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沿 | 企业视角看数据安全与网络安全:理解内涵演进,落实合规治理

admin 2022年10月26日13:47:55评论53 views字数 5896阅读19分39秒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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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刘海军
随着《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的陆续发布与实施,企业作为合规主体,需要在内部落实责任,建立合规管理组织,构建网络安全与数据安全治理和管理体系,开展合规管理与风险控制工作,确保企业业务运营的安全合规。在企业开展这些工作的过程中,需充分认知信息安全、网络安全、个人信息保护、数据安全的内涵和合规要求之间的内在联系,从企业组织和责任视角思考如何更好地落实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合规治理。


一、从信息安全、个人信息保护到数据安全的内涵演进

早在《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之前,在企业信息化建设的同时,从保护企业自身的信息资产安全的角度出发,大多数企业也都开展了信息安全工作,标志性的管理实践是构建以国际标准 ISO/IEC 27001 和 27002(前身是 BS7799)/国家标准 GB/T 22080 和 22081 为基础的信息安全管理体系。此时,信息安全的内涵基本上就是国际标准 ISO/IEC 27000/ 国家标准 GB/T 29246 对信息安全的定义:对信息的保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的保持。

随着基于互联网面向消费者业务的大发展,大量个人信息被各互联网企业掌握和使用,仅保护信息的安全性已经不够。欧洲《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包括之前各国颁布的个人数据保护法)、中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对个人信息保护的内涵进行了扩展,强调在保障个人信息安全的同时,还要保护作为数据主体的个人享有个人信息的众多权益,如知情权、决定权、限制/拒绝权、查阅/复制权、可携带权、更正/补充权、删除权等。个人信息权益保护建立在个人信息安全基础上,企业管理体系建设也是如此,例如在ISO/IEC 27001 信息安全管理体系(ISMS)基础上建立 ISO/IEC 27701 隐私信息管理体系(PIMS)。
中国的《数据安全法》作为数据领域的综合性立法,将信息或数据保护的内涵与外延做了更丰富的扩展。《数据安全法》第 3 条规定:“数据安全是指通过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数据处于有效保护和合法利用的状态,以及具备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第 21 条规定:“根据数据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程度,以及一旦遭到篡改、破坏、泄露或者非法获取、非法利用,对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的危害程度,对数据实行分类分级保护。”
可以看出,数据安全内涵的扩展既体现在对保护利益的扩展,也体现在对防范威胁或约束对象的扩展。可见,数据安全扩展到“二层四维”(见图 1)(或者将国家和社会维度合并后为“二层三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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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1 数据安全内涵拓展至二层四维

“二层”是指数据保护“防黑”和数据利用“律己”。第一层是上图中内圈的数据保护,对应《数据安全法》第三条定义中的“有效保护”,对应的威胁是第 21 条中描述的“篡改、破坏、泄露”,这与传统信息安全工作中数据的保密性、完整性、可用性相对应。在这一层,考虑的是对数据的威胁,防范的威胁来源主要是黑客,也包括内鬼,可以称之为“防黑”,这是数据安全的基础。第二层是上图中外圈的数据利用,对应《数据安全法》第 3 条定义中的“合法利用”,对应的威胁是第 21 条中描述的“非法获取、非法利用”,这正是数据时代的新课题,要利用好数据,但又不能乱用。在这一层,考虑的是数据对外部的影响,约束的是组织自身的行为,从企业角度可以称之为“律己”,包括在获取和利用数据方面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和伦理、遵守商业道德和职业道德。
“四维”是指数据利用时要保障国家、社会、组织和个人四个维度的权益。“四维”对应《数据安全法》第 21 条中表述的“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个人、组织合法权益”。四个维度分别有不同的重要性和影响程度判断标准。从国家或社会维度看,考虑的是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依据影响程度可以将数据分级为核心数据、重要数据和一般数据,因管理属性相同,从企业合规管理角度看,国家和社会也可以合为一个维度(合并后为“三维”)。从个人维度看,考虑的是个人权益,依据个人信息的影响程度将其分为敏感个人数据、一般个人数据。从组织维度看,考虑的是组织自身的利益。依据价值及影响程度,通常企业内部也分别采取多个等级划分,例如有些企业将数据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不同等级。但是,四个维度的影响也并非界限分明,有时同一批数据会同时产生多个维度的影响。数据对权益的影响有可能从组织和个人维度上升至国家或社会维度,例如海量个人信息的数据挖掘分析结果、部分影响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的企业商业秘密(如政府和军工单位客户清单、未公开的产品和服务采购情况)等。相关情况在国家标准《信息安全技术 重要数据识别指南》(征求意见稿)中都有规定。

