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贸易协定 | GATS/GATT中“一般性例外条款”的援引实践

admin 2021年9月27日11:40:53评论293 views字数 16365阅读54分33秒阅读模式

笔者按:

从2018年开始,公号君就开始给有关数字贸易协定谈判提供技术支撑工作。很高兴能看到:9月16日,中国正式提出申请加入《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但与此同时,部分CPTPP成员国已经对我国数据跨境和数据本地化方面的规定是否能够符合CPTPP相关条款的纪律要求,提出了质疑。对于这个问题的回答,是个系统性的工程。公号君将会把在提供技术支撑工作中形成的一些未在正式报告中所采用的的研究资料和大家分享。此前该系列的文章有:

  1. TPP对跨境金融数据“另眼相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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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能否成功加入CPTPP,一个重要的问题是,CPTPP14.11和14.13条中提到的“需要的(required)”是否采取了WTO案例法中的“必要性测试”。众所周知,“必要性测试”的门槛特别高,现有案例中鲜有缔约国的国内法能够通过该测试。本篇文章编译了国外的研究和综述,关注GATS/GATT中“一般性例外条款”的援引实践。该研究覆盖了截止2015年8月的案件情况。


实践表明,援用GATT第20条/GATS第14条经常“无功而返”,“一般例外条款”很难为国内政策提供有效保障。在44次援引GATT第20条/GATS第14条“一般例外条款”的尝试中,只有一次成功用于维护被质疑措施。本附件在外文研究文献的基础上,归纳总结了截止2015年8月为止的44个援引“一般例外条款”案件的情况。


一、援引GATT/GATS中“一般例外条款”的案例实践


回顾WTO案件中应诉方援引“一般例外条款”的44起案件,有43件援引了GATT第20条,有1件援引了GATS第14条。在这44个案件中,只有“欧共体-石棉案”这一个案件满足了适用GATT或GATS中“一般例外条款”的所有条件。在这44个案件中,有33件被认定为与“一般例外条款”有足够强的关联性而被考虑。在这33个案件中,有32件没有满足适用“一般例外条款”所需的三个门槛测试(详见下文)。具体而言,5件没有满足“主题/范围”的门槛,被告未能证明该措施是为了保护人类健康或确保遵守不违反世贸组织规定的法律或条例;18件没有达到“必要”或“相关”的门槛;9件没有达到“起首部分”的要求,法庭认为这些措施的应用存在任意或不合理的歧视。


(一)援引GATT第20条的败诉率为97%


在应诉国试图援引GATT第20条辩护的WTO案件中,应诉国在97%的情况下都败诉。[1]这一败诉率甚至超过了应诉国在WTO争端解决中的总体败诉率91%。


尽管一般例外条款范围广泛、措词宽松,但专家组在解释和适用该条款时总是尽最大可能对其施加严格条件,并在对以往案例的参照和引述中形成了事实上的“判例法”。这就使得WTO成员的有关措施难以通过这些条件的重重检验。


援引GATT第20条的“一般例外条款”需要通过三个法律门槛。这三个门槛必须同时得到满足,才能使辩护成功。前两个门槛与被诉方援引作为抗辩依据的第20条下的分段有关,而第三个门槛则与第20条的起首部分有关。世贸组织专家组和上诉机构通常按照下列顺序依次考虑每个门槛,只有在提高前一门槛的情况下才会进入下一个门槛。这三个门槛分别是:


  • 主题/范围(Subject Matter/Scope)。有关的政策措施必须与该分段中提到的问题有关。对于指定政策目标的分段,世贸组织专家组和上诉机构通常要求有关政策旨在实现该目标(例如,对于第XX(b)条的辩护,政策必须旨在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


  • 限定词(Qualifier):“必要”(“Necessary”)、“有关” (“Related to”)。有关的政策措施与该分段中提到的目标或问题之间的关系必须符合一个或多个限定标准。对于援引第20条的大多数情况,限定条件要求政策措施对于该分段所指定的政策目标是“必要的”(例如,援引第20 (b)条的措施必须是“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或者政策措施与目标“有关”(例如,援引第20 (g)条的措施必须“与保护可耗尽的自然资源有关”)。在大多数情况下,满足限定条件的门槛需要通过多个次级测试。例如,为了使一项政策被认为是“必要的”,专家组或上诉机构可能要求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a)政策目标必须是合法的(由专家组或上诉机构确定)。
(b)政策措施必须有助于实现合法目标(在专家组或上诉机构看来)。
(c)政策措施的贸易限制性不得超过实现合法目标的需要(满足这一检验标准的确切要求是一个移动的目标,上诉机构将随着时间的推移“演进性”地持续定义)。

