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蕉岭县人民法院判决:利用向日葵等软件以及非法技术手段入侵公司系统,获取信息用于非法途径。

admin 2021年12月22日01:34:26评论333 views字数 5034阅读16分46秒阅读模式
广东省蕉岭县人民法院判决:利用向日葵等软件以及非法技术手段入侵公司系统,获取信息用于非法途径。

关键词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数据

田少军,男,198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前塔牌集团惠州塔牌水泥有限公司电气部技术员,现为富士康集团增城分公司工程师,群众,无前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普宁市,住广州市增城区凤凰城凤晴苑二街3号903房,因涉嫌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20年12月31日被蕉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1年2月3日经蕉岭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蕉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蕉岭县看守所。


被告人詹遂华,女,1981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无业,群众,无前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凤凰城凤晴苑二街3号903房,因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21年1月6日被蕉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胜旺,男,196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广东塔牌集团物资供应部业务员,中共党员,无前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住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因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21年1月7日被蕉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1年2月3日经蕉岭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蕉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蕉岭县看守所。


被告人彭金娥,女,1968年2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初中文化,梅州市铭四海贸易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群众,无前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住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程江镇锦发江畔花都D2-2栋1305房,因涉嫌非法获取计算信息系统数据罪、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21年1月11日被蕉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1年2月3日经蕉岭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蕉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梅江区看守所。

广东省蕉岭县人民法院判决:利用向日葵等软件以及非法技术手段入侵公司系统,获取信息用于非法途径。

2018年下半年至2020年12月,田少军为牟利,与被告人徐胜旺商议后决定非法获取塔牌集团物资招采平台的供应商数据,后田少军利用“向日葵”远程操作软件,连接其离职前留在惠州塔牌水泥有限公司(广东塔牌集团下属公司)电信机房内的工业电脑后侵入塔牌集团内网,新建了另一个塔牌集团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员账号“HTRHC”,还将查询数据的操作方法教给被告人詹遂华,共同将获取的塔牌集团供应商数据提供给徐胜旺及被告人彭金娥牟利。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田少军与詹遂华从2018年下半年至2020年12月,根据徐胜旺和彭金娥的需要,利用非法手段登录塔牌集团物资招采平台对应的供应商账号,并非法获取供应商的招投标数据:由于部分塔牌集团供应商账号使用的是初始密码,田少军与詹遂华通过猜中简单的初始密码后,用其住家电脑登录访问这些供应商账号后获取数据;对于不能猜中密码的塔牌集团供应商账号,田少军、詹遂华利用管理员账号“HTRHC”登录塔牌集团信息管理系统,将系统供应商管理模块内供应商的预留手机号码改为“153×××××261”,并用该号码接收含有供应商账号及密码的招投标信息,以获取供应商账号及密码从而登录系统获取供应商的数据。


田少军及詹遂华登录供应商账号后,收集供应商的招投标报价数据并筛选出最低价与次低价等关键数据,再将次数据提供给徐胜旺及彭金娥,徐胜旺再将获取的数据提供给与其关系好的供应商以获取好处费,供应商利用报价数据调整自家公司在塔牌集团物资招采平台中的报价为最低价,中标后获取利润;彭金娥则利用报价数据调整其经营的梅州市铭四海贸易有限公司在塔牌集团物资招采平台中的报价为最低价,中标后获取利润。徐胜旺通过提供非法获取的数据给供应商共获利54290元,支付给田少军及詹遂华好处费人民币27145元。彭金娥通过田少军、詹遂华处非法获取的数据,从而中标获利98578元以上,支付给田少军及詹遂华好处费人民币188420元。


另查明,2018年至2020年期间,被告人徐胜旺在担任广东塔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物资供应部员工期间,在合同签订、开具发票及货款结算时为塔牌集团物资供应商提供便利,向安徽省赛威输送设备有限公司孙某1、惠州市金利达贸易有限公司陈某1、梅州市蓝晶节能环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邹某1等多家供应商索取或收取好处费人民币69462元。

