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诈实录】一通电话,我成了真逃犯!

admin 2022年10月5日16:23:28评论35 views字数 2680阅读8分56秒阅读模式


    今年7月的一个傍晚,郑州的陈某在茶余饭后,突然接到了自称北京市某某分局刑侦大队林警官(单位、警衔、职务、警号等等)的电话,对方称其涉嫌以快递方式销售毒品,已被列为在逃嫌疑人,不过可以对指定账户缴纳保证金,可视为自首!

  因为疫情,将近一年未出过郑州的陈某,刚开始还不信,心想一定是冒充公检法的诈骗电话(这反诈意识值得表扬!!!),但随后林警官对陈某爆出的种种关于陈某个人信息的细节(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家庭人口等等),令陈某深信不疑,遂火急火燎跑到自己居住地的辖区派出所,想看看自己是不是真如林警官说的,自己是逃犯!

    经过派出所民警的查询,(哎,人在所里坐,KPI从天上来~)嘿!陈某果真是网上追逃人员,抓!哎呦,这算不算自首?

    原来,陈某不是因为销售毒品被列为追逃人员,而是向他人出售和出租自己所有的电话卡及银行卡,以及多次帮助他人购买电话卡和银行卡!出售或出租给上家,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购买/出售他人电话卡

  • 数量为179张;

  • 每张电话卡价格为100或120元;

  • 获利两余元。

造成危害

  • 号码为182*******5(开卡人李某海)的手机号,被他人采取冒充领导的诈骗方式骗取被害人梁某被骗10000元;

  • l号码为180*******3(开卡人李某海)的手机号,被他人采取冒充领导的诈骗方式骗取被害人罗某兵被骗25000元;

  • l号码为132*******6(开卡人李某海)的手机号,被他人采取冒充客服的方式骗取被害人毛某梅29600元;

  • l号码为155*******3的手机号,被他人采取冒充客服的方式骗取被害人袁某15408.1元。

购买/出售他人银行卡

  • 数量为30张;

  • 出售每张银行卡价格为1500元或1800元;

  • 获利3万余元;

  • 为赌博平台累计转移资金高达1500万(每笔转移赌资按7%的分成收取)。

造成危害

  • 让赌博平台肆无忌惮的骗取受害者的钱财,造成受害者钱财两空、家破人亡的惨状;

  • 为赌博平台洗钱提供了捷径,让警方追回资金难度加大(警力、经费、技术等等);

  • 挑战法律的底线。

买卖、租借“两卡”将会受到以下惩戒

买卖、租借“两卡”均属于违法行为,切勿将自己办理的手机卡、个人银行卡、对公账户及结算卡、以及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买卖、租赁给犯罪分子,否则将面临信用惩戒、限制业务、严管账户、法律处分等四大惩戒。

四大惩戒措施:

1、信用惩戒:人民银行将相关信息移送金融信用基础数据库,违法违规记录到个人征信报告,将在一定时间内影响相关人员的贷款和信用卡申请;

2、限制业务:5年内暂停相关单位和个人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也就是说,相关单位和个人5年内不能使用银行卡在ATM机存取款、不能使用网银、手机银行转账,不能刷卡购物,不能通过购物网站快捷支付,不能注册支付宝账户、不能使用支付宝、微信收发红包、和扫码付款;

3、严管账户:银行和支付机构5年内不得为相关单位和个人新开账户。惩戒期满申请开户的,银行和支付机构将加大审核力度。

4、法律制裁:非法买卖个人银行账户和企业对公账户,除受到上述惩戒外,还可能涉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甚至构成诈骗罪,可能给个人带来牢狱之灾。

20229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通过其中

第十六条 开立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不得超出国家有关规定限制的数量。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下列支持或者帮助:

(一)出售、提供个人信息;

(二)帮助他人通过虚拟货币交易等方式洗钱;

(三)其他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支持或者帮助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

第三十八条  组织、策划、实施、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者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或者应用程序,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四十六条 组织、策划、实施、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相关帮助的违法犯罪人员,除依法承担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外,造成他人损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面对“两卡”我们该怎么做

1、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卡等,一旦丢失要立即挂失。

2、不出租、出借、出售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卡、微信账号、支付宝账号等。

3、不要注册虚假公司、不出售对公账户。

4、不轻信他人轻松挣大钱的谎言,不走人生捷径。

5、切莫贪图小利,沦为犯罪团伙的“帮凶”。

6、若发现有人买卖“两卡”,请立即拨打110报警。

7、下载/安装“反诈APP”。

8、多看多听多学反诈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也将于2022年12月1日期正式实施,法律中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相关法律规定。

    陈某出售/购买两卡,为诈骗集团提供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无疑是触碰了法律的红线,等待他和犯罪分子的,必将是法律的严惩!

注:打工千万条,合法第一条,挣钱不合法,亲人送烤鸭。

“以上内容来自于公开案例,经相关部门许可后处理发布,但请勿对号入座。”---侵删


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KK安全说):【反诈实录】一通电话,我成了真逃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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