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大数据背景下非接触性犯罪的成因及治理

admin 2021年12月7日09:56:22评论415 views字数 7633阅读25分26秒阅读模式

【论文】大数据背景下非接触性犯罪的成因及治理


大数据背景下非接触性犯罪的成因及治理

摘要:

在“互联网+”背景下,大数据的普及性应用对社会犯罪问题及其监管治理带来双重影响。非接触性犯罪是指犯罪行为人与受害人未发生直接身体接触,通过网络、电信工具等媒介产生连结而导致犯罪结果的犯罪类型的统称。

 

在大数据时代,随着此类犯罪情况的增多,法律规制相对滞后,使司法公信力和社会治安受到影响。因此,必须通过加强犯罪预防和犯罪治理,前置案件侦查的效用。以其产生背景和特点着手,按照非接触性犯罪侵害的社会法益分类分析其犯罪表现形式,利用公安大数据和警务科技对此类犯罪进行特殊预防,提出在大数据背景下预防和治理非接触性犯罪的实例和构想,构建系统研究非接触性犯罪治理的学科体系。

 

关键词:非接触性犯罪;大数据;犯罪预防;在线警务;犯罪治理

中图分类号:D920.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723X(2019)04-0076-06

 

非接触性犯罪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下称《刑法》)分则中的犯罪罪名,是一类犯罪行为的统称,指犯罪行为人出于故意的犯罪主观,利用互联网通信技术,以网络媒介、移动电话、网络电话或伪基站信息等各类通信平台为载体,侵害受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和公民权益,且应该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相较于传统电信诈骗和电信网络诈骗,非接触性犯罪具有更为广义的犯罪外延,其犯罪手段不仅包括前述罪名的惯用手段,如使用电话通信、非法网站链接和伪基站等,还包括由前述犯罪衍生异变后的新型犯罪,如以App、二维码、收款码等为载体实施的物联网犯罪。


此类犯罪的侵害主体有别于计算机犯罪和网络犯罪,即并不是以计算机资产为攻击对象,也非以侵入或破坏计算机信息网络及其存储、传输信息为目的的行为。非接触性犯罪的特点是犯罪载体多样、犯罪类型形式繁多且犯罪行为人与受害人未发生直接身体接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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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接触性犯罪产生的背景和特点

(一)非接触性犯罪产生的背景

当前,数字化信息和非接触性交流模式对个体生活产生巨大影响,个人信息以数据形式在各类通信平台上被储存、分享、交互及处理,非接触性交流模式即是这一发展的产物之一。


传统的B2C信息传递和人际模式不再适应如此复杂的网络环境,新型人际关系发展和行为模式以不发生实体接触为特点,如在线教育、远程办公、非接触性商谈等行为,都是非接触性人际交往常态化发展的结果。


随着信息技术的深入发展,大数据与互联网不仅渗入人们日常生活,也对犯罪行为及其表现方式产生了巨大影响,如犯罪危害扩大、形式增多、手段翻新等。


据公安部公安发展战略研究所发布的《2017—2018中国犯罪形势分析与预测》(下称《犯罪形势分析与预测》)显示,2017年度互联网成为犯罪重灾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和个人信息泄露情况严重,非接触性侵犯财产犯罪增多。


根据《犯罪形势分析与预测》,由于公民个人信息泄露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现象严重,2017年度非接触性犯罪显著高发,部分公众对新型犯罪形式缺乏戒备和法治意识不足,非接触性犯罪借由互联网和通信技术翻新犯罪形式和手法,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同时,由于新型犯罪形式的隐蔽性和侵害后果延迟显现,此类犯罪行为的侦破难度进一步加大。


(二)非接触性犯罪的特点

1.犯罪载体多样化

非接触性犯罪的特点之一是实施犯罪的工具载体多样化,即犯罪行为人以互联网各类平台(包括社交平台、社群平台或论坛等)和各类通信工具(如固定电话、IP电话或网络电话等)为载体实施犯罪。


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为例,犯罪行为人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和其他相关金融行为信息,以互联网或通信工具向受害人实施精准诈骗。


据《犯罪形势分析与预测》数据显示,在公安机关高压打击下,电信网络诈骗(包括跨国电信网络诈骗)在2017年呈下降趋势,但其他同类变形犯罪迅速衍生并呈上升趋势发展,如通过社交网络平台、App软件、二维码、付款码等方法实施诈骗的犯罪行为。


