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路贷犯罪】侦查经营策略

admin 2020年9月11日00:00:50评论156 views字数 10376阅读34分35秒阅读模式

摘要:“套路贷”犯罪是以借贷为名,实则是侵占被害人车辆、房产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新型犯罪,具有复杂性,涉及多种行为,不易被识破。“套路贷”犯罪有别于高利贷和校园贷,在经济发达地区和大型城市发案较多,严重侵犯了公民的合法财产权利,严重影响了受害对象的工作和生活。为了保护民众财产安全和维护社会稳定,打击和防范“套路贷”犯罪已成为当前公安机关犯罪治理的重要内容。侦查“套路贷”犯罪重在查明实施“套路贷”犯罪的事实和收集有力的证据,侦查经营策略则能够满足这种侦查需要。侦查经营策略可以围绕明确主要的侦查方向、查明关键的犯罪行为和收集有力的犯罪证据三方面展开。

关键词:套路贷  侦查经营  犯罪证据



引言



侵财犯罪作为一种自然犯,在财产私有的社会经常发生,其和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构成了犯罪类型的主要内容。诈骗犯罪是侵财犯罪的重要表现,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诈骗的手段和花样也不断翻新。诈骗犯罪“骗”的本质从来没有变过,变的只是“骗法”。从原来的“面对面”行骗到现在的“非接触式”诈骗,犯罪分子绞尽脑汁地变换手法,旨在更加顺利、安全地获得更大的收益。从诈骗犯罪的发展和演变来看,以电信诈骗为代表的非接触式诈骗犯罪改变了诈骗犯罪的格局,让广大民众防不胜防。随着防控电信诈骗犯罪力度的不断加大,犯罪分子开始探索新的诈骗方式,以贷款为名的借贷行为开始风靡于世,不少民众特别是贸易经营人员、大学生深陷犯罪分子的“圈套”。
2018年以来,“套路贷”开始向校园蔓延,甚至在济南出现了专“套”大学生的团伙。“套路贷”不同于一般的“校园贷”,其不以获取高额利息为目的,而是以“借款”为名行非法占有大学生及其家人财产之实,其社会危害性更大。“套路贷”成为当前“圈钱”最快、最多的犯罪手段,对社会公众的财产安全和生活工作产生了重大影响。上海、浙江、重庆等经济发达地区已出台针对“套路贷”的法规来打击此类犯罪。最高人民法院也出台了《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对于“套路贷”犯罪的办理予以规范性地指引。从依法打击“套路贷”犯罪的角度来看,针对“套路贷”犯罪的发现、识别和侦办,开展专门性研究迫在眉睫。结合刑事案件侦查的理论和实践,“套路贷”犯罪的侦查可以从经营方面实现突破。


“套路贷”犯罪的特点和表现



“套路贷”犯罪是一类犯罪行为的概括和统称,其可能涉及多项罪名,“套路贷”犯罪是从犯罪行为学的角度对此类行为进行的拟定。一般地,“套路贷”是指行为人以借贷为名,通过“阴阳合同”“虚增债务”、人为制造银行流水记录、收取“手续费”或者“平台费”、“平账”垒高债务、民间借贷潜规则等方式和被害人签订借贷合同,人为制造违约,最终获得被害人抵押的车辆或者房产的行为。当被害人不能偿还相应债务时,行为人会通过暴力或者“软暴力”的方式“逼债”。由此来看,“套路贷”犯罪的实施分为多个环节,涉及多种行为,呈现出较为复杂的特征。
2.1  “套路贷”犯罪的特点
2.1.1 隐蔽性
