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种大数据观在影响着公安工作——其实是不同的情报观

admin 2021年4月8日04:00:50评论37 views字数 4279阅读14分15秒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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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各级公安机关的官方文献以及对民警的访谈来看,上至公安部,下至县一级局队所,均意识到大数据的重要作用,但是目前各级各类人员对大数据的认识定位却存在不同看法。

主要观点有:

一是认为大数据纯粹起到案件侦破的支援作用,尤其是主要针对个案侦办进行支援,这种观点认为大数据实际上是对传统的犯罪情报资料的一种强化,并不认为技术进步对侦查工作具有质变的影响。

二是认为大数据技术应该是一种可以将刑侦工作与其他警务工作融合起来的一种驱动性“资源”,这是一种站在警务工作全局角度看问题的观点。

三是认为大数据技术的运用,包括平台的构建是纯粹的技术问题,这种观点是目前基于大数据建设工程本身所处阶段而产生的。

四是“大数据万能论”,这种观点充分认识到了大数据技术的巨大优势,并认为大数据技术可以取代大部分传统侦查手段。

这四种观点体现了实务部门对大数据的性质、价值和作用的认识程度的不同,而以上不同程度的认识直接影响了侦查实务工作的开展。

第一种将大数据认为是强化型犯罪情报资料的观点,实际上是传统的“立案侦查”思维的体现,这种思维强调侦查员立案之后对相关案件资料进行查询,大数据对侦查员而言只是一个能够快速检索、关联的资料库,特别是在对个案进行侦查时,大数据成为一个随查随调的图书馆而已。这种思维没有认识到大数据已经超越传统犯罪情报资料的功能,更没有认识到在机器学习已经高度智能化的条件下大数据已经初步具备“智慧”能力的现状。另外,这种传统的“立案侦查”观点在面对恐怖主义犯罪、毒品犯罪、网络有组织犯罪以及群体性事件等问题时存在缺陷,即如果从犯罪情报资料的角度看待大数据的话,难以发挥大数据在态势研判和预警中的作用,因为上述事件往往隐蔽性极强,要求公安机关在案事件发生前就要采取行动,而这就要求侦查人员必须要有超越传统犯罪情报资料的意识,对更大范围的相关数据信息进行搜集、研判和评估,这就需要充分发挥大数据技术的“智慧”感知能力来进行“立线侦查”,从而超出了第一种观点的认识范围。

第二种大数据“资源”论的观点是“情报主导警务(Intelligence-led policing)”的产物,是目前世界上较为前沿的警务理论在大数据运用上的反映,这种观点其实已经超越了刑侦工作对大数据的需求,要求将所有警务工作都纳入大数据的运用范围内,就我国公安机关的发展和建设现状来说,具有一定的超前性,不管是学术界还是实务部门都在不断地论证和试验中。

第三种纯技术论的观点,实际上与第一种观点是一体两面的关系,即强化型犯罪情报资料论认为公安机关需要一个功能强大的图书馆或资料库,那技术人员就应该根据此需求建立这么一个资料库,这种纯技术论观点的缺陷在于容易将大数据平台的实际操作者即技术人员边缘化,技术人员虽然能够根据侦查人员的需求进行大数据侦查,但是由于往往其本身缺乏相应的侦查思维和技能,故难以很好地将技术与侦查行动相结合;同时,这种观点还容易造成侦查人员对大数据技术的隔阂,而这反过来又加剧了侦查人员囿于强化型犯罪情报资料论的思维禁锢。

第四种“大数据万能论”观点实际上是一种理想化的观点,从理论上说,只要计算终端能够得到足够的数据并进行计算分析,该终端将能够推演和预判出任何事物的运行结果。然而,从实际情况来看,这种理想状态是不可能达到的,尤其是在目前我国公安机关的大数据平台仍处于发展状态,需要解决大量技术问题和机制问题的情况下,“万能论”极有可能削弱侦查人员的主观能动性,不利于实际的案件侦办。

上述对大数据性质、价值和作用或认识不足或盲信的不同观点,既有实务部门人员工作性质原因,也有部门任务侧重方向不同的原因,但是有一个不可忽视的,且具有根本性作用的重要原因则在于理论界自身对于大数据的定位存在分歧。

一直以来,刑侦部门(包括禁毒部门和反恐部门),或者说刑侦领域工作,对信息技术的使用以及相关警务制度的实行都走在了公安机关各警种各部门前列,刑侦工作信息化的发展进程实际上就相当于公安机关信息化工作的发展进程。对刑侦工作信息化发展历史进行梳理,可以看到,刑侦工作信息化的发展源于公安情报工作的转型。改革初期,公安情报工作由原来的为对敌斗争服务转变为服务于打击犯罪和维护社会秩序,公安部分别于1984年、1987年下达《关于刑事犯罪情报资料工作暂行规定》和《关于开发刑事犯罪信息系统的通知》两份文件,基于这两份文件,全国公安机关以刑事犯罪情报资料整理工作为基础,逐渐建立起涵盖了治安、禁毒、国内安全保卫、交通管理等方面工作的情报工作制度。

20世纪90年代至今,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推广与应用,诸警种的各项工作依靠信息化设备和平台取得长足进步,作为公安情报工作建设基础的刑事犯罪情报工作也进入信息化时代。然而,由于信息化全面渗透到刑侦工作的各个方面,使得与案件侦办相关的刑事犯罪情报工作与常规的警务信息化工作出现了杂糅,即刑事犯罪情报和常规警务信息出现了难以区分的情况,这种情况在大数据技术这一新型信息技术出现之后有增无减。如社区基本情况信息和社区犯罪情报信息、社区刑事案件信息在信息化条件下关系密切,在实务工作中往往无法区分。