  • 起首部分(chapeau)。第20条起首部分包含政策措施的三个额外的次级测试,每个次级测试都必须通过,才能达到起首部分的门槛。这三项是:


(a)该措施的“适用方式不构成对条件相同的国家进行任意歧视的手段”。
(b)该措施的“适用方式不构成对条件相同的国家进行无理歧视的手段”。
(c)该措施的“适用方式不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


有43个WTO案件援引了GATT第20条。[2]在这43个案件中,专家组或上诉机构决定在32个案件中审查该例外情况,在其余11个案件中确定第20条的抗辩是不相关的。[3]例如,在“美国-丁香香烟案”中,印度尼西亚对美国2009年《家庭吸烟预防烟草控制法》中禁止甜味香烟的条款提出质疑。印度尼西亚声称,部分违反了GATT。作为对这一主张的回应,美国援引了第20条(b)款,辩称该禁令“是为了保护人类生命和健康免受吸烟带来的风险而颁布的,并且是为了确保不能在美国销售那些主要被年轻人用作‘入门’产品,导致多年的上瘾、健康问题,甚至可能死亡的产品而必须的。”[4]在2011年9月的报告中,世贸组织专家组决定,在发现美国的丁香禁令违反了世贸组织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后,它将不考虑印度尼西亚关于违反GATT的主张,也不考虑美国在GATT第20条的辩护。[5]上诉机构只是注意到专家组关于不审查关贸总协定要求的决定,没有给予进一步考虑。[6]


在32个被认定为与一般例外有关的案件中,有5个案件没有通过“主题/范围”的门槛。[7]例如,在“欧共体-关税优惠案”中,印度对欧洲共同体为打击毒品贩运而采用的关税优惠制度提出了违反GATT的质疑。欧洲共同体援引了第20 (b)条,认为“毋庸置疑,麻醉药品对欧洲共同体的人类生命和健康构成了威胁,关税优惠通过支持其他国家对这些物质的非法生产和贩运采取的措施,从而减少对欧洲共同体的供应,有助于保护人类生命和健康。”[8]在2003年12月的一份报告中,世贸组织的专家组决定,欧洲共同体的反麻醉品关税优惠制度“不是为保护欧洲共同体的人类生命或健康而设计的,因此......不是1994年GATT第20条(b)款规定的保护人类生命或健康的措施。”[9]上诉机构注意到该专家组的决定,没有给予进一步考虑。[10]


在剩余的27个案例中,有18个没有达到“限定词”(“必要”、“有关”)的门槛。[11]由于世贸组织上诉机构一直在修改对“必要”含义这一门槛的解释,我们没有引用一个标志性的案例。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在诸如“巴西-翻新轮胎”等案件中,相对于过去GATT和WTO专家组采用绝对主义的“最小贸易限制”测试的案件而言,上诉机构对“必要”门槛采用了更有利于辩方的“权衡和平衡解释”(weighing and balancing test)[12],援引第20条仍然在“起首部分”门槛上失败。


在其余9个案件中,有8个没有达到“起首部分”的门槛。[13]在“巴西-翻新轮胎案”中,欧洲共同体对巴西禁止进口翻新轮胎的政策措施提出了违反GATT的质疑。巴西援引第20 (b)条,认为进口禁令“是保护人类生命和健康以及环境的必要措施”,因为它“避免了不必要地产生额外的轮胎废物,以及其积累和处置,这对公众健康和环境带来了公认的危险。”[14]这些危险包括“癌症、登革热、生殖问题、环境污染和其他相关风险。”[15]在2007年6月的报告中,WTO专家组认为,轮胎进口禁令与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有关,[16]这一目标是合法的,[17]该禁令有助于实现这一目标,贸易限制较少的替代措施是不可行的。因此,进口禁令是“必要的”。[18]


然而,专家组决定,由于巴西也进口旧轮胎用于国内翻新,进口禁令没有达到“起首部分”的门槛,因为它是“不合理的歧视和变相的贸易限制”。[19]上诉机构支持专家组关于违反起首部分的裁决,但理由不同,结论是该禁令“构成任意或不合理的歧视。”[20]在得出这一结论时,上诉机构重点关注了巴西对南方共同市场国家禁令的一个例外,该例外是由于南方共同市场法庭的一项裁决而提出的,该裁决认为巴西对进口翻模轮胎的限制不符合南方共同市场法律对新贸易限制的禁止。巴西试图在履行南共市义务的同时补救一个健康问题,被上诉机构认为是包含了不合理的歧视。“我们认为,南方共同市场仲裁庭作出的裁决不是可以接受的歧视理由,因为它与第20条 (b)款范围内的进口禁令所追求的合法目标没有关系,甚至违背了这一目标,无论程度有多小。因此,我们认为南方共同市场的豁免导致进口禁令的适用方式构成了任意或不合理的歧视”。 [21]