诈骗行为具有欺骗性,所以通常会比较隐蔽。和一般的诈骗行为相比,“套路贷”通常会有伪装,会以借贷的形式来“迷惑”受害对象。一方面,受害对象对涉及贷款的行为可能被骗的识别能力有限,另一方面,受害对象基于较强的贷款需求,对可能被骗的警惕性明显放低,这样,受害对象就很有可能陷入犯罪分子预设好的“圈套”之中。另外,“套路贷”犯罪过程中,犯罪分子通常会和受害对象签订贷款合同,会制造出合规合法的印象,会将收取“手续费”“平台费”等行为解释为“行规”和“潜规则”,这又让受害对象很难辨别其中的真伪。在受害对象不能偿还贷款时,犯罪分子甚至会介绍推荐其他放贷人进行“平账”。从表面上看,犯罪分子可能是在帮助受害对象,为其分忧解难甚至指出明路,实则是在“虚增债务”,将受害对象推向无限扩大债务的深渊。因此,受害对象在借贷前期根本不会怀疑借贷行为的风险,也无法识破放贷人的“套路”。只有当受害对象难以承受无限扩大的债务,甚至遭受放贷人暴力或者“软暴力”逼债的时候,才会意识到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才可能寻求公立救济。
2.1.2 专业性
和传统诈骗犯罪相比,“套路贷”犯罪掩盖自己犯罪事实的手段更加高明,不仅不容易被识破,同时会让受害对象产生放贷业务专业的印象。一般地,放贷主体会成立公司实体,有专门的办公场所和专门的工作人员,工作人员着统一制服,用语专业,熟悉放贷业务,由此来营造正规合法的经营假象。从已发的“套路贷”犯罪案例来看,犯罪分子在前期都是凭借其专业性让受害对象“上套”的,特别是签订制式书面的借贷合同,能够让受害对象从心理上接受签订的协议。另外,在追债环节,有的“套路贷”公司有专门负责纠纷解决的部门,比如,法务部。放贷人也可能聘请律师来向借贷人交涉还债的相关问题,有的还可能向法院起诉,企图通过公力救济来完成追债。从签订借贷合同到追债,“套路贷”的各个环节均体现了其对于放贷和收款的专业性。
2.1.2 复杂性
“套路贷”犯罪从签订贷款合同到最后“逼债”一般会持续一段时间。“套路贷”犯罪的实施一般会分为多个环节,在此过程中涉及多种行为,形式上合法合情,借贷行为虚虚实实。“套路贷”从本质上来看,属于资金借贷行为,其涉及诸多的金融管理法律法规,专业性强。尽管“套路贷”一般都签订有借贷合同,但是受害对象在签合同时对相关合同条款不会细究。“套路贷”犯罪中还会派专人到银行转账取款,人为制造银行流水痕迹,对虚增的债额予以解释,对收取的“手续费”“平台费”等进行说明,受害对象通常成为“鱼肉”任其宰割。有的“套路贷”在受害对象无法偿还借贷债务时,还会介绍或者推荐其他放贷人进行二次或者多次借贷予以“平账”,受害对象对“平账”的真实意图很难作出准确判断,对不同放贷人之间的关系和利益关联也很难理清。签订借贷合同时,受害对象对于“套路贷”公司的组成和具体情况知之甚少,对“收款”部门没有了解,对于“逼债”时可能使用暴力或者“软暴力”是没有想到的。在“收款”环节,“套路贷”的放贷人还可能用“法律武器”来维护他们的权益,通过提起虚假诉讼通过“公力救济”来“追债”。这样复杂的犯罪过程, 一般人是很难招架的。
2.2  “套路贷”犯罪的“幌子”
2.2.1 成立融资公司
实施“套路贷”的放贷人一般存在一定的组织实体,主要是成立不同形式的融资公司经营放贷业务,比如,汽车抵押贷款公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金融投资公司、小额贷款公司、金融咨询公司等。实施“套路贷”的融资公司在形式上可能是合法注册的,拥有专门的办公场所、炫酷的网站和APP宣传客户端,公司员工统一着装,和其他经营性公司没有太大差别。
2.2.2 建立网络平台
随着网络的不断发展,民众的生活方式也发生了巨大变化,网上购物、网上娱乐、网上借贷已经成为现实。一些实施“套路贷”的公司会利用网络线上宣传,比如,制作精美的APP,由此来吸引受害对象消费。当前,持身份证、银行卡等相关有效证件即可线上申请贷款,APP贷款公司种类繁多,尽管一定程度上实现了贷款便捷,但是却存在很大的风险。
2.2.3 签订“借贷合同”
