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密人员的保密义务及工作中的具体要求(一)

admin 2024年9月28日11:14:20评论14 views字数 1449阅读4分49秒阅读模式

涉密人员的保密义务是我国宪法和保密法规定的法律义务。保密义务并不是抽象的,而是以保密法律制度的形式体现出来,并以法律形式强制实施的。保密法关于保密制度的一系列规定构成了保密义务的基本内容。涉密人员的具体保密义务都有哪些?工作中又该如何做呢?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15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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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制作密件和密品时的保密义务。制作密件、密品必须履行审批手续,在机关单位内部制作或委托有涉密资质的单位制作;要严格按照批准的数量制作,不得多制、多留;必须按照保密法和保密范围规定,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并作出标识,报定密负责人审批;制作过程中产生的中间材料和残次品,凡需要保存的,应当按照密件、密品同样的保密措施予以管理,不需要保存的,按密件、密品销毁规定及时销毁。

2.收发、传递密件、密品时的保密义务。收发密件、密品都必须履行登记、标号、签收手续。签收时必须逐件清点、核对;分发时必须严格按规定的范围,不得擅自扩大范围;传递、运输时必须交由机要通信、机要交通承担,不得通过普通邮政或交给无关人员携带;自己传递、运输时,要选择安全的交通线路和交通工具,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国家秘密传递或携运出境,必须通过外交信使传递或按有关密件、密品出境管理规定办理。

3.使用密件、密品时的保密义务。使用密件、密品要严格按照规定的使用范围办理,不得擅自扩大。阅读密件必须在办公室或阅文室等有保密保障的地方进行,传阅密件应有登记手续,不得由阅件人直接横传给他人,不得擅自留存传阅的密件,涉密会议不得使用无线话筒等无保密保障的设备。传达密件要申明保密纪律,对是否可以记录、录音、录像应事先声明,借用密件,密品时,应当事先经过批准,并持有有效证件,履行借用手续,用后及时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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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复制、摘抄、汇编密件时的保密义务。复制密件必须经制发机关批准,非机要部门不得复印密码电报,禁止在无《国家秘密载体复制许可证》的营业单位复制密件,复印密件应当履行登记手续,复印件视同原件管理,复制密件或摘录、引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内容,不得擅自改变原件的密级和保密期限、汇编国家秘密文件,须经有批准权的机关批准。

5.携带密件、密品外出时的保密义务。涉密人员确因工作需要随身携带密件、密品外出时,必须经过批准并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使密件、密品始终处于有效的安全保障之下。携带密件、密品外出期间,不得办理无关事宜,不得进入商店、娱乐等不利于保密管理的公共场所,参加外事活动,不得携带密件、密品,确需携带的,须经本单位的负责人批准并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严禁擅自携带密件、密品出境,因工作需要携带的,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批准手续,并采取周密的、能保证安全的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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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保存密件、密品时的保密义务。严禁个人私自保存密件、密品,保存密件、密品必须选择具备保密条件的场所及设备,应当归档的密件,要按照档案法规定及时立卷归档或移交档案部门保存。

7.销毁密件、密品时的保密义务。销毁密件、密品必须履行登记手续,经机关、单位的主管领导人批准,严禁私自销毁密件、密品;销毁时应确保密件、密品的内容无法还原;以电磁存储方式记录国家秘密内容的密件、密品,应当彻底消磁,必要时应采取覆盖、粉碎、烧毁或化学腐蚀等方式销毁。销毁密件、密品应有相关人员在场监销,并由监销人员和销毁人员共同签名,禁止将密件、密品当作废品出售,销毁大宗密件、密品必须送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销毁。

本文作者:王建军

END

涉密人员的保密义务及工作中的具体要求(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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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网络安全等保与关保):涉密人员的保密义务及工作中的具体要求(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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