表 1 数据安全内涵的演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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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安全、个人信息保护和数据安全的内涵、保护范围、可参考的管理体系标准都有所不同(见上表)。“二层四维”在理论上使数据安全的覆盖面较广,但是在企业的实践中,很多工作并非从零开始。在具体工作中,企业需要重点关注有差异的增量部分。因此,在很多涉及数据安全的场合,企业需要更多关注新扩展出的第二层数据的合法获取和合法利用,以及对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维度的考虑。


二、从网络安全到网络(空间)安全的内涵演进

在很长一段时间,网络安全(network security)要么和信息安全并列,要么作为信息安全的基础支撑部分,例如在信息安全管理体系的控制集中的网络安全(network security)管理子集。随着互联网的广泛使用,网络也从效率工具成为数字化社会的基础设施,原有信息安全或者网络安全的概念都不足以覆盖数字化时代的需求。例如,制定 ISO27000 系列国际标准的组织 ISO/IEC JTC1 SC27 的名称从以前的信息安全(information security)分技术委员会,变更为信息安全、网络安全和隐私保护(information security,cybersecurity and privacy protection)分技术委员会,在最初信息安全的基础上增加了对网络(空间)安全和隐私保护的关注。

表 2 网络安全内涵的演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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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际和国家标准中网络安全、早期的网络(空间)安全概念到最新的网络(空间)安全概念的变化(详见表 2)可以看出,ISO 标准对网络(空间)安全的新定义是“保护人、社会、组织和国家免受网络风险”,这相对于以前的定义,在对保护对象和威胁来源的认知和理念上发生了巨大变化。从传统的信息安全/网络安全理念看,保护对象是信息和网络,威胁来源是物理世界(黑客、内鬼、灾害等)。从新的网络(空间)安全理念看,保护对象是物理世界(人、组织、社会和国家),威胁来源是网络空间。当然,“威胁来源是网络空间”是直接表现,其背后最终的源头还是来自物理世界,但是这一概念反映出的是网络空间对这一威胁的放大,一定程度就是网络空间独有或更严重的威胁。例如。网络诈骗的最终威胁源头还是来自物理世界的人,但是,网络诈骗和传统诈骗不同的是,基于网络空间数据泄露、利用个人信息画像等问题而引发让人更难防范的精准性、批量性。

从数据安全与网络(空间)安全内涵的演进可以看出,国内、国际两个层面的认知和理念是一致的。首先,两个层面都将保护的目标从对数据或网络本身的影响扩展到数据或网络的外在影响;其次,受影响的对象都考虑到国家、社会、个人和组织四个维度,都反映了数字化时代网络安全工作面临的新问题和新挑战。


三、从企业合规视角理解数据安全与网络安全治理

以往企业在提到信息安全时,经常指的是信息安全管理,但是在提到网络安全时,特别是从自上而下的视角,常常用“治理”而不是“管理”。在个人信息保护、数据安全、人工智能等领域,通常也指的是治理。那么,这里为什么要说治理而非管理呢?

要理解为什么要治理,首先要理解一个来自经济学领域的重要概念外部性(externality),又称为溢出效应、外部影响,是指一个人或一群人的行动和决策使另一个人或一群人受损或受益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组织和个人开展活动的成本与后果并不完全由该行为人承担。
从传统看,企业做信息安全工作,保护的是自身的利益,防范的威胁来源主要是外部攻击者、内鬼或灾害等。从组织视角看,上、下各层级利益是一致的。
对于个人信息、数据安全,根据前面的分析,防范的威胁归结为两层,一层是和信息安全一样的“防黑”工作,另一层需要注意的是,组织自身和组织外、组织内不同层级间、不同部门间的利益目标可能是不一致的,例如怎样获取数据或怎样利用已有的数据。如果处置不当,有可能此处的获益会造成彼处的利益受损。这与黑客未被授权而窃取数据行为不同,企业内部对数据的获取、使用被认为是在企业授权下的业务行为。所以,在企业内部必须对自己的行为进行约束,不仅仅是遵守明确的法律法规,甚至还包括道德伦理、公序良俗方面的未必有明确规则的约束,这对应前面提到的“律己”。这种情况涉及对不同利益方向之间的协调和监督,常常需要治理而非管理。