“套路贷”一般都会签订纸质正式的借贷合同,将借款利率、借款期限、还款方式和还款日期等内容予以详细记录。但是,借贷合同记载的借贷数额通常会高于借贷人实际收到的数额,借贷公司的工作人员会以“手续费”“平台费”或者“保证金”等理由予以回应。
2.3 “套路贷”和高利贷、校园贷
2.3.1 “套路贷”和高利贷
从计算贷款利率来看,“套路贷”和高利贷的贷款利率均远远超出法律规定的合法上限,超出法律规定最高利率的借贷利息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明确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依法确立了法定利率的司法红线,应当从严把握。人民法院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对于各种以“利息”“违约金”“服务费”“中介费”“保证金”“延期费”等突破或变相突破法定利率红线的,应当依法不予支持。相比之下,“套路贷”和高利贷还是存在较为明显的区别。“套路贷”最初起源于高利贷,其后经过不断演变,成为这种不以获得被害人支付的高额利息为目的而以获得被害人财产为目的的违法犯罪行为高利贷是高额收取利息的一种民间放贷行为,“套路贷”在行为方式和所产生的危害上比高利贷要复杂。“套路贷”是一种新型的严重侵犯公民合法财产权利的犯罪类型。
2.3.2 “套路贷”和校园贷
校园贷主要向在校学生提供贷款,在校学生为了满足自己过分的生活需求可能会向社会上提供贷款的公司申请贷款,此类贷款通常声称无抵押,特点在于快速便捷。但是,当在校学生无法偿还高额逾期费用时则面临着各种花样的“催债”和“逼债”,比如,向所在学校反映或者联系家长。校园裸贷以在校女生为受害对象,当其无法偿还贷款时会以发布“裸照”来“逼债”,对受害对象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身心健康产生了重大影响。“套路贷”的受害对象也可能是在校学生,特别是有些在校学生超前卫的消费理念会让他们对“来钱快”的贷款方式产生浓厚兴趣,有的甚至会主动寻找小额借贷公司。这种通过借贷获得贷款的方式具有很强的传播性,可能在大学生这一群体中迅速扩散开来。已经发生的案例证明,在校学生因借贷背负巨额债务的情况并不罕见,有的甚至导致借贷学生自杀的恶劣后果。


侦查经营的具体展开



侦查经营是指侦查主体在遵守相关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为了实现特定的侦查目的,以“线索、证据、人员”为中心,对某些特定案件采取不立即查处的方针,通过综合运用经营策略和侦查措施,查明案件全部事实,完善证据体系,实现案件整体移诉的一种侦查方式。侦查经营是将经营理念运用到案件侦查中的实践活动,其要求侦查主体要根据侦查活动的进展,恰当地把握控制犯罪嫌疑人的时机,精确地把握收网的时机,严格地把握结案的时机。从适用范围来看,侦查经营在重大案件、系列案件、共同犯罪案件的侦破过程中能够发挥其价值。
3.1 侦查经营的价值
3.1.1 完善犯罪事实
查明犯罪事实是侦查的重要任务,在侦查终结时,犯罪事实清楚是重要的审查标准根据刑事案件构成要件理论,查明犯罪事实要从时、空、人、事、物、因、果等7个方面予以认定。犯罪本身就具有复杂性,在系列犯罪、共同犯罪的场合,犯罪的复杂性将会升级。犯罪的复杂性体现在犯罪行为的隐蔽性和犯罪实施过程中诸多要素的随机组合上。系列犯罪和共同犯罪中的犯罪要素呈现出互相交叉和多种排列的状态,从侦查认识的角度来看,对此类案件开展侦查具有难度。侦查经营理念指导侦查主体注重犯罪要素的收集和挖掘,同时对这些要素进行合理地排列,由此来还原犯罪过程,进而查明犯罪事实。侦查经营的过程实际上就是发现犯罪事实的过程,也是不断完善犯罪事实的过程。
3.1.2 丰富犯罪证据
