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1日,为了指导和帮助数据处理者规范、有序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编制了《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申报指南(第一版)》,对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申报方式、申报流程、申报材料等具体要求作出了说明。
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数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通过所在地省级网信办向国家网信办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
(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和处理100万人以上个人信息的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
(三)自上年1月1日起累计向境外提供10万人个人信息或者1万人敏感个人信息的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
(四)国家网信办规定的其他需要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的情形。
(一)数据处理者将在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数据传输、存储至境外;
(二)数据处理者收集和产生的数据存储在境内,境外的机构、组织或者个人可以查询、调取、下载、导出;
编辑:陈十九
审核:商密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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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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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商密君):国家网信办发布《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申报指南(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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