究其犯罪本质,上述非接触性犯罪均是依靠互联网技术和公民信息实施诈骗行为,且后列犯罪行为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具有相似作案动机、侵害法益和侵害后果,其区别在于犯罪载体的变异。这一犯罪特点成为犯罪分子实施非接触性犯罪侵害的主要手段,也为公安机关侦查此类犯罪提出了更高的技术要求和创新侦查模式挑战。


2.社会危害性大,侵害客体广泛

非接触性犯罪并非《刑法》分则中的专门罪名,是一类犯罪行为的统称,因此司法机关对此类犯罪行为暂无统一入罪标准和解释。此类犯罪通过不同载体可演化为不同犯罪形式,以不同犯罪类型侵害不同的社会法益,如电信网络诈骗侵害公私财产关系,通过网络平台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行为侵害社会管理秩序、社会风尚和社会健康的性道德习惯,通过网络侵犯著作权则侵害了国家对文化市场的管理秩序、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依法享有的著作权、使用权和处置权力等。


目前我国学术界对此类犯罪行为的研究处于起步阶段,在中国知网平台以关键词“非接触性犯罪”搜索相关文献结果为0篇。


为开展对此类犯罪行为的规律性、学理性研究,按照现行《刑法》犯罪类型,根据其所侵害的客体类别,非接触性犯罪所侵害客体大致可分类如下。刑事法律方面,根据犯罪行为侵害的社会共同法益,与非接触性犯罪相关的符合我国《刑法》分则的犯罪类型涉及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等。


以侵犯财产罪为例,非接触性犯罪可能涉及罪名包括电信诈骗罪和敲诈勒索罪。本罪客体是刑法所保护的财产权益,包括物权、债权等财产权益。


电信诈骗和通过互联网实施敲诈勒索行为符合侵犯财产罪的特点,是典型的非接触性犯罪表现。电信诈骗是指犯罪行为人以非法获利为目的,捏造事实,利用现代通信手段与受害人远程联系并实施诈骗,获取非法所得且应负刑事责任的行为,具有受害对象不确定、手段翻新迅速、危害范围广、犯罪手段有组织化和隐蔽性强等特点。


敲诈勒索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受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通过互联网对受害人实施恐吓或威胁,以获取高额不法收益的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如近年频发的校园裸贷现象,出借人威胁公开借款人不雅照片、视频资料等向借款人索要高额利息,侵害了被害人的财产所有权和自由处分财产的法益。


与上述罪名类似的还有赌博罪,即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犯罪行为。通过互联网进行在线聚众赌博或建立在线赌博平台是赌博罪的非接触性犯罪表现。


非接触性犯罪的表现形式可以是非接触性的侵犯财产罪。此类犯罪行为的侵害客体是公私财产权益,犯罪行为人以非法获利为目的,通过网络科技或通信技术等各种手段,远程非接触性对受害人实施电信诈骗、敲诈勒索或组织网络赌博等。


此外,非接触性犯罪侵害刑法所保护客体罪名还可能涉及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侵犯著作权罪、网络诽谤罪等。


民事法律方面,非接触性犯罪还会侵害公民的民事权益,包括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财产权等。


以近期高发的大学生校园贷款为例,学生与借贷平台签订借贷合同时涉及侵害借款人多方面民事法益问题。


首先,部分校园借贷公司在与借款方(学生)签订合同时涉嫌欺诈,如隐瞒真实的贷款利率、其他收费事项或贷款计算方式等,根据《合同法》规定,上述行为涉嫌合同欺诈,属可撤销情形。


其次,大多数校园借贷的真实还款年利率高于法律规定,属变相民间高利贷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如部分校园贷款以月利0.99%为噱头吸引学生签订借款合同,而其真实年利率达21.25%,加上名目各异的手续费、中介费,有的校园贷款年利率可高至50%甚至200%,明显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的民间借贷年化率不得高于24%,否则不受法律保护。


最后,由于在校学生往往无法支付高额利息,校园贷款部分异化为裸贷甚至裸偿行为,严重损害借款人名誉和社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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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接触性犯罪的迅速增加与监管滞后

(一)犯罪数量迅速增加

非接触性犯罪是“互联网+”时代背景下的社会发展产物之一,其犯罪手段以各种技术和平台为载体迅速翻新,具有较强隐蔽性和迷惑性。


据《犯罪形势分析与预测》显示,2017年通过互联网技术犯罪的新型犯罪类型显著增加,如犯罪人通过翻新传统电信诈骗的手段、更新交流平台或更新话术场景等方式骗取受害人的财物,是基于传统诈骗犯罪升级后的非接触性犯罪表现形式。


