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密DPO能力模型与未来前景畅想(DPO社群观点)

admin 2021年8月28日04:05:33评论64 views字数 13754阅读45分50秒阅读模式

编者按:

数据保护或者隐私合规行业近两年来因监管的收紧,在国内逐渐形成了气候,乃至于被称为蓝海、个人信息保护行业的春天,号称月入6万的数据合规人才。行业内的人才背景各异,有其他细分法律行业拓展的,有信息安全管理咨询行业拓展的,还有技术专业跨界的,似乎谁都能做数据合规岗位。律师法务深入理解数据保护相关法律,对于形成合规要求清单是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确定了合规的“规”,同时合规评估的本质是风险评估和处置,也是律师法务的长处。信息安全管理咨询师具备信息安全知识以及管理体系化思维,能快速在公司内建立数据保护管理体系,通过管理方式逐步推进提升数据合规成熟度。研发工程师、算法专家等可以通过技术方案将合规要求或者管理体系所设定企业内部标准落地实施。那么作为成熟的数据合规法务应当如何在日趋激烈竞争的数据合规业务上更上一层楼,是当前所有数据合规法务或律师都在思考的问题。本文作者是字节跳动海外隐私数据办公室朱玲凤。


一、数据合规法务向数据保护官的跨越式发展

数据合规法务或律师在职业规划上,有两种上升路径:一是扩大在数据合规法务律师圈内的竞争力,持续深耕数据合规法务或律师的法律专业领域,专注于数据合规法律若干方面特别成熟的经验和深入的研究,比如大数据杀熟、第三方数据引入等,或者专注于某方面技能,比如应对个人信息保护的诉讼、政府问询等;二是扩大在数据合规整个行业内的竞争力,补足管理体系、技术措施等综合能力,跨越式成长为数据保护官。

此时,我们应该探讨个人成长的问题。《巨人的工具》中提到的漫画作者斯科特·亚当斯,他的呆伯特系列漫画,今天同时在65个国家,使用25种语言,超过两千家报纸转载。亚当斯提出如果你想取得出类拔萃的成就,有两种选择:第一种选择是把某项技能练到全世界最好,这个难度非常大;第二张选择就是你可以选择两项技能,每项技能练就到世界前25%的水平,这比较容易。如果你能把这个技能结合起来去做一件事,你就可能取得了不起的成就,比如亚当斯,他不是世界上画画技能最好的,但是能达到前25%,写笑话技能也不是全世界最好的,但是他写笑话的技能也能达到前25%的水平,把二者结合起来就是“呆伯特漫画”,能做到这一点就极其少了。在当前白晓萌萌职业发展路径选择的分叉口是一致的,可以选择将数据合规法律相关专业做的更为艰深,也可以掌握多种技能并加以结合,就是跨越式成长为数据保护官。

二、数据保护官的能力模型

数据保护官(Data Protection Officer),在国内一般称为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处理个人信息达到国家网信部门规定数量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指定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负责对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以及采取的保护措施等进行监督。《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规定: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和个人信息保护工作机构的职责应包括但不限于:


  • 全面统筹实施组织内部的个人信息安全工作,对个人信息安全负直接责任;

  • 组织制定个人信息保护工作计划并督促落实;

  • 制定、签发、实施、定期更新个人信息保护政策和相关规程;

  • 建立、维护和更新组织所持有的个人信息清单(包括个人信息的类型、数量、来源、接收方等)和授权访问策略;

  • 开展个人信息安全影响评估,提出个人信息保护的对策建议,督促整改安全隐患;

  • 组织开展个人信息安全培训;

  • 在产品或服务上线发布前进行检测,避免未知的个人信息收集、使用、共享等处理行为;

  • 公布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并及时受理投诉举报;

  • 进行安全审计;

  • 与监督、管理部门保持沟通,通报或报告个人信息保护和事件处置等情况。

以此为数据保护官的职责为基础,其能力模型包括如下:

1、数据保护管理体系

首先应当构建一个数据保护管理体系,全公司数据保护的全景视图,并以有机组织体来实现相互之间的合力。当前国际通行的数据保护管理体系较多,包括NIST提供的Privacy Framework和Cybersecurity Framework、ISO 27701以及IAPP CIPM管理框架,涉及相关大模块是类似的,企业可以根据需求选择适用。

以NIST Privacy Framework为例,以介绍数据保护管理体系的模块,借此可以了解到数据保护官的核心能力。下图展示了主要模块。

解密DPO能力模型与未来前景畅想(DPO社群观点)


