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某等入侵「虚拟货币交易所」盗取 18.86 个比特币,被判刑

admin 2020年11月23日17:15:28评论45 views字数 1384阅读4分36秒阅读模式

朱某某等入侵「虚拟货币交易所」盗取 18.86 个比特币,被判刑

文章来源:云头条

2019年5月底,朱某某与魏某某(另案处理)预谋通过黑客技术入侵数字货币交易网站后台数据库,让林某某帮忙寻找相关漏洞网址。


林某某通过网络搜索发现浙江区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网站(www.topbtc.one)后台存在“thinkphp”通用漏洞,经验证可入侵后台服务器,即通过QQ将漏洞网址提供给朱某某。


朱某某利用该漏洞使用“菜刀”黑客软件入侵网站后台,发现数据库中有大量比特币后产生非法获取想法,并告知魏某某、林某某。


2019年6月5日,朱某某、魏某某通过技术手段将网站后台电子钱包内18.85603322个比特币全部转出至魏某某准备的电子钱包内。随后朱某某找到涂某帮忙联系买家。


2019年6月7日,肖**经涂某、许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介绍以377400元人民币的低价从朱某某处购得8枚比特币,又于当日以44784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李某某从中牟利。剩余的10枚比特币由魏某某负责出售。


事后,朱某某分得350000元人民币,林某某分得60000元人民币及惠普笔记本电脑1台,涂某分得10000元人民币。


经金华市金东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惠普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8100元。


案发后,朱某某违法所得79000元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林某某违法所得60000元及一台惠普笔记本电脑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涂某家属向被害人退赔人民币65000元并取得书面谅解;被告人肖**家属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70440元。


朱某某于2019年7月17日被抓获归案,林某某于2019年7月19日被抓获归案,涂某于2019年7月25日被抓获归案,肖**于2019年8月27日被抓获归案。


审理期间,朱某某的家人代其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271000元。


法院认为,朱某某、林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采用技术手段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的数据,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涂某、肖**明知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犯罪所获取的数据而代为销售、予以收购,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根据四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退赔情况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朱某某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


二、林某某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三、涂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四、肖**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五、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80440元退还浙江区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扣押在案的物品,由扣押机关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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