从认识论的角度来看,侦查的过程就是一种认识过程。通过侦查最终可以实现查明犯罪事实的目的,查明犯罪事实需要依靠证据。从侦查行为的本质来看,侦查的过程就是收集证据的过程,收集犯罪证据本身也是侦查的重要任务。侦查经营的开展就是要通过多渠道收集证据,随着侦查的不断深入,犯罪证据也在不断地丰富。侦查经营的开展有助于实现犯罪证据不遗漏和犯罪证据不脱节,这在系列犯罪和共同犯罪的场合体现得较为明显。侦查经营保证了犯罪证据的扎实,同时形成稳定而完备的证明体系。
3.1.3 保证侦查质量
侦查质量会对犯罪嫌疑人产生重要影响,同时也直接影响公平正义的实现。刑事司法的精神内涵在于对被追诉人不枉不纵,侦查作为刑事诉讼的重要环节,侦查质量所产生的影响是不言而喻的。对于重大犯罪、系列犯罪和共同犯罪,侦查难度相对较大,需要投入较大的侦查资源,选择合适的侦查策略,实施有效的侦查措施才能高质量地完成侦查任务。侦查经营旨在提升侦查主体对于案件侦查的慎重感,不为了破案而破案。通过开展侦查经营,能够保证证据的可靠,侦查质量自然就有了保障。
3.2 侦查经营的内容
3.2.1 经营侦查线索
侦查线索贯穿侦查过程的始终,是推动侦查活动纵向深入的重要动力侦查的过程就是不断收集线索的过程,通过分析、筛选、记录将侦查线索转化为证据,最终查明犯罪事实。从线索的角度来看,侦查经营主要在挖掘线索和丰富线索。通过不断地挖掘线索,可以将侦查主体已经掌握的信息进行碰撞,为侦查活动提供可行的侦查方向;通过不断地丰富线索,可以完善侦查信息量,在量变的基础上最终实现质变。
3.2.2 经营犯罪行为
犯罪行为是犯罪事实的核心要素,同时也是侦查过程重点查明的具体内容。一般地,犯罪行为具有隐蔽性,在重大犯罪、预谋犯罪、系列犯罪和共同犯罪的场合,犯罪行为更加复杂,所以,查清犯罪行为一直是侦查活动的难点。侦查经营为侦查主体提供了一种特殊的思路,抽丝剥茧式地由表及里来认定犯罪行为。控制下交付作为一种特殊的侦查手段,其包含了侦查经营的思想,通过对犯罪嫌疑人犯罪活动的监控来发现和固定核心犯罪行为。
3.2.3 经营犯罪证据
犯罪证据是侦查主体认识犯罪事实的依据,收集犯罪证据本身也是侦查任务的重要内容。收集关键性犯罪证据是侦查实践的一大难点。证据经营指侦查机关根据已掌握的犯罪证据,从中发现并关联其他案件、串并系列案件的一种侦查经营方法。侦查经营涵盖了开放性和灵活性的思想,能够使侦查人员的侦查思路更加开阔,这对于收集犯罪证据,特别是发现关键性犯罪证据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套路贷”的侦查经营策略



从“套路贷”犯罪案件的侦办角度来看,侦查人员应重点加强对嫌疑人住宅、办公地点、私家车等处的搜查力度,重点查找签名借款合同、账本、还款凭证、空白借款合同以及疑似“套路剧本”等书证,及时调取涉案银行账户的全部银行流水明细,迅速依法查封并提取犯罪嫌疑人计算机、手机等电子设备内存储的照片、录像录音、电子表格等相关电子数据,防止嫌疑人隐匿、销毁相关犯罪证据,多管齐下破解“套路贷”的“合法外衣”。但是,上述关键证据的寻找和获取不是一蹴而就的,一般需要侦查人员苦心经营才能获得相关线索进而开展具体的侦查活动。“套路贷”犯罪通常是多人合作完成,同时会尽可能多地寻找受害对象来获取非法财产利益。“套路贷”犯罪的侦查适合通过侦查经营来开展具体的侦查活动,其侦查经营实际上是围绕侦查方向、犯罪行为和犯罪证据3个方面展开的。
4.1 明确主要的侦查方向
侦查过程中,侦查方向能够反映侦查思路,侦查方向正确与否直接影响侦查活动的开展,同时也决定了侦查的结果。侦办“套路贷”犯罪主要有两个切入点,一是放贷人,二是受害对象。
4.1.1 调查公司、平台
开展借贷业务的公司、平台是实施“套路贷” 的组织实体,同时也是调查“套路贷”的重要突破口。通过调查相关公司、平台的运行情况,通常能够获得和“套路贷”相关的蛛丝马迹。
在前期侦查中,对涉案“套路贷”公司开展调查,如:
  • 通过调取工商资料、实地或秘密走访,查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经营人、工作人员及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等;
  • 对犯罪嫌疑人身份进行细致摸排,查明包括幕后出资者、中介人、签订借款合同人员、银行走账人员、讨债人员等主要团伙人员的身份信息及其通讯方式、落脚点、活动轨迹等;利用信息化手段对接报警情进行关联串并;
  • 梳理涉案账户开户信息、资金流水等情况,查明资金来源, 同时查找潜在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
调查公司时,重点了解其业务范围、公司的构成、申请借贷流程等信息,尽可能从中发现可能和“套路贷”相关行为构成的分工,比如,业务组、财务组、法务组等
“套路贷”犯罪非法占有受害对象房产、车辆和获得非法利益的目的是隐蔽的,但是其具体业务的运营构架通常是有据可查的。杭州警方侦破的一起“套路贷”犯罪案件中,放贷的犯罪团伙分工明确,不同的分组负责的具体事务各不相同。2015年初,陈某某、来某等人就在西湖区从事“车贷”业务,由业务组负责寻找客户、谈借款条件、家访验车;财务组签订合同、收放款、催款;法务组负责拖车扣车、谈判、索要违约金。借款业务中通过虚增债务,肆意认定违约,再以扣车、谈判、威胁等手段随意索要虚增的债务、“违约金”“拖车费”“误工费”等。
4.1.2 寻找受害对象
从已发的“套路贷”犯罪案件来看,公安机关获得“套路贷”犯罪的线索主要是通过受害对象的报案,这与“套路贷”犯罪较强的隐蔽性是有关系的。为了查清实施“套路贷”犯罪的公司、平台的运行情况,访问受害对象是重要的路径。对于基层民警而言,要在日常的接处警过程中善于发现类似案件存在的不合理之处,做到及时发现、及时上报。同时,针对“套路贷”利用民间借贷做掩护, 作案手段隐蔽的特点,基层公安机关应加强对一线民警,尤其是社区民警的业务指导,重点提高他们对疑似“套路贷”的鉴别能力、证据搜集与固定意识等,真正做到警之于先,察之于后。当公安机关获得疑似“套路贷”的线索后,应针对相关公司展开调查,获取其服务对象的情况,从其服务对象“反向”了解这些公司的具体情况。此外,通过寻找受害对象还可能“点醒”他们,防止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更大的侵害。
4.2 查明关键的犯罪行为
“套路贷”的核心是借贷,但是和一般借贷行为不同的是,“套路贷”会多一些操作,这些操作为其非法侵占他人合法财产权益的犯罪目的作了铺垫。“套路贷”犯罪的核心行为主要是签订有问题的借贷合同和人为制造银行转账流水。
4.2.1 审查借贷合同
签订合同是保证交易顺利开展的重要保障,其是民商事活动中的重要内容。“套路贷”犯罪过程中,放贷人通常会要求借贷人在制式合同上签字捺指印,作为双方行使各自权利和履行各自义务的重要依据。放贷人借助借贷人防范意识较差和对专业条款不甚了解的弱点,会在签订借贷合同环节下功夫,比如,签订“阴阳合同”。2017年12月,25岁的桐庐姑娘王惠(化名)因需资金临时周转,通过朋友介绍在李某的“猎人”公司用自己的一辆高尔夫轿车做抵押借款4万元,约定月利息900元,同时还要支付手续费、GPS安装费、服务费等费用7000 余元。在签合同时,王惠发现借款金额是6万元, 马上就提出异议,“业务员”解释说有2万元是保证金,还款时只要还4万元就可以了,王惠签下了合同。但是,王惠最后到手的只有32000元,被扣除的8000元被解释为手续费和首月利息。借贷合同记载金额和实际借贷金额不一致,不符合借贷规则和习惯,可能涉嫌“套路贷”。
由此,对双方借贷行为是否涉嫌“套路贷”, 侦查人员可以审查双方的借贷是否签订了合同,签订了几份合同。如果借贷人和放款人各持一份借贷合同,那么合同的内容和特别条款(比如借贷金额)是否一致。另外,还可以对签订合同的地点进行调查,签订合同当时是否有第三人在场,是否符合签订合同的日常习惯。