Identify-P的核心是构建组织级识别当前因数据处理活动而产生的隐私风险,具体包括梳理数据目录以及映射到的系统产品服务清单,厘清企业在商业环境中的使命、愿景等以确认隐私工作的重要性、优先级,评估数据处理活动的风险和处置行为,评估企业数据合规相关的规则流程是否已经被企业利益相关者所认可且运用于生态系统中的第三方。

Govern-P的核心是制定并实施治理架构以实现隐私风险管理事项,包括制定隐私管理制度、流程和规程,结合企业的风险容忍度、使命远景等制定风险管理策略,对员工等进行隐私意识教育和专业知识的相关培训,对企业的隐私合规状态进行持续监测。

Control-P的核心是制定和实施适当的措施以实现隐私风险管理,包括建立数据处理的政策、流程等,根据风险管理策略进行隐私管理,建立可分离处理的解决方案以实现数据被最小化的收集和存储等原则。

Communicate-P的核心是采取适当措施实现各组织和个人能够了解并参与如何进行数据处理和隐私保护的对话和充分沟通,包括建立相关沟通流程和制度,以及增强数据处理的透明性和可预测性。

Protect-P的核心是采取适当的措施以落实个人信息保护措施,包括建立相关流程制度、身份认证访问控制、数据安全措施、保护技术等。

管理体系更强调的是体系化的思维方式和能力,全面整体的考虑数据合规的计划、实施和落地,避免出现重大缺失和不足。其内容层面已经可以涵盖所有的数据合规工作了。

2、商业理解和利益相关方管理

数据被成为是21世纪的石油,能发挥出促进业务发展的核心作用,因此在进行数据合规工作时应当充分分析企业的使命、愿景以及数据在企业发挥的作用等,从而在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要求上作出合理的商业理解,真正成为企业的商业策略伙伴。比如苹果公司一直将隐私作为公司的核心价值观之一,如下图所示,因此苹果的产品在数据合规上要求会高于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要求,甚至会主动采取措施净化移动生态的措施,包括推动追踪透明框架,要求App主动告知用户是否追踪用户以及由用户自行选择是否被追踪。然而其他公司拥有不同的价值观和愿景的,则其在处置产品或服务收集使用数据,以及甚至产品里的隐私功能方面有较大的差异。所以数据保护官应当抽离出合规视角,从企业的商业角度考量隐私与公司发展的关联与结合点。


解密DPO能力模型与未来前景畅想(DPO社群观点)


利益相关方管理也是极其重要的。有一种普遍的误解是将数据合规作为法律强制性要求去推动内部利益相关方落实,然而这会产生负面影响,让利益相关方产生抵触或僵化执行、甚至以过关思维试图逃过内部控制措施。数据合规不仅仅是法律合规,更是企业的品牌声誉和用户信任。因此,应当准确把握利益相关方的利益诉求,平衡各方面所需,使其各自价值得以体现,才是数据保护官充分调动各利益相关方的积极性,实现企业内部利益最大化。

3、合规和审计能力

数据合规工作本质是风险评估与处置,这是数据合规人员的核心竞争力。风险评估与处置可以从正面建设和反向建设两个角度思考,即合规和审计。审计根据实施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核心都是以中立的地位审视隐私数据合规状态,进而保障持续合规。审计步骤一般包括确定审计目标、审计框架(如GDPR)、审计范围等,制定审计方法和步骤(如访谈、技术测试等),输出审计结论。因此,数据保护官应当具备审计的基本素养和能力。

4、文化构建

数据合规不是运动式的,一次运动就能达到合规状态,需要持续维持合规,那么仅仅依靠合规和审计是不够的,更长远的需要隐私文化的构建。隐私文化为企业如何使用以及应该如何使用提供了一个共识,以更好的支持战略目标,这提升了跨团队的隐私项目执行力,并提升了对隐私目标的理解和支持,使企业和个人对于数据利用价值的需求与期望。此外,组织一旦建立了隐私文化,隐私团队就拥有了“放大器”,可以将隐私保护的理念深入到组织的每个分支机构。隐私团队可以通过隐私文化的建设,绘制数据使用的共同愿景,扩大团队的影响力。[1]

隐私文化构建的方式包括隐私意识活动以及专业知识培训等,比如公司隐私日、新员工隐私意识培训和认证考试、隐私专业知识的名家讲堂等。

5、隐私保护技术措施

除了传统的加密、脱敏等安全技术外,隐私发现等数据管理工具都在日常数据合规工作中扮演着重要的作用。隐私保护技术措施近些年还包括非常亮眼的隐私计算,如阿里巴巴达摩院发布的《2020年十大科技趋势》,其中趋势九-保护数据隐私的AI技术将加速落地。数据流通所产生的合规成本越来越高,使用AI技术保护数据隐私正成为新的技术热点,其能够在保证各方数据安全和隐私的同时促进数据利用,包括安全多方计算、差分隐私、可信软件硬件等。