造成信息工作和情报工作相混淆的还有一个重要原因,与公安信息化建设启动的同一时期,我国情报学术界的主要研究方向出现了一次影响深远的转向,由原来周恩来总理等老一辈革命家所倡导的带有斗争性质社会科学的以“情报是决策者的尖兵、耳目、参谋”为原则的“情报研究(Intelligence study)”转变为带有浓重自然科学性质的“情报科学( Information science)”,从官方英文翻译的字面上就可以看出,这时学术界所谓的“情报学”实质上变成了“信息学”;从实务工作上看,原来以情报研判为主的“情报工作”也变成了信息工程工作。诚然,由于国防、外交、政治工作的特殊性,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的军事情报学仍然坚持着“情报研究”最初的原则和研究方向,但是从全国范围来看,这一方向已经处于情报学研究的边缘位置。同样,在2005年经由教育部批准的公安情报学专业建立以后,由于受到情报学界大环境的影响,其主要研究方向也脱离最初的指导原则,变成了偏向于信息管理学和信息应用研究的一种自然科学研究。当然,与国防军事工作一样,公安工作,尤其是刑侦工作也是一种充满斗争的活动,所以在公安情报学界依然有学者坚持最初的学科建设原则,坚持以“情报服务于决策”为宗旨开展公安情报学术研究工作、教育工作和一线实务工作,并且认为公安情报学科建设不应以信息科学为基础,而是应以类似于军事战略学或者刑事侦查学这类强调组织对抗性的学科专业为建设基础。但是,从现状来看,整个情报学界和公安情报学界对“情报研究(Intelligence study)”和“情报科学( Information science)”的争论依然没有结果。学术界的争论直接影响了实务部门对情报工作和信息工程建设工作的认识和定位,加之在现实的公安情报工作中,随着大数据技术的使用,信息工程建设和大数据维护工作确实占据着公安情报工作的很大比例,这就导致了包括刑侦人员在内的实务工作者对大数据出现不同的认识。

结合学术争论的情况来看,实务部门对大数据的四种不同观点其实可以分为两个大类,第一个大类是强化型犯罪情报资料论和大数据“资源”论,即第一种观点和第二种观点,可称为大数据情报论;第二个大类是纯技术论和大数据万能论,即第三、第四种观点,可称为大数据信息论。这两类大数据观,实际上反映了理论层面上将大数据视为情报还是视为信息的不同观点,或者说是情报学界应该以“情报研究(Intelligence study)”还是以 “情报科学( Information science)” 为主要研究方向的争论。

专业人才定位的问题实际上是大数据情报论和大数据信息论在刑侦人才建设方面的投影,甚至是在公安警察院校人才培养方向上的投影。一直以来,刑侦实务部门最急需的人才是精通各种刑侦专业技能的侦查人员,到了的大数据时代,自然需要具有先进大数据应用思维和技能的侦查人员。然而,由于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日趋专业化、精细化,侦查人员要想熟练掌握相应的大数据技术使用技能已经到了非经严格的专业训练而不能的地步,再加上在一线大队、派出所的侦查人员中有很大一部分是大龄刑警,由于年龄和精力原因很难再去学习新的大数据知识和技能,这就导致了在客观上侦查人员对大数据技术产生了疏离感。尽管侦查人员相信大数据技术的优势,也愿意得到大数据的支援,但是其本身却难以具备大数据侦查的能力。

另一方面,在实务部门实际操作大数据设备和平台的多数人员并非侦查专业出身,对刑侦的原则、程序、要点及其他相关知识和技能掌握不多,对真正的刑侦工作存在生疏感,很多时候无法完全满足专业侦查人员对其提出的数据支援要求。同时,大部分大数据专业人员由于长期从事专业工作,相对于其他公安工作岗位来说业务接触面较为狭窄,当出现人员岗位流动的时候,往往难以胜任一般的执法岗位,出现水土不服分现象。不管是侦查专业人员对大数据技术的疏离感,还是大数据专业人员对刑侦工作的生疏感,都导致了大数据侦查工作不能得到理想的效果。出于对刑侦队伍整体建设的考虑,如何将两者的专业能力素质结合起来,并进行清晰的性质定位,是实务部门一直在思考的问题。

同样,警察院校对未来警官培养方向的定位在大数据时代也面临着类似的问题。目前包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在内的多数警察院校对刑侦人才和信息技术人才的培养采取的是分轨制培养模式,即刑侦和网络信息技术分专业培养。以广西警察学院为例,刑侦专业和信息技术专业分属侦查学院和信息技术学院,两个学院分别培养各自的学员。刑侦专业开设一定课时的信息化侦查课程,但考核方式为考查;信息技术专业同样开设一定量的刑侦、治安课程,也属于考查科目。这样的专业及课程设置符合高校本科教育的专业建设,但是对于实务部门而言,两个专业的毕业生对大数据侦查所需素质技能的了解程度均不能完全满足侦查业务部门要求。换言之,侦查专业人员和大数据专业人员对彼此专业的疏离感和生疏感,以及对大数据侦查人才的定位难题,在警察后备人才培养阶段就已经产生了。如何解决这一问题,同样是警察院校整体学科专业建设需要考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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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编辑:LP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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