4.2.2 调查转账过程
“套路贷”犯罪中,放贷人为了达到犯罪目的通常会人为制造“银行转账流水”,这为事后提起虚假诉讼、恶意提高借贷本金埋下了伏笔从已发的“套路贷”犯罪案例来看,放贷人会通过转账的形式将借贷的钱转入借贷人的银行账户。但是,同时还会派员陪同借贷人将借贷的钱从银行取出,让借贷人返还一定比例的钱,也就是借贷人实际收到的钱远低于合同记载和通过转账收到的金额。上述王惠借贷案例中,签完借贷合同后,业务员按照“程序”规定,去了王惠的家中家访,并在王惠的车子上安装了GPS。走完流程后,业务员给老板李某打电话,由李某向王惠的银行账户转账6万元,并由“业务员”陪同王惠去银行自动取款机上取现2万元缴纳保证金,王惠通过支付宝、微信,将手续费和首月利息共计8000余元转账给了“业务员”,也就是王惠实际到手借款不到32000元。这些不符合一般借贷行为的操作是“套路贷”犯罪特有的,因此,侦查人员可以询问受害对象是否到银行取出了放贷人转账的钱,取钱后是否向放贷方返还一部分钱,到银行取钱时放贷人是否派员陪同等。
4.3  收集有力的犯罪证据
“套路贷”犯罪的实施涉及多种行为,是放贷人精心设计的“套路”和“圈套”。在侦查过程中,侦查人员除了收集和放贷相关的证据之外,还应该重点收集能够证明放贷人“套路”和“圈套”的有力证据。
4.3.1 收集签订“阴阳合同”的证据
放贷人通过发放小广告、群发放贷信息等手段广罗“肉鸡”,然后其“套路”和“圈套”是从签订贷款合同开始的。“套路贷”过程中,签订合同可能存在的问题主要是放贷人利用借贷人急于求贷的心理,在借贷合同中记载明显高于约定的借贷金额。对于高出借贷人实际收到金额的那部分钱,放贷人会以“保证金”等借口予以解释,同时告知借贷人只要按期还款不会产生任何影响。对于“阴阳合同”的证明,需要仔细询问受害对象,认真审核借贷合同。对受害对象陈述要结合一般签订合同的习惯和具体情境予以判断,从中甄别不实的陈述。
4.3.2 收集收取“手续费”“平台费”等费用的证据
“套路贷”犯罪通常会以“低利息、无抵押”的幌子招揽急需贷款的借贷人,但是,当签订合同的时候,放贷人则会以“行规”为由收取“手续费”“平台费”等费用,并从借贷金额中先行扣除,这是放贷人从中获利的“套路”之一。针对“手续费”“平台费”等费用,一方面需要询问受害对象签订合同时约定的情况,另一方面则需要审核借贷合同,审查是否将其载入合同之中。侦办“套路贷”犯罪案件时,放贷人应当对于“手续费”“平台费”进行解释和说明。
4.3.3 收集“平账”的证据
“套路贷”犯罪的危害在于还款期届满时借贷金额成倍增长最后离谱到受害对象无法承受。为了实现借贷金额成倍增长,除了恶意提高借贷本金和约定较高的利息之外,放贷人还会通过“平账”增加借贷人的负担。“平账”主要是借贷人通过向其他放贷人申请贷款来偿还上家放贷人的债务,不同放贷人之间往往存在一定的关联,这也是“套路贷”的特征之一。证明“平账”事实要围绕放贷人展开深入调查:
  • 受害对象从几家放贷人那里申请了借贷;
  • 不同放贷人的放贷方式和要求是否相似;
  • 调查放贷人之间的关系。
4.3.4 收集故意制造受害对象“违约”的证据
“套路贷”犯罪通常在借贷合同里约定有违约条款,借贷人未按时还款需要支付“违约金”。受放贷人组织和机构的影响,有的放贷公司和平台属于地下借贷,本身就不具备放贷资质,所以,这一类借贷行为欠规范。当借贷人申请还款时,有可能联系不上放贷人,放贷人的“失联”实际上是人为制造借贷人未按时还款的“套路”。