数据保护官在能力模型上应当具备上述数据保护管理体系、商业理解和利益相关方理解、合规与审计能力、文化构建以及隐私保护技术措施,这不意味着数据保护官精通这些能力,而应当具备这样的认识与格局,建立隐私相关组织或者与公司内相关合作部门,全面推进数据合规,实现长治久安。

三、数字化转型时代对数据保护官的进一步要求

数据保护官具备综合的背景和能力,已具备较高的门槛。我们再进一步探讨未来世界发展之下,数据保护官应当向哪儿发展,进一步灵魂拷问数据保护官是否可以成为终身奋斗的职业。

判断在20至30年内是否仍然坚守数据保护官岗位,应当先判断当前时代发展的变化。当前的时代的剧烈变化正是数字化转型。Gartner给数字化转型下的定义:开发数字化技术及支持能力以新建一个富有活力的数字化商业模式。数字化转型是通过应用数字化技术来重塑企业的信息化环境和业务过程,其价值不仅在于企业的增效降本提质,更侧重企业的管理和业务创新。以Netflix为例来看,目前是全世界最大的互联网视频公司,市值超过2000亿美元。转型前是一家很小的在线录像制品租赁公司。Netflix在线租赁期间积累了很多用户习惯进而了解了市场发展走向。比如用户喜欢刷剧模式,喜欢一次性看完所有剧集。以前美剧是一季一季拍摄,每周播放一集,而Netflix基于此前的数据积累改变商业决策,2013年2月1日,Netflix一次性推出《纸牌屋》(House of Cards)第一季13集,从此开启了线上美剧观看模式的新时代。[2]笔者个人见解,数字化转型不等同于互联网+“用互联网思维来进行各行各业的产业迭代”,而数字化转型,更类似于产业革命,通过数字化的方式刻画出各行业的规律、轨迹,进而预测分析调整产业发展方向。阿里研究院在《智能技术时代报告》中提到2019年政府正式提出了“智能+”战略:“深化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研发应用。打造工业互联网平台,拓展智能+,为制造业转型升级赋能”,以5G、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为代表的智能技术群落迅速成熟,从万物互联到万物智能,从连接到赋能的智能+浪潮即将开启。

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数据保护官是在数据利用和发展的第一线的,数据合规是数据利用和发展的安全底座,对数据保护官的需求是会持续不断的。数据成为了数字化转型和人工智能的核心因素之一,也是智能+的核燃料,将对数据保护官提出更高的要求。新加坡个人数据保护委员会(Personal Data Protection Commission)对数据保护官提出了促进数据驱动创新的能力,其在官方文件中解释“企业逐渐将数据作为战略性资产,以开发新产品和改善产品。一个称职的数据保护官应当具备协助企业在确保公众信任和企业责任的基础上使用数据推动创新和与合作伙伴分享数据以获得竞争优势。”因此,新加坡个人数据保护委员会提出了在促进数据创新角度提出了数据伦理、数据分享和设计思考实践。数据伦理和数据分享着重解决这两类型的数据合规和数据创新之间的平衡,设计思考实践主要是将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的要求结合到数据驱动的设计思考过程中。

数字化转型时代对数据保护官的要求仍然是很朦胧的状态,因为数字化转型正在急剧的发展过程中。但是至少一味的强调数据保护将不能符合未来时代的发展,但是这对于数据保护官合规属性的工作,则具有很强的不符合性,如何能够在数据利用和数据保护之间基于当前的内外部利益相关方下找到平衡点,并且固化实施是极其挑战的一项工作。数据保护官应当开拓视野,看到更广阔的技术发展、行业发展以及国际格局等,为未来的变化提前找到能力的支点,通过杠杆发挥更大的作用。数据保护官们,完成跨越式成长,成为更具综合性,更贴近时代脉搏的人才,未来可期!

笔者正在字节跳动海外隐私数据办公室从事集团层面隐私策略制定以及隐私管理,完成个人的隐私数据合规法务向综合发展的跨越式成长中,目前隐私数据专家、隐私数据项目管理、隐私事件分析响应等岗位都在招募贤才,欢迎数据合规的专家来加盟,共同成长为属于数字化转型时代的复合型人才!