剩下一个援引GATT第20条的WTO案例,即“欧共体-石棉案”,是唯一一个被认为符合第20条一般例外辩护资格的所有测试的案例。下图总结了这3%的成功率。


(二)援引GATS第14条尚无成功先例


GATS第14条包含一个与GATT第20条相似的一般例外。起首部分的文字几乎相同,五个分段中的三个与GATT第20条的(a)、(b)和(d)分段密切相关,这三个分段是最容易被引用的。各国在为GATS第14条成功辩护时所面临的障碍与GATT第20条相同:世贸组织专家组和/或上诉机构必须确定政策措施是为该分段所述的目标而设计的,该措施对实现该目标是“必要的”,并且起首部分的要求得到满足。


在WTO案例中,只有“美国-赌博”案的被告方援引了GATS第14条。美国在第14条的辩护和案件中都输给了安提瓜和巴布达,安提瓜和巴布达声称美国的一些法律禁止互联网赌博,抑制了赌博服务的跨境供应,违反了美国的GATS承诺。美国援引了第14 (a)和(c)条,认为“远程供应的赌博特别容易受到各种形式的犯罪活动,特别是有组织犯罪的影响。维持一个个人及其财产不受有组织犯罪破坏性影响的社会,既是一个‘公共道德’问题,也是一个'公共秩序'问题。”[22]美国进一步指出,有关赌博的法律“对于确保遵守有组织犯罪活动所违反的所有与世贸组织一致的美国刑事法律是必要的。”[23]


在2004年11月的一份报告中,WTO专家组认为,美国没有充分探索和用尽其赌博法的与世贸组织一致的替代办法,因此没有达到所声称的两个分段的“必要性”门槛。[24]虽然注意到没有必要再进行下去,但专家组还是选择评估这些法律是否符合起首部分,“以帮助各方解决本案的基本争端。”[25]专家组随后发现,美国的辩护也没有达到起首部分的门槛。[26]上诉机构推翻了专家组对必要性门槛的认定,这种情况在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中不可能出现,除非CPTPP在自贸协定中开辟新天地,包括上诉机构。


然而,WTO上诉机构维持了专家组的决定,即美国援引GATS第14条的辩护未能遵守“起首部分”,理由是美国未能证明针对远程赌博的措施,如《电信法》中体现的措施,“适用于赛马远程投注服务的外国和国内服务供应商。”[27]有争议的是《电信法》的一个狭窄条款,它允许明确与赛马场外投注有关的信用卡交易跨越美国州界处理。最近,安提瓜威胁要对美国实施世贸组织授权的制裁,因为美国不改变其政策,建立一个在线设施来销售美国知识产权的下载,如好莱坞电影、网络电视节目或热门流行歌曲,以收回世贸组织认定安提瓜因美国政策而在在线赌博中损失的金额。[28]


注释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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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保护官(DPO)社群主要成员是个人信息保护和数据安全一线工作者。他们主要来自于国内头部的互联网公司、安全公司、律所、会计师事务所、高校、研究机构等。在从事本职工作的同时,DPO社群成员还放眼全球思考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的最新动态、进展、趋势。2018年5月,DPO社群举行了第一次线下沙龙。沙龙每月一期,集中讨论不同的议题。目前DPO社群已超过300人。关于DPO社群和沙龙更多的情况如下:


域外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权威文件,DPO社群的全文翻译:

  1. 印度《2018个人数据保护法(草案)》全文翻译(中英对照版)(DPO沙龙出品)

  2. 巴西《通用数据保护法》全文中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3. “美国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诉Facebook“起诉书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4. 法国数据保护局发布针对与商业伙伴或数据代理共享数据的指南

  5. 德国联邦反垄断局对Facebook数据收集和融合行为提出严格限制(DPO沙龙出品)

  6. 德国联邦反垄断局审查Facebook数据收集融合行为的背景情况(DPO沙龙出品)

  7. “108号公约”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8. 美国司法部“云法案”白皮书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9. 新加坡《防止网络虚假信息和网络操纵法案》中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10. 英国ICO《广告技术和实时竞价的更新报告》中译文(DPO社群出品)