《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人民检察院、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办理“套路贷”犯罪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明确了单方造成违约是“套路贷”犯罪的表现形式之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以设置各种违约条款、制造违约陷阱、刻意躲避还款等方式,使被害人不能依照合同还款,造成被害人违约。上述王惠借贷案例中,约定还款到期后,王惠联系业务员询问对方支付宝或银行账户准备还款,却发现微信没人回,电话也没人接。因为没有公司其他人员的电话,又临近过年,王惠就没有在意,等着业务员联系自己。谁知刚过了一天,王惠就收到了一条短信称因为其逾期未还款,“猎人”公司的风控部门已将王惠的高尔夫轿车拖走扣押在公司仓库,请王惠前去处理。违约的后果是,按照公司的章程办事,没收王惠2万元保证金,同时王惠要支付3万元违约金,加上本金4万,合计需还款9万元;如不及时还款,将每日按借款数的30%收取违约金,否则,公司将对她的车子作出处理。
侦办过程中,针对违约事项,侦查人员应该重点讯问受害对象其是否在还款到期前主动联系过放贷人,当时是如何联系放贷人的,联系的次数,联系的时候放贷人的反应是什么。对于具体事项调查得越细致,那么相关责任就越明晰。
4.3.5 收集“逼债”的证据
“套路贷”在“逼债”环节也有相应的“套路”,主要分为暴力逼债和虚假诉讼两种。在借贷人无法偿还借贷债务时,放贷人可能会通过暴力或者“软暴力”逼迫借贷人还债。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在认定“套路贷”犯罪案件性质时提到,“套路贷”的暴力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所谓的“谈判”“协商”“调解”以及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使被害人产生心理恐惧或心理强制等“软暴力”手段。拨打恐吓电话、骚扰电话,雇人催债,以处分受害对象的车辆或者房产相威胁,以打官司相威胁等,“套路贷”犯罪的“逼债”手段种类繁多,不一而足。
对于放贷人的暴力逼债,证据相对明显,也容易收集。对于虚假诉讼逼债,侦查人员应当结合具体的借贷过程予以甄别,同时应该和已经受理虚假诉讼的法院及时沟通。


结语



侦查活动的顺利开展需要把握好侦查时机,配置好侦查资源,侦查的开展就是一个运行系统良性运作的过程。在侦查经营过程中,要综合运用多种侦查手段,刑侦情报、刑事技术、侦查等部门要一体化作战,不断地交互,尽可能发现串并更多的案件和作案人员;要始终按照诉讼标准收集、固定和保存证据,实现从“先抓人再取证”向“先取证再抓人”的转变,通过侦查经营,完成“核实案件情况、拓展团伙成员、收集固定证据、实施统一抓捕”的4项任务,力争做到“打一个团伙,破一串案件,保一方平安”,确保打深打透打彻底询问受害对象和调查放贷人是调查“套路贷”的主要侦查措施。对于受害对象陈述的固定和审查需要侦查人员结合具体案情予以把握,调查放贷人则需要虚实结合迂回突破,这里均需要将经营的理念贯彻到位。
侦办“套路贷”犯罪案件需要投入较大的精力,需要花费较多的时间,只有通过精心的侦查经营,才能保证案件侦办的质量。加强打击“套路贷”犯罪,包括强化对“套路贷”犯罪的司法处理均属于被动反应,要实现“套路贷”犯罪的有效遏制,在多种治理手段齐抓共管的同时,最根本的办法是提升广大民众的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作者:李建军,来源:中国刑警学院学报,转自:华正通
【套路贷犯罪】侦查经营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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