解密DPO能力模型与未来前景畅想(DPO社群观点)

解密DPO能力模型与未来前景畅想(DPO社群观点)

解密DPO能力模型与未来前景畅想(DPO社群观点)

[1]汪明翻译,宋文宽校对:《如何建立隐私文化》,载于微信公众号“IAPP KnowledgeNet”,请见https://mp.weixin.qq.com/s/nGW4rUd-hLWC6TPUPHGWFg,访问时间为2021年5月2日。译自Aaron Weller, CIPP/US, CIPM, CIPT,FIP,Emily Leach, CIPP/E, CIPP/US:How to build a culture of privacy? Seehttps://iapp.org/news/a/how-to-build-a-culture-of-privacy/。

[2]司若、黄莺、孙怡、张鹏:《从Netflix看大数据如何影响影视创作|探元计划》,载于微信公众号“腾讯研究院”,见https://mp.weixin.qq.com/s/8pfE28w740ofcdLX2CFLpw,访问时间为2021年5月3日。



数据保护官(DPO)社群主要成员是个人信息保护和数据安全一线工作者。他们主要来自于国内头部的互联网公司、安全公司、律所、会计师事务所、高校、研究机构等。在从事本职工作的同时,DPO社群成员还放眼全球思考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的最新动态、进展、趋势。2018年5月,DPO社群举行了第一次线下沙龙。沙龙每月一期,集中讨论不同的议题。目前DPO社群已超过300人。关于DPO社群和沙龙更多的情况如下:


域外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权威文件,DPO社群的全文翻译:

  1. 印度《2018个人数据保护法(草案)》全文翻译(中英对照版)(DPO沙龙出品)

  2. 巴西《通用数据保护法》全文中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3. “美国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诉Facebook“起诉书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4. 法国数据保护局发布针对与商业伙伴或数据代理共享数据的指南

  5. 德国联邦反垄断局对Facebook数据收集和融合行为提出严格限制(DPO沙龙出品)

  6. 德国联邦反垄断局审查Facebook数据收集融合行为的背景情况(DPO沙龙出品)

  7. “108号公约”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8. 美国司法部“云法案”白皮书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9. 新加坡《防止网络虚假信息和网络操纵法案》中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10. 英国ICO《广告技术和实时竞价的更新报告》中译文(DPO社群出品)

  11. “FTC与Facebook达成和解令的新闻通告”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12. CJEU认定网站和嵌入的第三方代码成为共同数据控制者(DPO沙龙出品)

  13. FTC与Facebook“2019和解令”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14. 英国ICO《数据共享行为守则》中译文(DPO社群出品)

  15. “hiQ Labs诉LinkedIn案上诉判决”中译文(DPO社群出品)

  16. 法国数据保护监管机构(CNIL)有关cookies和其他追踪方式的指引(全文翻译)

  17. 美加州消费者隐私法案(CCPA) 修正案汇总中译文(DPO沙龙出品)

  18. FTC“首次针对追踪类App提起诉讼”的官方声明中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19. ICDPPC关于隐私和消费者保护、竞争维护交叉问题决议的中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20. 德国关于确定企业GDPR相关罚款数额官方指南的中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21. 亚洲十四个国家和地区数据跨境制度报告中译本(DPO社群出品)

  22. 印度《个人数据保护法》(2019年草案)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23. 法国数据保护局(CNIL)关于人脸识别报告的中译文(DPO社群出品)

  24. AEPD和EDPS | “哈希函数简介——用于个人数据假名化技术”中译文(DPO社群出品)

  25. 欧盟基本权利局“人脸识别技术”报告中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26. 联合发布 |《2020数字医疗:疫情防控新技术安全应用分析报告》

  27. 技术主权视野下的欧盟数字化转型战略探析(DPO社群出品)

  28. 意大利数据保护机关就新冠疫情联防联控中个人信息问题的意见(DPO社群出品)

  29. 新版《个人信息安全规范》(35273-2020)正式发布

  30. 英国ICO | 《儿童适龄设计准则:在线服务实业准则》全文翻译之一

  31. 英国ICO | 《儿童适龄设计准则:在线服务实业准则》全文翻译之二

  32. 《个人信息安全影响评估指南》(GB/T 39335-2020)正式发布

  33. 《英国ICO人工智能与数据保护指引》选译 | 如何保护人工智能系统中的个人权利?

  34. 《英国ICO人工智能与数据保护指引》选译 | 如何评估AI的安全性和数据最小化?

  35. 西班牙数据保护局《默认数据保护指南》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DPO线下沙龙的实录见:

  1. 数据保护官(DPO)沙龙第一期纪实

  2. 第二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个人信息安全影响评估指南 

  3. 第三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数据出境安全评估

  4. 第四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网络爬虫的法律规制

  5. 第四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之二:当爬虫遇上法律会有什么风险

  6. 第五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美国联邦隐私立法重要文件讨论

  7. 数据保护官(DPO)沙龙走进燕园系列活动第一期

  8. 第六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2018年隐私条款评审工作

  9. 第八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重点行业数据、隐私及网络安全

  10. 第九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个人信息安全规范》修订研讨

  11. 第十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数据融合可给企业赋能,但不能不问西东

  12. 第十一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企业如何看住自家的数据资产?这里有份权威的安全指南

  13. 第十二期数据保护官纪实:金融数据保护,须平衡个人隐私与公共利益

  14. 第十三期DPO沙龙纪实:厘清《数据安全管理办法》中的重点条款

  15. 第十四期DPO沙龙纪实:梳理《个人信息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评估流程

  16. 第十五期DPO沙龙纪实:SDK非洪水猛兽,但如果“作恶”乱收集信息,谁来管?