  11. “FTC与Facebook达成和解令的新闻通告”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12. CJEU认定网站和嵌入的第三方代码成为共同数据控制者(DPO沙龙出品)

  13. FTC与Facebook“2019和解令”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14. 英国ICO《数据共享行为守则》中译文(DPO社群出品)

  15. “hiQ Labs诉LinkedIn案上诉判决”中译文(DPO社群出品)

  16. 法国数据保护监管机构(CNIL)有关cookies和其他追踪方式的指引(全文翻译)

  17. 美加州消费者隐私法案(CCPA) 修正案汇总中译文(DPO沙龙出品)

  18. FTC“首次针对追踪类App提起诉讼”的官方声明中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19. ICDPPC关于隐私和消费者保护、竞争维护交叉问题决议的中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20. 德国关于确定企业GDPR相关罚款数额官方指南的中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21. 亚洲十四个国家和地区数据跨境制度报告中译本(DPO社群出品)

  22. 印度《个人数据保护法》(2019年草案)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23. 法国数据保护局(CNIL)关于人脸识别报告的中译文(DPO社群出品)

  24. AEPD和EDPS | “哈希函数简介——用于个人数据假名化技术”中译文(DPO社群出品)

  25. 欧盟基本权利局“人脸识别技术”报告中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26. 联合发布 |《2020数字医疗:疫情防控新技术安全应用分析报告》

  27. 技术主权视野下的欧盟数字化转型战略探析(DPO社群出品)

  28. 意大利数据保护机关就新冠疫情联防联控中个人信息问题的意见(DPO社群出品)

  29. 新版《个人信息安全规范》(35273-2020)正式发布

  30. 英国ICO | 《儿童适龄设计准则:在线服务实业准则》全文翻译之一

  31. 英国ICO | 《儿童适龄设计准则:在线服务实业准则》全文翻译之二

  32. 《个人信息安全影响评估指南》(GB/T 39335-2020)正式发布

  33. 《英国ICO人工智能与数据保护指引》选译 | 如何保护人工智能系统中的个人权利?

  34. 《英国ICO人工智能与数据保护指引》选译 | 如何评估AI的安全性和数据最小化?

  35. 西班牙数据保护局《默认数据保护指南》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DPO线下沙龙的实录见:

  1. 数据保护官(DPO)沙龙第一期纪实

  2. 第二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个人信息安全影响评估指南 

  3. 第三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数据出境安全评估

  4. 第四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网络爬虫的法律规制

  5. 第四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之二:当爬虫遇上法律会有什么风险

  6. 第五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美国联邦隐私立法重要文件讨论

  7. 数据保护官(DPO)沙龙走进燕园系列活动第一期

  8. 第六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2018年隐私条款评审工作

  9. 第八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重点行业数据、隐私及网络安全

  10. 第九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个人信息安全规范》修订研讨

  11. 第十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数据融合可给企业赋能,但不能不问西东

  12. 第十一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企业如何看住自家的数据资产?这里有份权威的安全指南

  13. 第十二期数据保护官纪实:金融数据保护,须平衡个人隐私与公共利益

  14. 第十三期DPO沙龙纪实:厘清《数据安全管理办法》中的重点条款

  15. 第十四期DPO沙龙纪实:梳理《个人信息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评估流程

  16. 第十五期DPO沙龙纪实:SDK非洪水猛兽,但如果“作恶”乱收集信息,谁来管?

  17. 第十六期DPO沙龙纪实:查询App收集个人信息类型、禁止收集IMEI号是未来监管趋势

  18. 与欧美一流数据保护专家面对面(DPO沙龙特别活动)

  19. 第十七期DPO沙龙纪实:数据统一确权恐难实现 部门立法或是有效途径

  20. 第十八期DPO沙龙纪实:生物识别信息的安全保护

  21. 第十九期DPO沙龙纪实:《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专题研讨会之一

  22. 第二十期DPO沙龙纪实:《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专题研讨会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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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条工作组/EDPB关于GDPR的指导意见的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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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第29条工作组“关于减轻对处理活动进行记录义务的立场文件”(DPO沙龙出品)

  3. 第29条工作组《第2/2017号关于工作中数据处理的意见》(DPO沙龙出品)

  4. 第29条工作组《关于自动化个人决策目的和识别分析目的准则》(DPO沙龙出品)

