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百姓常误解,法律人好歹得知道的这几个概念

admin 2022年4月20日10:05:14评论36 views字数 1519阅读5分3秒阅读模式

虽然我国法制建设已经有好多年了,但是普法教育工作做的并不是很好,且不谈我国的法律究竟是不是恶法,但在这样的法律环境下,我们每个人还是都至少应该具备最基本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我在工作中碰到很多人以为自己很懂法律,讲出来的所谓法律用语自以为很专业,其实很多都是从港剧、美剧等学来的,但是在我国法律中不一定适用,而我国自己的电影电视剧甚至媒体中,涉及到的法律知识和法律用语基本上都是不靠谱的,所以就造成了如今日益发展的经济水平与广大老百姓落后的法律知识之间的矛盾,这种矛盾很可能会进一步激化老百姓对政府的不满。


不多说了,我这里简单介绍几个比较常见的存在的误解。


1、犯法≠犯罪

字面理解就是违反了法律规定就叫犯法,或者叫违法、触犯法律等,截至2011年8月底,中国已制定现行宪法和有效法律共240部、行政法规706部、地方性法规8600多部,但是只有违反了刑法规定的罪名才叫犯罪。当然了,有的违法行为严重了,以至于达到刑法规定的门槛,那不好意思,你就不再是违法了,而是犯罪了。比如,你摸人屁股可能并不算犯罪,但如果对方是幼女,或者摸得有点狠,那你可能触犯猥亵罪。


2、拘留≠逮捕

在我国只有检察院享有批捕权:对于任何公民的逮捕,除法院决定逮捕或者检察院对自侦案件的决定逮捕的以外,必须经检察院批准。公安机关抓人或者把人关进拘留所,看守所,除非是持逮捕证去抓人的(像把赖昌星抓回来,那就是逮捕),都不叫逮捕,这点在报纸、媒体以及电视电影上出现的最多。


3、看守所≠拘留所≠监狱

看守所是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的机关。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余刑在一年以下,不便送往劳动改造场所执行的罪犯,也可以由看守所监管。看守所的任务是依据国家法律对被羁押的人犯实行武装警戒看守,保障安全;对人犯进行教育;管理人犯的生活和卫生;保障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


拘留所是依据现行的法律、法规、条例和相关规定而设置的羁押场所,由公安部门统一负责管理,拘留所羁押的是受行政拘留处罚的人,所以拘留所是国家行政羁押机关。拘留所羁押的对象是行政拘留的人以及法院决定司法拘留的人。拘留所内拘留期限一般是十五日,但行为人有两种以上违法行为合并执行拘留的期限可达二十日。


看守所、拘留所都是公安部门负责管理。


监狱指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监狱内执行刑罚。对罪犯实行惩罚和改造想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监狱的主管部门是监狱管理局,最高行政主管部门是司法部。虽然监狱里的管理人员也是身着警服的警察,但他们都属于依照警衔管理的司法行政人员。


4、不是不管什么犯罪,都是只要交钱就可以“保释”的

“保释”是我接触到的混社会的人中被抓之后出现频率很高的一个词,这个词应该就是从tvb剧中学来的,我国也有“保释”,正式叫法叫取保候审。先说法律规定的取保候审条件,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再说实际操作中的适用:对应上面一、三条都是没有任何问题的,也是比较可以理解的,第四条就是证据不足,需要继续侦查的,是没办法的办法,真正有猫腻的就是第二条了,呵呵,不多说,你懂的。


以后想到再补充。

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信息时代的犯罪侦查):老百姓常误解,法律人好歹得知道的这几个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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