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载自上海二中院公众号
司法实践中,对于以比特币等主流数字货币为对象的犯罪行为定性,出现了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和盗窃等侵财类犯罪的争议。有的司法人员在审理涉数字货币的案件时,会根据数字货币的价格是否在案件中可计算而予以不同的处理。如在一起案件中,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窃取价值人民币1200余万元的泰达币,销赃获利90余万元,司法裁判者以盗窃罪定性,将销赃金额认定为盗窃金额。另一起案件中,因仅起诉指控被告人窃取了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数量,没有明确的指控金额,司法裁判者最终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定罪处罚。案情相似但定性不同,究其原因是对数字货币的法律属性有不同认识。在探析数字货币的法律属性之前,我们先了解一下司法实践中数字货币司法处置所面临的困难,以这个角度为切入点来论证虚拟货币的法律属性。
作者简介
任素贤
01
数字货币司法处置面临的主要困难
(一)数字货币扣押方式遇瓶颈
(二)数字货币移送流程难通畅
(三)数字货币变现渠道引争议
02
数字货币司法处置困难的主要原因
(一)数字货币的法律属性未厘清
(二)数字货币的司法处置遇窘境
(三)数字货币的财产属性难回避
03
数字货币财产属性的法律证成
04
数字货币司法处置路径探析
(一)建立“人”与“物”双层诉讼目标
(二)建立数字货币的针对性强制措施
(三)建立数字货币财产属性认定新机制
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腾讯安全战略研究):数字货币的法律属性及司法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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