  5. 第29条工作组《数据可携权指南》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6. 第29条工作组关于GDPR《透明度准则的指引》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7. EDPB《关于GDPR适用地域范围(第3条)的解释指南》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8. EDPB“关于《临床试验条例》与GDPR间相互关系”意见的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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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EDPB | 《对第2016/679号条例(GDPR)下同意的解释指南v1》中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13. 第29条工作组 | 《关于匿名化技术的意见》中文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14. 欧盟委员会关于GDPR实施两周年评估报告中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15. EDPB | 《GDPR下数据控制者及数据处理者概念的指南(07/2020)》全文翻译

  16. EDPB | 《针对向社交媒体用户定向服务的指南(第8/2020号)》全文翻译

  17. 数据安全的法律要求 | DPB关于数据泄露通知示例的01/2021号指引


关于美国出口管制制度,本公号发表过系列文章:

  1. 美国出口管制制度系列文章之一:对“外国生产的产品”的相关规则

  2. 美国出口管制制度系列文章之二:适用EAR的步骤

  3. 美国出口管制制度系列文章之三:苏联油气管道的“华为”事件

  4. 美国出口管制制度 | 允许华为和美国公司共同制定5G标准

  5. 美国出口管制 | BIS发布针对“基础性技术”出口管制的“拟议制定规则预先通知”

  6. 《华盛顿邮报》披露《美国对中国的战略路径》背后的决策博弈

  7. 美国出口管制 | ARM+美国公司收购=更强的出口管制?


供应链安全文章:

  1. 供应链安全 | 白宫发布关于降低依赖外国对手的重要矿产的行政令

  2. 供应链安全 | 美国从科技供应链中剔除中国行动的内幕(外媒编译)

  3. 供应链安全 | 英国政府推进《电信(安全)法案》以确保供应链安全

 

传染病疫情防控与个人信息保护系列文章

  1. 传染病疫情防控与个人信息保护初探之一:个人信息的性质

  2. 传染病疫情防控与个人信息保护初探之二:同意的例外

  3. 传染病疫情防控与个人信息保护初探之三:数据技术的应用路径

  4. 传染病疫情防控与个人信息保护初探之四:接触追踪的数据共享安全规范

  5. 传染病疫情防控与个人信息保护初探之五:电信数据的安全规范

  6. 传染病疫情防控与个人信息保护初探之六:GDPR框架下的公共卫生数据共享

  7. 传染病疫情防控与个人信息保护初探之七:美国公共卫生机构的数据调取权力

  8. 传染病疫情防控与个人信息保护初探之完结篇:解读中央网信办通知

  9. 欧盟国家和英国的数据保护部门对疫情防控的官方意见汇总(DPO社群出品)

  10. 美国疫情防控中的关键基础设施的识别和认定(DPO社群出品)

  11. 意大利数据保护机关就新冠疫情联防联控中个人信息问题的意见(DPO社群出品)

  12. 欧委会关于新冠疫情中利用移动数据和应用官方建议的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13. 漫画图解苹果和谷歌联手开发的接触追踪应用的基本原理  

  14. 澳门关于疫情防控中进出场所人员个人资料保护的通告

  15. 疫情防控常态化中的接触追踪:中国方案

  16. 欧委会“支持抗击新冠疫情的APP的数据保护指引”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17. 来自欧洲的接触追踪协议(ROBERT Protocol)的基本原理:漫画图解

  18. 英国信息专员对苹果谷歌接触追踪项目的官方意见: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19. 三百名学者关于接触追踪APP的联合声明

  20. EDPB关于“疫情场景中使用位置数据和接触追踪工具”指南: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21. 新冠疫情防控常态化下的个人信息保护工作的思考和建议 

  22. 韩国利用ICT抗疫经验总结:接触追踪部分(中文翻译)

  23. 全文翻译 | 欧盟新冠肺炎“接触追踪”APP 共同工具箱(DPO沙龙出品)

  24. EDPB | 关于在COVID-19疫情背景下为科研目的处理健康数据指南(全文翻译)


关于数据与竞争政策的翻译和分析:

  1. "法国竞争管理局对苹果iOS限制APP追踪措施的初步决定"全文翻译(上篇)

  2. "法国竞争管理局对苹果iOS限制APP追踪措施的初步决定"全文翻译(下篇)

  3. 欧盟与谷歌在反垄断方面的大事记(竞争法研究笔记一)

  4. Facebook时代的合并政策(竞争法研究笔记二)

  5. “在隐私辩论中关注竞争水平的维护”(竞争法研究笔记三)

  6. 欧盟委员会针对亚马逊开展调查(竞争法研究笔记四)

  7. 德国联邦反垄断局对Facebook数据收集和融合行为提出严格限制(DPO沙龙出品)