  17. 第十六期DPO沙龙纪实:查询App收集个人信息类型、禁止收集IMEI号是未来监管趋势

  18. 与欧美一流数据保护专家面对面(DPO沙龙特别活动)

  19. 第十七期DPO沙龙纪实:数据统一确权恐难实现 部门立法或是有效途径

  20. 第十八期DPO沙龙纪实:生物识别信息的安全保护

  21. 第十九期DPO沙龙纪实:《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专题研讨会之一

  22. 第二十期DPO沙龙纪实:《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专题研讨会之二


美国电信行业涉及外国参与的安全审查系列文

  1. 美国电信行业涉及外国参与的安全审查(一):基本制度介绍

  2. 美国电信行业涉及外国参与的安全审查(二):国际性的第214节授权

  3. 美国电信行业涉及外国参与的安全审查(三):建立外国参与安全审查的行政令

  4. 美国电信行业涉及外国参与的安全审查(四):FCC对中国企业的陈述理由令


中国的网络安全审查系列文章:

  1. 网络安全审查制度利刃出鞘

  2. 对《网络安全审查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几点观察

  3. 网络安全审查制度吹响了向网络安全强国迈进的号角

  4. 我国网络安全审查制度走向前台

  5. 网络安全审查的中欧比较:以5G为例

  6. 网络安全审查 | 中国《网络安全审查办法》的逻辑和要旨:以5G安全为例


自动驾驶系列文章:

  1. 自动驾驶数据共享:效用与障碍

  2. 自动驾驶数据共享:效用与障碍(附文字实录)

  3. 北京市关于自动驾驶车辆道路测试的立法综述及动态(DPO社群成员观点)

  4. 自动驾驶的基建工程 — 高精地图产业促进与国家管控的平衡(DPO社群成员观点)

  5. EDPB《车联网个人数据保护指南》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6. EDPB《车联网个人数据保护指南2.0》比较翻译(DPO社群出品)


数据安全法系列文章:

  1. 对《数据安全法》的理解和认识 | 立法思路

  2. 对《数据安全法》的理解和认识 | 数据分级分类

  3. 对《数据安全法》的理解和认识 | 中国版的封阻法令

  4. 对《数据安全法》的理解和认识 | 重要数据如何保护


个人数据与域外国家安全审查系列文章

  1. 个人数据与域外国家安全审查初探(一):美欧概览

  2. 个人数据与域外国家安全审查初探(二):CFIUS实施条例详解

  3. 个人数据与域外国家安全审查初探(三):从美国《确保ICT技术与服务供应链安全》        

  4. 个人数据与域外国家安全审查初探(四):从美国《2019年安全与可信通信网络法案》看

  5. 个人数据与域外国家安全审查初探(五):禁止中国公司对StayNTouch的收购

  6. 个人数据与域外国家安全审查初探(六):《2019国家安全和个人数据保护法案》

  7. 个人数据与域外国家安全审查初探(七):美国众议院荒唐的决议草案

  8. 个人数据与域外国家安全审查初探(八):《2020安全的5G和未来通信》法案

  9. 个人数据与域外国家安全审查初探(九):澳大利亚《协助和访问法》

  10. 美国司法部狙击中国内幕(Inside DOJ's nationwide effort to take on China)

  11. 美国司法部“中国计划”的概况介绍

  12. 突发 | 特朗普签署关于TIKTOK和WECHAT的行政令

  13. 理解特朗普禁令中的Transactions

  14. 白宫决策内幕 | TIKTOK的命运是由一场"击倒、拖出"的椭圆形办公室争斗所形塑

  15. 《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IEEPA)的起源、演变和应用

  16. 个人数据与域外国家安全审查 | 美国安局对地理位置信息的建议(全文翻译)

  17. 外媒编译 | 诡秘的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如何成为贸易战的有力武器?