广东省蕉岭县人民法院判决:利用向日葵等软件以及非法技术手段入侵公司系统,获取信息用于非法途径。

      田少军、詹遂华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徐胜旺、彭金娥为牟利,与田少军、詹遂华商议非法获取相关数据并将数据进行售卖或利用,构成共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徐胜旺作为塔牌集团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钱财,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徐胜旺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数罪,应当对其数罪并罚。田少军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属主犯;詹遂华、徐胜旺、彭金娥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田少军、詹遂华、徐胜旺、彭金娥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田少军、詹遂华、徐胜旺、彭金娥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田少军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判处被告人詹遂华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处被告人徐胜旺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徐胜旺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彭金娥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被告人田少军对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并自愿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其辩护人提出一、被告人田少军是初犯、偶犯,平时表现好,无前科;二、被告人田少军具有深刻的认罪、悔罪表现,依法应从轻处罚;三、被告人田少军表示愿意积极退赔,依法应减轻处罚;四、被告人田少军家庭情况比较特殊,家中无人照料老人和小孩,请求法庭对被告人酌情从轻量刑;五、被告人田少军在审查起诉阶段能够认真悔罪,接受教育,同意认罪认罚并在检察机关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请求合议庭酌情在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基础上再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詹遂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自愿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被告人徐胜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自愿签订 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徐胜旺的辩护人提出:一、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胜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罪名及基本事实不持异议;二、被告人有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1、被告人有主动投案的情节。2、被告人徐胜旺在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3、被告人徐胜旺的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犯罪情节轻微,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刚刚达到立案标准,其社会危害性亦较小,其人身危险性及主观恶性较小。4、被告人认罪认罚态度较好,愿意退赔。5、被告人具有认罪、悔罪表现。6、被告人无前科,系初犯、偶犯。7、被告人本人有严重的高血压,其是家中的经济支柱,家中有年老多病的老母亲需要赡养;三、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徐胜旺从轻、减轻,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彭金娥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自愿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彭金娥的辩护人林媛提出:一、彭金娥属本案情节最为轻微的从犯,且其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真诚悔过,应当对彭金娥从轻、减轻处罚。另外彭金娥到案后第一时间如实供述,属坦白,且已经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照相关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二、彭金娥是初犯、偶犯,社会危害性小,也未损害塔牌集团利益;三、彭金娥犯有脂肪肝、血管瘤等慢性疾病,结合彭金娥在本案中涉案情节,以及彭金娥个人身体健康状况,宜于适用缓刑处罚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彭金娥的辩护人曾志游补充辩护意见:被告人彭金娥存在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被告人彭金娥在归案后如实供述,在第一次讯问笔录已经交代全部犯罪事实,在后面的供述也基本稳定。二、被告人的行为符合自动投案。被告人于2021年1月11日上午经蕉岭县公安局口头传唤,要求其配合调查有关田少军、徐胜旺涉嫌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一案,彭金娥主动配合在公安机关没有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主动到公安机关说明情况,彭金娥积极配合的表现,完全可以体现其主动性和自愿性。三、被告人彭金娥应詹遂华的要求删除微信聊天记录,不影响其自首情节的成立。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2020年12月31日,蕉岭县公安局民警在广州市增城区×××凤凰城凤晴苑二街3号903房抓获被告人田少军。2020年12月31日,被告人徐胜旺经蕉岭县公安局传唤到案。2021年1月5日,被告人詹遂华经蕉岭县公安局传唤到案。2021年1月11日,蕉岭县公安局民警在梅州市梅县区铭四海贸易公司将被告人彭金娥传唤到案。四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广东省蕉岭县人民法院判决:利用向日葵等软件以及非法技术手段入侵公司系统,获取信息用于非法途径。

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田少军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31日起至2024年5月30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5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詹遂华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徐胜旺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合并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2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月7日起至2023年3月6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彭金娥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月11日起至2023年1月10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缴纳。)


五、继续追缴被告人田少军、詹遂华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15565元,被告人徐胜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96607元,被告人彭金娥的违法所得人民币98578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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