  8. 德国联邦反垄断局审查Facebook数据收集融合行为的背景情况(DPO沙龙出品)

  9. 案件摘要:德国反垄断监管机构对Facebook数据收集融合行为裁决

  10. 日本拟效仿德国:对IT巨头非法收集个人信息适用“反垄断法”

 

数据安全法系列文章:

  1. 对《数据安全法》的理解和认识 | 立法思路

  2. 对《数据安全法》的理解和认识 | 数据分级分类

  3. 对《数据安全法》的理解和认识 | 中国版的封阻法令

  4. 对《数据安全法》的理解和认识 | 重要数据如何保护

  5. 评《网络安全法》对数据安全保护之得与失

  6. 从立法价值取向出发理解《网络安全法》中的"重要数据"


健康医疗大数据系列文章:

  1. 健康医疗大数据系列文章之一:英国健康医疗大数据平台care.data之殇

  2. 健康医疗大数据系列文章之二:安全是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的核心基础

  3. 健康医疗大数据系列文章之三:棘手的健康医疗大数据共享、开放、利用

  4. 英美健康医疗大数据安全现状和合规研究

  5. 健康医疗数据 | NHS计划与第三方共享病人记录

  6. 健康医疗数据 | NHS数据共享计划的“隐私政策”

  7. 健康医疗数据 | NHS数据共享计划所引发的公众担忧


网联汽车数据和自动驾驶的系列文章:

  1. 自动驾驶数据共享:效用与障碍

  2. 自动驾驶数据共享:效用与障碍(附文字实录)

  3. 北京市关于自动驾驶车辆道路测试的立法综述及动态(DPO社群成员观点)

  4. 自动驾驶的基建工程 — 高精地图产业促进与国家管控的平衡(DPO社群成员观点)

  5. 《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 规范对象和基本原则

  6. 《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 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的细化规范

  7. 《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 数据出境和监管手段

  8. 《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 配套制度

  9. 《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 “汽车数据”与EDPB指南中的联网车辆

  10. 《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 “车内处理”与EDPB指南中“终端设备”

  11. 《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 个人信息的分类分级规则

  12. 《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 向车外提供数据的规则

  13. EDPB《车联网个人数据保护指南》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14. EDPB《车联网个人数据保护指南2.0》比较翻译(DPO社群出品)

  15. 网联车辆 | 网联车辆采集和产生的数据类型概览

  16. 网联车辆 | 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对数据隐私的原则性观点

  17. 网联车辆 | 德国官方和行业协会在数据保护方面的联合声明

  18. 网联车辆 | 英国信息专员办公室(ICO)就个人数据保护的立场和意见

  19. 网联车辆 | 法国数据保护局(CNIL)的一揽子合规方案

  20. 网联车辆 | 电信领域国际数据保护工作组的工作文件(全文翻译)

  21. 《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 运营者概念


关于中美与国家安全相关的审查机制的系列文章:

  1. 美国电信行业涉及外国参与的安全审查(一):基本制度介绍

  2. 美国电信行业涉及外国参与的安全审查(二):国际性的第214节授权

  3. 美国电信行业涉及外国参与的安全审查(三):建立外国参与安全审查的行政令

  4. 美国电信行业涉及外国参与的安全审查(四):FCC对中国企业的陈述理由令

  5. 网络安全审查制度利刃出鞘

  6. 对《网络安全审查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几点观察

  7. 网络安全审查制度吹响了向网络安全强国迈进的号角

  8. 我国网络安全审查制度走向前台

  9. 网络安全审查的中欧比较:以5G为例

  10. 网络安全审查 | 中国《网络安全审查办法》的逻辑和要旨:以5G安全为例

  11. ICTS安全审查 | 美国针对“信息和通信技术及服务”和“联网应用”安全审查的两个行政令

  12. ICTS安全审查 | 美国智库学者的分析和呼吁

  13. ICTS安全审查 | 美国商务部确保ICTS供应链安全实施规则(全文翻译)


网络空间的国际法适用问题系列文章:

  1. 塔林手册2.0是如何看待数据的?