围绕着TIKTOK和WECHAT的总统令,本公号发表了以下文章:

  1. 突发 | 特朗普签署关于TIKTOK和WECHAT的行政令

  2. 理解特朗普禁令中的Transactions

  3. 白宫决策内幕 | TIKTOK的命运是由一场"击倒、拖出"的椭圆形办公室争斗所形塑

  4. TikTok和甲骨文合作中的“可信技术提供商” | 微软和德国电信合作的模式

  5. TikTok和甲骨文合作中的“可信技术提供商” | 苹果和云上贵州合作模式

  6. 外媒编译 | TikTok 零点时间:最后一刻的交易

  7. TikTok和甲骨文合作中的“可信技术提供商” | 来自EPIC的质疑和两家公司的回复


第29条工作组/EDPB关于GDPR的指导意见的翻译:

  1. 第29条工作组《对第2016/679号条例(GDPR)下同意的解释指南》中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2. 第29条工作组“关于减轻对处理活动进行记录义务的立场文件”(DPO沙龙出品)

  3. 第29条工作组《第2/2017号关于工作中数据处理的意见》(DPO沙龙出品)

  4. 第29条工作组《关于自动化个人决策目的和识别分析目的准则》(DPO沙龙出品)

  5. 第29条工作组《数据可携权指南》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6. 第29条工作组关于GDPR《透明度准则的指引》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7. EDPB《关于GDPR适用地域范围(第3条)的解释指南》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8. EDPB“关于《临床试验条例》与GDPR间相互关系”意见的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9. EDPB《车联网个人数据保护指南》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10. EDPB关于GDPR中合同必要性指引的中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11. EDPB关于“疫情场景中使用位置数据和接触追踪工具”指南: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12. EDPB | 《对第2016/679号条例(GDPR)下同意的解释指南v1》中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13. 第29条工作组 | 《关于匿名化技术的意见》中文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14. 欧盟委员会关于GDPR实施两周年评估报告中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15. EDPB | 《GDPR下数据控制者及数据处理者概念的指南(07/2020)》全文翻译

  16. EDPB | 《针对向社交媒体用户定向服务的指南(第8/2020号)》全文翻译

  17. 数据安全的法律要求 | DPB关于数据泄露通知示例的01/2021号指引


关于美国出口管制制度,本公号发表过系列文章:

  1. 美国出口管制制度系列文章之一:对“外国生产的产品”的相关规则

  2. 美国出口管制制度系列文章之二:适用EAR的步骤

  3. 美国出口管制制度系列文章之三:苏联油气管道的“华为”事件

  4. 美国出口管制制度 | 允许华为和美国公司共同制定5G标准

  5. 美国出口管制 | BIS发布针对“基础性技术”出口管制的“拟议制定规则预先通知”

  6. 《华盛顿邮报》披露《美国对中国的战略路径》背后的决策博弈

  7. 美国出口管制 | ARM+美国公司收购=更强的出口管制?


供应链安全文章:

  1. 供应链安全 | 白宫发布关于降低依赖外国对手的重要矿产的行政令

  2. 供应链安全 | 美国从科技供应链中剔除中国行动的内幕(外媒编译)

  3. 供应链安全 | 英国政府推进《电信(安全)法案》以确保供应链安全


数据跨境流动政策、法律、实践的系列文章:

  1. 构建数据跨境流动安全评估框架:实现发展与安全的平衡

  2. 构建数据跨境流动安全评估框架:实现发展与安全的平衡(二)

  3. 构建数据跨境流动安全评估框架:实现发展与安全的平衡(三)

  4. 构建数据跨境流动安全评估框架:实现发展与安全的平衡(四)

  5. TPP对跨境金融数据“另眼相看”?

  6. 马来西亚拟将我国认定为个人数据跨境流动“白名单”地区

  7. 美国ITIF关于数据跨境流动的研究报告简介

  8. Chatham House举办Cyber 2017大会,关注中国数据跨境流动

  9. 俄罗斯个人信息保护机构对隐私政策和数据跨境流动的新举措

  10. 看清APEC“跨境隐私保护规则”体系背后的政治和经济

  11. 敬请关注“闭门会-数据跨境流通”

  12. “闭门会:数据跨境流动政策分析” 总结

  13. 欧盟个人数据跨境流动机制进展更新(截止201810)

  14. 俄罗斯数据本地化和跨境流动条款解析

  15. 亚洲十四个国家和地区数据跨境制度报告中译本(DPO社群出品)

  16. 《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实现了安全与发展的平衡

  17. 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保护我国基础性战略资源的重要一环

  18. 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之“境内运营”

  19. 《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保护我国基础性战略资源的重要一环》英文版

  20. 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之“向境外提供”

  21. 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基本框架的构建

  22. 银行业金融数据出境的监管框架与脉络(DPO社群成员观点)

