及计算机网络通讯等”。显然,在电信网络诈骗治理中,“电信治理”用词更为精确且更贴合实际反诈工作。
变化2:内容富化,责任主体及作业内容趋于细化
变化3:治理过程调优,提升业务针对性及实施有效性
变化4:处罚力度加大,限制措施升级,反诈呈显高压态势
反电信网络诈骗立法强调群防群治
关 于 作 者
韩冲,奇安盘古反诈业务解决方案专家,擅长面向行业用户进行痛难点挖掘并给出合理、实用性的解决方案,对市场环境有着敏锐的察觉能力。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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