  2. 国际法适用网络空间 | 德国立场文件如何看待具有国家背景的网络攻击


赴美上市网络、数据安全风险系列文章如下:

  1. 赴美上市与网络、数据安全 | 美国SEC对赴美上市公司披露义务的指导意见

  2. 赴美上市与网络、数据安全 | 时任美国SEC的领导层对上市公司网络安全披露的观点

  3. 赴美上市与网络、数据安全 | 美国SEC强制或自愿性要求信息提供的权力

  4. 赴美上市与网络、数据安全 | 美国SEC针对会计师事务所从域外调取信息的权力和实践

  5. 赴美上市与网络、数据安全 | 美国SEC关于网络安全事项披露的2018指南(全文翻译)

  6. 赴美上市与网络、数据安全 | 美国《外国公司问责法案》(全文翻译)

  7. 赴美上市与网络、数据安全 | 美国SEC关于非财务报告要求的概览

  8. 赴美上市与网络、数据安全 | 美国SEC关于“重大合同”的披露要求

  9. 赴美上市与网络、数据安全 | PCAOB落实《外国公司问责法案》的规则草案

  10. 赴美上市与网络、数据安全 | 美国政客推动加速《外国公司问责法案》的执行

  11. 赴美上市与网络、数据安全 | 美国法下获取我国赴美上市企业数据的可能性(上)

  12. 赴美上市与网络、数据安全 | SEC主席对中国监管措施的最新表态


人脸识别系列文章:

  1. 欧盟基本权利局“人脸识别技术”报告中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2. 法国数据保护局(CNIL)关于人脸识别报告的中译文(DPO社群出品)

  3. 零售门店使用人脸识别技术的主要法律问题(DPO社群成员观点)

  4. 人脸识别技术的规制框架(PPT+讲稿)

  5. 人脸识别技术运用的六大场景及法律规制框架的适配(DPO社群成员观点)

  6. 人脸识别技术的法律规制研究初探(DPO社群成员观点)

  7. 美国联邦隐私保护立法草案研究(四):“生物识别信息”

  8. 美国华盛顿州人脸识别服务法案中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9. PAI | 《理解人脸识别系统》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10. 解读世界首例警方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合法性判决二审判决(DPO社群成员观点)

  11. 人脸识别技术研究综述(一):应用场景

  12. 人脸识别技术研究综述(二):技术缺陷和潜在的偏见

  13. 美国人脸识别技术的法律规范研究综述 | 拼凑式(Patchwork)的范式

  14. 美国《2020年国家生物识别信息隐私法案》中译文

  15. 人脸识别技术是潘多拉盒子还是阿拉丁神灯?

  16. 人脸识别 | “第108号公约+”咨询委员会发布《关于人脸识别的指南》(全文翻译)

  17. 人脸识别 | EDPB“关于通过视频设备处理个人数据的指南”(全文翻译)

  18. 人脸识别 | EDPS关于面部情绪识别的观点

  19. 人脸识别 | 保护人脸信息 规范行业健康发展的有效司法路径

  20. 人脸识别 | 对我国“人脸识别技术民事案件司法解释”中“单独同意”的理解


关于欧盟技术主权相关举措的翻译和分析:

  1. 技术主权视野下的欧盟数字化转型战略探析(DPO社群出品)

  2. 欧盟委员会主席首提“技术主权”概念

  3. 推进欧洲可持续和数字化转型:《欧洲新工业战略》解读(DPO社群成员观点)

  4. 欧盟“技术主权”进展 | 德国和法国推出欧盟自主可控的Gaia-X云平台计划

  5. 欧盟“技术主权”进展 | 欧盟如何在科技领域能主导下一个十年

  6. 欧盟“技术主权”进展 | 关于数字平台监管的建议

  7. 欧盟“技术主权”进展 | 欧洲共同数据空间治理立法框架

  8. 欧盟《数字市场法》选译之一:解释性备忘录

  9. 欧盟《数字市场法》选译之二:序言和条文

  10. 欧盟《数字服务法》选译之一:解释性备忘录

  11. 欧盟《数字服务法》选译之二:序言

  12. 欧盟《数字服务法》选译之三:(实体规则方面的)条文

  13. 欧盟《数字服务法》《数字市场法》简评

  14. 欧洲法院:欧盟成员国的数据保护机构都可对Facebook提出隐私方面的诉讼

  15. 欧盟技术主权 | 《电子隐私条例》(e-Privacy Regulation)全文翻译

  16. 欧盟技术主权 | “欧盟在全球数据争夺战中的位置”:欧盟副主席采访实录

  17. 欧盟技术主权 | “技术的地缘政治”:欧盟内部市场委员的演讲


数据要素治理的相关文章包括:

  1. 《非个人数据在欧盟境内自由流动框架条例》全文中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2. 简析欧盟《数字市场法》关于数据方面的规定