  23. 《网络安全法》中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真的那么“另类”吗

  24. 解析《个人信息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实体保护规则背后的主要思路

  25. 《个人信息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解读:从中外比较的角度

  26. 数据跨境流动 | 澳大利亚政府提出新的数据本地化要求

  27. 数据跨境流动 | 美欧“隐私盾协议”被判无效背后的逻辑

  28. 数据跨境流动 | 欧盟EDPB对欧盟隐私盾协议被判无效的相关问答(全文翻译)

  29. “清洁网络计划”下的APEC跨境隐私保护(CBPR)体系

  30. 数据跨境流动 | 爱尔兰DPA即将禁止FACEBOOK的数据跨境传输

  31. 数据跨境流动 | 最新判决将显著影响英国与欧洲大陆之间的数据自由流动

  32. 数据跨境流动 | 爱尔兰高等法院暂时允许Facebook继续个人数据跨大西洋传输

  33. 数据跨境流动 | 中国公司基于SCCs开展数据跨境流动的基本策略

  34. 数据跨境流动 | 美国三位高官就Schrems II判决公开向欧盟喊话

  35. 数据跨境流动 | 欧盟EDPS官员敦促美国强化个人救济以达到“实质等同”

  36. 数据跨境流动 | 美国政府白皮书正式回应欧盟Schrems II判决

  37. 数据跨境流动 | EDPB关于标准合同条款之外的“补充措施”的指南终于问世

  38. 数据跨境流动 | EDPB提出“评估目的国法律环境”的指南(全文翻译)

  39. 数据跨境流动 | 微软率先提出对欧盟数据的专属“保护措施”

  40. 数据跨境流动 | 欧盟新版标准合同条款全文翻译

  41. 数据跨境流动 | EDPB和EDPS通过了关于新的SCCs的联合意见

  42. 数据跨境流动 | “法律战”漩涡中的执法跨境调取数据:以美欧中为例

  43. 数据跨境流动 | 东盟跨境数据流动示范合同条款(全文翻译)

  44. 数据跨境流动 | 东盟数据管理框架(全文翻译)

  45. 数据跨境流动 | 推进“一带一路”数据跨境流动的中国方案(专论)


传染病疫情防控与个人信息保护系列文章

  1. 传染病疫情防控与个人信息保护初探之一:个人信息的性质

  2. 传染病疫情防控与个人信息保护初探之二:同意的例外

  3. 传染病疫情防控与个人信息保护初探之三:数据技术的应用路径

  4. 传染病疫情防控与个人信息保护初探之四:接触追踪的数据共享安全规范

  5. 传染病疫情防控与个人信息保护初探之五:电信数据的安全规范

  6. 传染病疫情防控与个人信息保护初探之六:GDPR框架下的公共卫生数据共享

  7. 传染病疫情防控与个人信息保护初探之七:美国公共卫生机构的数据调取权力

  8. 传染病疫情防控与个人信息保护初探之完结篇:解读中央网信办通知

  9. 欧盟国家和英国的数据保护部门对疫情防控的官方意见汇总(DPO社群出品)

  10. 美国疫情防控中的关键基础设施的识别和认定(DPO社群出品)

  11. 意大利数据保护机关就新冠疫情联防联控中个人信息问题的意见(DPO社群出品)

  12. 欧委会关于新冠疫情中利用移动数据和应用官方建议的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13. 漫画图解苹果和谷歌联手开发的接触追踪应用的基本原理  

  14. 澳门关于疫情防控中进出场所人员个人资料保护的通告

  15. 疫情防控常态化中的接触追踪:中国方案

  16. 欧委会“支持抗击新冠疫情的APP的数据保护指引”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17. 来自欧洲的接触追踪协议(ROBERT Protocol)的基本原理:漫画图解

  18. 英国信息专员对苹果谷歌接触追踪项目的官方意见: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19. 三百名学者关于接触追踪APP的联合声明

  20. EDPB关于“疫情场景中使用位置数据和接触追踪工具”指南: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21. 新冠疫情防控常态化下的个人信息保护工作的思考和建议 

  22. 韩国利用ICT抗疫经验总结:接触追踪部分(中文翻译)

  23. 全文翻译 | 欧盟新冠肺炎“接触追踪”APP 共同工具箱(DPO沙龙出品)

  24. EDPB | 关于在COVID-19疫情背景下为科研目的处理健康数据指南(全文翻译)


人脸识别系列文章:

  1. 欧盟基本权利局“人脸识别技术”报告中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2. 法国数据保护局(CNIL)关于人脸识别报告的中译文(DPO社群出品)

  3. 零售门店使用人脸识别技术的主要法律问题(DPO社群成员观点)

  4. 人脸识别技术的规制框架(PPT+讲稿)

  5. 人脸识别技术运用的六大场景及法律规制框架的适配(DPO社群成员观点)