在高科技和现代化信息快速发展的今天,非接触性犯罪数量迅速增加,造成广泛社会危害,且由于此类犯罪手段较为隐蔽,危害后果往往滞后呈现,致使取证困难、侦破周期较长和破案效率不高等后果。


这一犯罪结果增加的直接影响表现为民众损失较大,且对于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表现为失望和不信任,导致司法公信力受损、警民关系紧张、社会治安问题产生进一步隐患。


(二)社会和法律监管滞后

随着互联网技术和大数据时代的不断发展,互联网技术和产业的发展已经远远超过以往的经济形态和社会规范。


在监管方面,互联网因其极强的虚拟性、广域性和即时性,大大增加了监管难度,社会管理者和监督者多以应对方式为主,以减少、管控和打击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为目标。


在司法方面,法律的滞后性在“互联网+”时代更加凸显,由于立法程序的繁复耗时和司法实践的不确定性,我国的法律监管在应对新型犯罪类型时呈现疲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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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数据在非接触性犯罪治理中的应用

非接触性犯罪实质是以互联网或通信技术为媒介的违法犯罪行为。在治理此类犯罪方面,网络大数据对于公安机关打击犯罪具有重大作用,主要体现在犯罪预防和犯罪侦查两个方面。


(一)犯罪预防方面

犯罪预防是指“行为主体在犯罪活动实施前或侵害后果产生前对其所尝试的一切阻止性行为和意图,行为主体可以是个人或集体”。


犯罪学视域下的犯罪预防还包括研究类型犯罪的成因、特点及阻隔手段,以迭代实证方式构建预防理论。在实践层面,犯罪预防须根据犯罪形式的发展变化及时调整,以有效适应现实犯罪情况,包括社会预防、刑罚预防、情景预防和利用科学方法预防等。


非接触性犯罪是大数据时代的科技发展衍生产物,其犯罪预防以持续发展前沿警务信息技术和预测性警务为要。

1.警务信息技术

警务信息技术是指公安机关在警务活动中“获取、传输、处理、保护和对抗”信息的综合技术应用,以情报引导警务战略为核心,提升警务工作效能为目标。


目前,我国公安机关已开始广泛使用各类警务信息技术和情报平台,如各级警务综合平台、天网信息平台、PGIS平台等,初步形成了数据在线整合、资源科学利用、情报高效转化的信息化现代警务格局。


随着科技发展,公安机关对信息技术和大数据的需求进一步增大,表现在案件侦办及犯罪预防的各阶段,如应急通信保障技术可用于处置自然灾害、重特大交通事故等大型突发性群体性事件;


犯罪地图可用于预测和应对类型犯罪,如入室盗窃、破坏公共财产、交通工具盗窃等;


社会数据采集共享技术可用于服务社会治安管理和犯罪预防数据采集等;数据通信加密、密取和解密技术则用于案件侦查和反恐任务。


通过警务信息技术及时掌握非接触性犯罪的最新犯罪手段和异化动向,有助于公安机关获取最新信息,充分了解这一犯罪类型的特征和规律,有效治理犯罪。


2.预测性警务

预测性警务是西方警务模式改革进程中的警务概念之一,主要用于犯罪预防,指通过研究类型犯罪的发生规律和其产生的社会背景,以问题为导向的警务思想对其进行矫正或救济,消减此类犯罪发生概率的警务模式。


以卡迪夫大学电子社会学实验室发布的“情绪挖掘”技术为例,此技术通过研究社交媒体信息流中用户的情绪表达预测仇恨犯罪。


仇恨犯罪始于同态复仇或极端偏见心理,是社会结构失衡和群体发展相互作用的产物。随着社交媒体影响力的扩大,各类仇恨犯罪的言论和时空特点渐具特征,可结合犯罪学理论深入分析其言论集合的情绪变化,根据语义表达的情绪(如积极情绪、消极情绪、中间介态情绪等)和情绪强烈程度(如较为强烈、强烈、非常强烈、极度强烈等)建立预测模型,预测社会群体性事件出现概率,以及时进行线上舆情引导和线下警务备勤。


基于网络用户情绪在社交媒体中“瞬时传播,瞬时放大喧嚣”的效果,互联网情绪导向往往与犯罪行为发生具有因果联系。


大数据因其海量性、即时性和全面性,可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社情民意的导向或情绪。通过监测大数据舆情、预警关键词并及时对网络情绪进行疏导,可有效预防非接触性犯罪。


