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万以上用户的运营者赴国外上市,必须进行网络安全审查

admin 2021年11月12日08:23:19评论66 views字数 1363阅读4分32秒阅读模式

整理一哥

出品北京一等一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我办会同有关部门修订了《网络安全审查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www.moj.gov.cn、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email protected]。 

3.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11号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网络安全协调局,邮编100044,并在信封上注明“网络安全审查办法征求意见”。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1年7月25日。


附件:网络安全审查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2021年7月10日


7月10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网络安全审查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其中对赴国外上市的相关企业提出了明确要求,根据相关条款:掌握超过100万用户个人信息的运营者赴国外上市的需要进行网络安全审查工作,审查的资料包括IPO相关材料、数据出境风险及被国外政府影响、控制、恶意利用的风险。具体条款一哥做了一个总结,供大家参考。

 

第六条 掌握超过100万用户个人信息的运营者赴国外上市,必须向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申报网络安全审查。

 

第八条 运营者申报网络安全审查,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报书;  

(二)关于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分析报告;  

(三)采购文件、协议、拟签订的合同或拟提交的IPO材料等;  

(四)网络安全审查工作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网络安全审查重点评估采购活动、数据处理活动以及国外上市可能带来的国家安全风险,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一)产品和服务使用后带来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被非法控制、遭受干扰或破坏的风险;

(二)产品和服务供应中断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业务连续性的危害;

(三)产品和服务的安全性、开放性、透明性、来源的多样性,供应渠道的可靠性以及因为政治、外交、贸易等因素导致供应中断的风险;

(四)产品和服务提供者遵守中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情况;

(五)核心数据、重要数据或大量个人信息被窃取、泄露、毁损以及非法利用或出境的风险;

(六)国外上市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核心数据、重要数据或大量个人信息被国外政府影响、控制、恶意利用的风险;

(七)其他可能危害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和国家数据安全的因素。

 

第十六条 网络安全审查工作机制成员单位认为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网络产品和服务、数据处理活动以及国外上市行为,由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按程序报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批准后,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查。

 

目前除了滴滴在接受网络安全审查外,运满满、货车帮、BOSS直聘也在接受网络安全审查,对于已经在国外上市的企业,特别是互联网企业,近期的日子不好过啊,瑟瑟发抖中,哪一天就会轮到自己,而且那一天必然会到来,所以抓紧进行自查与整改吧,不要等着国家来主动找你。就像网络安全工作一样,千万不要等着别人来让你怎样,而是自己主动应当确保安全,确保合规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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