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机构以免费设备为诱饵,窃取我国飞行器数据构成国家安全威胁

admin 2024年1月9日10:49:25评论14 views字数 871阅读2分54秒阅读模式

【安全圈】境外机构以免费设备为诱饵,窃取我国飞行器数据构成国家安全威胁


关键词

数据安全

近期,国家安全机关工作发现,多个境外机构以免费提供设备、共享航空信息为诱饵,依托网络社交平台面向境内航空爱好者精准招募“志愿者”,并跨境邮寄设备,指挥“志愿者”在我境内非法采集、向境外秘密传输我国飞行器飞行数据以下是他们可能采用的一些花招:

  1. 定向招募航空爱好者: 这些机构通过在微博、贴吧、论坛、QQ群、视频网站等网络平台活动,寻找并招募活跃的航空爱好者。通过个性化和定制化的招募广告,利用航空爱好者对航空信息的兴趣,吸引志愿者参与。

  2. 诱饵为设备和共享信息:为了吸引志愿者,这些机构使用设备和共享信息作为诱饵。他们承诺免费提供便携式信号接收设备,并许诺共享航空信息。这些承诺旨在满足志愿者对飞行器相关信息的好奇心。

  3. 国际快递邮寄设备:一旦有志愿者响应,境外机构通过国际快递将便携式信号接收设备寄送给志愿者。这有助于确保设备的快速、远程投放。

  4. 远程指导和在线编程: 这些设备支持远程在线编程,允许境外机构远程指导志愿者在中国境内航空枢纽附近投放设备。这种方式使得设备可以根据需要定制出特定的功能。

  5. 窃取并传输数据: 设备内置GPS芯片,可以对指定飞行器进行定位,并通过加密传输方式将采集到的飞行数据实时传输到境外机构指定的服务器上。

  6. 威胁航空安全:投放大量设备可能覆盖整个空域,监测我国飞机的飞行数据。同时,非法设备的工作可能对民航空管系统和军用空管系统造成信号干扰,构成潜在的威胁。

  7. 国家安全机关打击行动: 国家安全机关与有关部门展开专项打击行动,查获了数百套已在境内投放的设备,并对涉及的人员依法进行处罚。

国家安全机关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规定,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数据,属于间谍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规定,任何组织、个人收集数据,应当采取合法、正当的方式,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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