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讨:好友关系算不算个人隐私?

admin 2021年2月22日10:54:14评论159 views字数 2604阅读8分40秒阅读模式
理讨:好友关系算不算个人隐私?
撰稿 | 贾贾
编辑 | 图图


无论什么种类的社交类软件,建立好友关系都必然是其最核心的功能之一。只是在这一软件中结成的好友关系,是否应当自然而然地被软件公司作为“导流”、“打通数据”所用?


相信各位看官心中已有了自己的计较。但诸位心中所想几何,却都没有实际的案例来得直观。不过在看案例之前,笔者还是得事先提醒,最终的结果极有可能与各位的心理预期大相径庭。




花开两朵,各表一枝


2019年,北京的黄女士在使用微信读书App时,发现自己在“微信读书”上默认关注了上百个好友,同时也有上百个好友关注她,这些关注行为并非其个人操作,也没有得到她的授权。

 理讨:好友关系算不算个人隐私?



无独有偶,同样在2019年,哈尔滨的王先生在使用腾讯微视App时,发现微视会自动获取他全部的微信好友信息,还会向他推送微信好友发布的视频。而当他改用QQ账号登录时,微视也会获取他的全部QQ好友信息,并向他推送QQ好友发布的视频。


理讨:好友关系算不算个人隐私?


两人分别以侵犯隐私为由将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等告上法庭,但两案的判决结果却不同。


在黄女士的场合,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微信读书App收集微信好友列表并展示读书信息的行为不构成对隐私权的侵犯,但侵犯其个人信息权益。最终,法院采信了黄女士的主张,认定她微信读书中的关注关系为微信读书自动添加,构成对她个人信息权益的侵害,判决腾讯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删除相应信息,对其赔礼道歉并赔偿公证费6600元。

 理讨:好友关系算不算个人隐私?

而在王先生的场合中,深圳南山法院认为他所主张的微信好友关系既未包含其不愿为他人所知晓的私密关系,他人也无法通过其微信好友关系对其人格作出判断从而导致其遭受负面或不当评价,腾讯的相关收集、使用行为不构成对其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益的侵害,故驳回其的诉讼请求。


同样是因为微信好友生出的事端,最后却呈现出截然相反的结果来,这让笔者不禁思考起这两起案件背后的隐藏逻辑。


扑朔迷离的“已授权”


在这两起案件中,当事人都就“对微信好友关系的使用是否经过授权”这一点与腾讯存在分歧。腾讯的主张是在当事人登陆微信之初便已经征得其对“用户协议”的同意,而经笔者查证,在微信的《微信隐私保护指引》《微信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中,确实以格式条款的方式明确:“当你使用微信与其他软件或硬件互通功能时,其他软件或硬件的提供方在经你同意后可以获取你在微信主动公开或传输的相关信息。”


 理讨:好友关系算不算个人隐私?


在实际使用相关App时,从登陆时就会遇到“被迫授权”的老大难问题。比如若在登入微视App时选择“拒绝”获取个人信息,只能被迫退出无法使用或选择另行注册微信账号的方式。而微信读书App则是在登陆时要求用户一次性授权微信昵称、头像、地区、性别及微信好友关系等信息,否则无法注册登陆。


目前法院的相关实务判决中,更多倾向于认为微信好友关系等个人信息不是个人隐私,理由是微信好友关系并不属于“私密信息”。按照法院的判决标准,判断一些个人信息是否构成隐私,需要符合社会一般理性标准,强调其“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性”。


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建平认为,即使平台事先获得用户授权同意使用其朋友关系,这也只代表平台获得用户个人授权,并不代表平台得到该用户朋友的授权,“我只同意把个人信息公开在平台,并不等于我的好友也无条件同意公开和利用其个人信息。”


理讨:好友关系算不算个人隐私?


何为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王建平认为:“只要根据个人意愿,不愿意公布的个人信息就是私密信息。另外,判断个人信息是否属于可以公开,不是依据公开者的意愿,而是被公开者的意愿。”


因此,微信好友关系属于私密信息,也属于个人隐私。王建平表示,对于微信好友关系不属于私密信息或个人隐私的判断,混淆了微信“朋友圈信息”和“圈外信息”的概念,圈内私密信息相对于圈外就是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即使某些个人信息在微信中被主动披露,并不等于圈外隐私豁免。


难舍难分的个人信息权和隐私权


那么,个人信息权和隐私权到底有哪些异同?用户在使用过程中该如何避免陷入这类陷阱?企业又该如何负起相应的社会责任?带着对这一事件的一系列疑问,笔者咨询了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联席合伙人娄鹤律师


在您看来,个人信息权与隐私权的判定标准是?

根据国《个人信息安全规范》,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民法典》则首次对隐私权进行了定义,它既包括“私人生活安宁”,也包含“不愿意让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可见隐私权更侧重于“不愿为他人所知”这一要素,强调信息的私密性,有一定的主观性;而个人信息权则强调可识别性,通过信息“可以识别特定的人”。两者之间既有差异,也存一定的重合性,需要结合具体场景进行识别。



《民法典》实施后会有哪些不同?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明确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规定:“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民法典》实施后,隐私权得到了法律上的确认。但进一步的保护,仍需要依赖于《个人信息保护法》,该法律目前还在讨论阶段。



对于一般用户而言,该如何应对这种“关系”类信息被任意使用的状况?

个人用户对APP或信息技术类的产品要多加留意,及时发现哪些个人信息或隐私存在滥用,或非经授权情况下的非法使用。在不确定的情况下,还可以咨询律师或相关专家,进行二次确认。


对于违法行为,可以向产品提供方进行投诉,要求其及时纠正,对个人信息进行保护。


如果无效,可以通过一些官方渠道进行投诉。或者通过媒体进行曝光,也可以诉讼的方式维权,如杭州动物园的人脸识别案件。



对企业而言,“用户导流、数据打通”这类商业行为的边界在何处?

企业应当有敬畏之心,对消费者负责,承担起隐私保护的法律责任。


以个人信息安全规范、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标准作为参照,做好新产品上线或产品迭代前的隐私保护、产品设计、功能创新的合规性评估。警惕以流量为唯一导向的做法,让用户成为数据的主人,做好商业利益与法律合规之间的有效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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