  3. 数据流通障碍初探——以四个场景为例

  4. 对“数据共享合法化”的分析与思考系列之一:以《关于欧洲企业间数据共享的研究》为起点

  5. 对“数据共享合法化”的分析与思考 系列之二 ——欧盟B2B数据共享的案例研究

  6. 对“数据共享合法化”的分析与思考 系列之三 ——更好的保护才能更好的共享

  7. 用户授权第三方获取自己在平台的数据,可以吗?不可以吗?(DPO沙龙线上讨论第三期)

  8. 数据爬取的法律风险综述(DPO社群成员观点)

  9. 第29条工作组《数据可携权指南》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10. 澳《消费者数据权利法案》对数据共享与数据可携权的探索(DPO社群成员观点)

  11. 欧盟“技术主权”进展 | 欧洲共同数据空间治理立法框架

  12. 数据要素治理 | 欧盟《数据法》初始影响评估(全文翻译)


关于保护网络和信息系统安全的相关文章包括:

  1. 以风险治理的思想统筹设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工作

  2. 中德两国在识别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方面的一点比较

  3. 美国疫情防控中的关键基础设施的识别和认定(DPO社群出品)

  4. 美国《关于改善国家网络安全的行政命令》分析之一

  5. 美国《关于改善国家网络安全的行政命令》之五大“看点”

  6. 网络和信息系统安全 | 网络安全信息共享:为什么和怎么做

  7. 网络和信息系统安全 | 主体责任与综合共治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的新格局

 

关于人工智能安全和监管,本公号发布过以下文章:

  1. 《英国ICO人工智能与数据保护指引》选译 | 如何评估AI的安全性和数据最小化?

  2. 英国ICO人工智能指导 | 数据分析工具包(全文翻译)

  3. 《英国ICO人工智能与数据保护指引》选译 | 如何保护人工智能系统中的个人权利?

  4. 人工智能 vs. 个人信息保护之“个人同意”

  5. 《以伦理为基础的设计:人工智能及自主系统以人类福祉为先的愿景(第一版)》

  6. AI监管 | EDPB和EDPS对欧盟AI条例的联合意见书(全文翻译)

  7. AI监管 | 对欧盟AI统一规则条例的详细分析

  8. AI监管 | 欧盟《AI统一规则条例(提案)》(全文翻译)

  9. AI监管 | 意大利因骑手算法歧视问题对两个食物配送公司处于高额罚款

  10. AI监管 | 用户数据用于AI模型训练场景的合规要点初探

  11. 我国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 | 与个人信息保护的耦合和差异

  12. 我国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 | 条文背后的技术逻辑“想象”

  13. 我国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 | 分类分级管理

  14. 我国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 | 合规的基础性工作:技术说明


数据的安全、个人信息保护、不正当竞争等方面的重大案例:

  1. 因隐私政策不合规,西班牙对Facebook开出巨额罚单

  2. 英法两国对 AdTech和广告类SDK的监管案例分析

  3. Facebook事件多层次影响 及中美欧三地监管展望

  4. FTC vs Facebook:50亿美元和解令的来龙去脉

  5. FTC与Facebook“2019和解令”全文翻译

  6. 案件摘要:德国反垄断监管机构对Facebook数据收集融合行为裁决

  7. 德国联邦反垄断局审查Facebook数据收集融合行为的背景情况

  8. 德国联邦反垄断局对Facebook数据收集和融合行为提出严格限制

  9. GDPR与相关数据保护法律处罚案例调研

  10. 他山之石:美国20年间33个儿童信息保护违法案例分析

  11. 重大案件 | 分析WhatsApp的2.25亿欧元罚款决定:合法利益事项


中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相关文章包括:

  1. 中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 | 《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与GDPR的比较

  2. 中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 | 合同所必需:魔鬼在细节之中

  3. 对《常见类型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必要个人信息范围规定》的两点理解

  4. 对《常见类型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必要个人信息范围规定》的再理解

  5. 理解《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二审稿的实质性修改内容(一)

  6. 个保法解读之数据可携带权(DPO社群成员观点)

  7. 《个人信息保护法》与《个人信息安全规范》对照比较表

  8. 过度收集个人信息如何破解

  9. 中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 | 解析GDPR中的风险路径

  10. 中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 | 善用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 灵活实现创新和个人保护的平衡

  11. 中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 | 《个人信息保护法》与GDPR 条文对比

  12. 中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 | 合规审计:英国ICO的指南(全文翻译)

相关推荐: Java Map类型CodeQL相关类的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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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文由 发表于 2021年9月27日11:40:53
  • 转载请保留本文链接(CN-SEC中文网:感谢原作者辛苦付出):
                   数字贸易协定 | GATS/GATT中“一般性例外条款”的援引实践http://cn-sec.com/archives/5521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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