四、从企业组织和责任视角综合性地落实网络安全与数据安全治理

在网络安全与数据安全领域,从顶层的法律法规到部门/地方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林林总总,而且,各法规提到的法规角色、合规要求也多种多样。综合看,网络安全与数据安全问题的视角大体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从网络运行视角出发的《网络安全法》《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等,另一类是从数据处理角度出发的《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这些法规标准并非独立,其间相互有关联、有支撑。网络运营和网络数据处理是网络运营者日常业务运营活动中的“一体两面”。

个人信息保护和数据安全需要建立在网络安全基础之上。《网络安全法》第 21 条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可以看到,网络自身的运行和网络数据都是网络安全保护的目标,但是《网络安全法》规定的保护网络数据只关注到数据安全两层内涵中的第一层——数据保护。《个人信息保护法》第 9 条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对其个人信息处理活动负责,并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所处理的个人信息的安全”。《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 9 条要求:“处理重要数据或者一百万以上个人信息的系统应当满足三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要求”。
一些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要求需要综合处理。《网络安全法》第 25 条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数据安全法》第 29 条规定:“发生数据安全事件时,应当立即采取处置措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 51 条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个人信息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对企业来说,在实践中落实这些要求,都需采取网络监测的技术措施,遵循大致类似的处理流程,因此,不需要分别制定三个不同处理流程来处置这三类事件。《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 56 条要求:“国家建立健全数据安全应急处置机制,完善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和网络安全信息共享平台,将数据安全事件纳入国家网络安全事件应急响应机制……”也体现出了数据安全事件与网络安全事件融合处置的理念。

企业做合规工作,首先要清楚自己的业务符合哪个法规中的角色,有哪些合规要求。例如,《网络安全法》对“网络运营者”有 10 条要求,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有 10 条增强要求;《数据安全法》对“数据处理者”有 11 条要求,对“重要数据处理者”有 4 条增强要求。对于一个运营较大规模网络、处理较大规模数据的组织来说,会同时符合多部法规中的角色,也会面临来自各法规的合规要求。这就需要企业从合规落地的视角综合考虑,系统性、有机地融合这些相关合规要求依规执行,而不能孤立地把每一部法规标准独立看待。从企业组织和责任视角,可以将需落实的这些合规要求融合总结为“123N”,即一把手责任制、二个安全机构、三个负责人、N 项管理制度和技术措施(见图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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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2 组织和责任视角落实网络安全与数据安全合规的“123N”
“1”是指建立网络安全与数据安全的“一把手责任制”。虽然法规只是对部分机构明确提出了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的要求。但是,在实践中,如果不把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实施,就很难做好。这需要将网络安全、数据安全治理融入企业合规治理体系,把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工作纳入最高管理层的议事日程,建立责任体系、考核机制,一把手直接部署重点工作、参与重大事件处置等。
“2”是指设置网络安全与数据安全相关二个安全管理机构。在符合规定的法规角色时,例如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通常可能同时是重要数据处理者),需设置这两个法规中规定的安全管理机构。考虑到两者的强相关性,在企业实践中,可以考虑根据组织规模和工作重心予以合设或分设,需要对安全管理机构予以人力、财力和物力保障。
“3”是指定网络安全、个人信息保护和数据安全工作三个负责人。对于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需要设置部分或全部三个负责人角色。考虑到三者的强相关性,在企业实践中可以考虑根据业务规模等情况,对这三个法规角色予以合设或分设。负责人,一方面,需要具备专业能力,另一方面,要清楚该法定角色所承担的责任,在“一把手”的支持下落实具体的工作。
“N”是指梳理各个法规来源的合规要求,综合建立 N 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措施。包括从网络运营视角考虑的等级保护定级备案与测评、网络安全风险评估与报告、产品检测认证评估、漏洞管理、安全监测与事件处置、供应链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安全审计、考核与问责等制度,也包括从数据处理视角的数据分类分级保护、数据风险评估与报告、数据出境安全评估、数据安全风险监测与数据安全事件处置、数据安全教育培训、合作方管理、举报投诉处理等制度,并采取适当的技术来支撑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在实践中,一些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的制度和技术措施通常可以根据相关性综合考虑后,融合在一起建立,例如,在风险评估中同时评估包括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的风险。
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工作是一个持续的合规与风险管理和能力建设过程,不存在绝对的安全,也不存在一劳永逸的安全方案,需要适时审视不足,持续改进管理和技术措施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以保证业务运营持续合规。

(本文刊登于《中国信息安全》杂志2022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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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中国信息安全):前沿 | 企业视角看数据安全与网络安全:理解内涵演进,落实合规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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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文由 发表于 2022年10月26日13:4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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