  6. 人脸识别技术的法律规制研究初探(DPO社群成员观点)

  7. 美国联邦隐私保护立法草案研究(四):“生物识别信息”

  8. 美国华盛顿州人脸识别服务法案中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9. PAI | 《理解人脸识别系统》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10. 解读世界首例警方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合法性判决二审判决(DPO社群成员观点)

  11. 人脸识别技术研究综述(一):应用场景

  12. 人脸识别技术研究综述(二):技术缺陷和潜在的偏见

  13. 美国人脸识别技术的法律规范研究综述 | 拼凑式(Patchwork)的范式

  14. 美国《2020年国家生物识别信息隐私法案》中译文

  15. 人脸识别技术是潘多拉盒子还是阿拉丁神灯?

  16. 人脸识别 | “第108号公约+”咨询委员会发布《关于人脸识别的指南》(全文翻译)

  17. 人脸识别 | EDPB“关于通过视频设备处理个人数据的指南”(全文翻译)


关于欧盟技术主权相关举措的翻译和分析:

  1. 技术主权视野下的欧盟数字化转型战略探析(DPO社群出品)

  2. 欧盟委员会主席首提“技术主权”概念

  3. 推进欧洲可持续和数字化转型:《欧洲新工业战略》解读(DPO社群成员观点)

  4. 欧盟“技术主权”进展 | 德国和法国推出欧盟自主可控的Gaia-X云平台计划

  5. 欧盟“技术主权”进展 | 欧盟如何在科技领域能主导下一个十年

  6. 欧盟“技术主权”进展 | 关于数字平台监管的建议

  7. 欧盟“技术主权”进展 | 欧洲共同数据空间治理立法框架

  8. 欧盟《数字市场法》选译之一:解释性备忘录

  9. 欧盟《数字市场法》选译之二:序言和条文

  10. 欧盟《数字服务法》选译之一:解释性备忘录

  11. 欧盟《数字服务法》选译之二:序言

  12. 欧盟《数字服务法》选译之三:(实体规则方面的)条文

  13. 欧盟《数字服务法》《数字市场法》简评

  14. 欧洲法院:欧盟成员国的数据保护机构都可对Facebook提出隐私方面的诉讼

  15. 欧盟技术主权 | 《电子隐私条例》(e-Privacy Regulation)全文翻译


关于数据与竞争政策的翻译和分析:

  1. "法国竞争管理局对苹果iOS限制APP追踪措施的初步决定"全文翻译(上篇)

  2. "法国竞争管理局对苹果iOS限制APP追踪措施的初步决定"全文翻译(下篇)

  3. 欧盟与谷歌在反垄断方面的大事记(竞争法研究笔记一)

  4. Facebook时代的合并政策(竞争法研究笔记二)

  5. “在隐私辩论中关注竞争水平的维护”(竞争法研究笔记三)

  6. 欧盟委员会针对亚马逊开展调查(竞争法研究笔记四)

  7. 德国联邦反垄断局对Facebook数据收集和融合行为提出严格限制(DPO沙龙出品)

  8. 德国联邦反垄断局审查Facebook数据收集融合行为的背景情况(DPO沙龙出品)

  9. 案件摘要:德国反垄断监管机构对Facebook数据收集融合行为裁决

  10. 日本拟效仿德国:对IT巨头非法收集个人信息适用“反垄断法”


关于人工智能监管指导文件的翻译:

  1. 《英国ICO人工智能与数据保护指引》选译 | 如何保护人工智能系统中的个人权利?

  2. 《英国ICO人工智能与数据保护指引》选译 | 如何评估AI的安全性和数据最小化?

  3. 英国ICO人工智能指导 | 数据分析工具包(全文翻译)


数据安全法系列文件:

  1. 对《数据安全法》的理解和认识 | 立法思路

  2. 对《数据安全法》的理解和认识 | 数据分级分类

  3. 对《数据安全法》的理解和认识 | 中国版的封阻法令

  4. 对《数据安全法》的理解和认识 | 重要数据如何保护


中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系列文章:

  1. 中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 | 《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与GDPR的比较

  2. 中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 | 合同所必需:魔鬼在细节之中

  3. 对《常见类型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必要个人信息范围规定》的两点理解

  4. 对《常见类型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必要个人信息范围规定》的再理解

  5. 理解《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二审稿的实质性修改内容(一)

本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网安寻路人):解密DPO能力模型与未来前景畅想(DPO社群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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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 本文由 发表于 2021年8月28日04:05:33
  • 转载请保留本文链接(CN-SEC中文网:感谢原作者辛苦付出):
                   解密DPO能力模型与未来前景畅想(DPO社群观点)http://cn-sec.com/archives/3682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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