对于非接触性犯罪的发案规律,可根据地域性特点、网络舆情监测和受案情况等开展犯罪预测研究,以高效治理此类犯罪。


(二)犯罪侦查方面

不法分子通过互联网或通信技术实施非接触性犯罪,犯罪行为多以网络数据的方式在互联网中留下痕迹。公安机关可由此从大数据中筛查信息,依法开展侦查活动。

1.受案、立案阶段:

利用在线警务主动归并数据,发现犯罪类型公安机关通过开展在线警务,在受案阶段通过将报案信息与警务数据库信息比对,根据犯罪特征、案发地点和作案风格等特点归并同类型案件,如在一段时间内,具有类似作案手段的某类类型案件频发于具有相似环境特征的某地,公安机关可比对犯罪规律,明确管辖范围案件,有针对性地制定侦查措施。


以伦敦警察厅在线报/受案系统为例,系统根据报案人在线所填信息即时反馈不同建议,如“受害情况紧急请拨打999”“受害地点属某警署管辖辖区”等,引导报案人迅速联系专门警察部门。报案信息会自动被导入警务情报信息研判平台,通过同类信息对比、筛选和研判,根据犯罪程度和各警署管辖范围传输至相应警署,便于具有案件管辖权的警察部门及时发现并处理类型犯罪。


大数据在侦查受案阶段的主要作用是将信息有效归类,通过类型化犯罪目标、手段和侵害对象等特征归结犯罪特点并报送至具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以便相应公安机关了解案情并制定应对策略。


2.取证阶段:

电子证据的获取和固定在侦查取证阶段,非接触性犯罪的证据实质是互联网电子证据,即以网络为目标或手段实施犯罪行为过程中,计算机或其系统运行期间产生的,可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数据和记录;


也有学者认为电子证据是借助电子科技或电子设备而形成的一切证据,指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以电子形式存在的一切电子材料及其派生物。


在大数据背景下,电子证据取证主要是从海量数据中筛选并研判出与案件事实相关、能够客观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电子证据的种类、收集与提取程序,要求侦查机关遵守法定程序和技术标准提取证据,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围绕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审查电子证据。


公安机关和司法部门应当遵循及时、全面和合法取证原则,根据不同类型非接触性犯罪特点拟定不同的取证方法,及时更新警务数据库、计算机取证和相关数据恢复技术以服务侦查取证、证据保存和举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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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运用大数据治理非接触性犯罪的展望

(一)多平台加强法制宣传

非接触性犯罪主要以网络平台和通信技术为工具,受害群体以互联网活跃用户、受教育程度偏低和无固定工作者等为主,存在轻信、盲从、侥幸、贪婪和渴望快速致富等心理,容易成为财产性犯罪、谣言传播性犯罪或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等类型犯罪的受害目标。


由此,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加大多平台多渠道网络法制宣传尤为必要,如在主流电视媒体频道中增加经典案例解读、犯罪手法还原等内容,加强反诈骗宣传教育;在各大网络社交平台加强法制宣传,根据用户特征和平台信息发布规则、传播各类非接触性犯罪的表现形式和危害后果。增强互联网一般用户的基本法制意识,实现犯罪预防信息的有效转化。


(二)理论与实践结合

研究犯罪规律治理非接触性犯罪可从个案研究入手,以犯罪学实证研究方式,比较不同类别的犯罪表现形式、犯罪动机和罪犯特点,发现犯罪规律和犯罪动因,有助于犯罪预防设计和犯罪治理。


我国犯罪学研究正处于初级阶段,在理论方面应进一步加大对犯罪学研究的重视程度,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犯罪学理论学说,指导犯罪治理和预防实践。在实践方面,犯罪学在现行刑事司法体制中的应用还处于边缘化状态,较为典型的犯罪学理论应用于警务活动实例为PGIS和半开放社区设计,其他方面的结合应用亟须进一步重视并发展。


(三)多部门协同配合,进一步健全法规

1.多部门协同配合

多部门协同配合打击非接触性犯罪是未来警务改革的必然发展趋势,包括公安机关内部各警种配合和公安机关同其他司法部门配合。


非接触性犯罪涉及多种犯罪类型,公安机关内部多警种配合有助于侦查立案、取证、抓捕和审讯等过程的顺利开展。公安机关同司法部门协调合作,可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执法的程序合法性,推动公共法律服务效果转化,有助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治理非接触性犯罪是一项社会综合性工作,涉及信息交换和共享,需要多警种参与,如网监、刑事科学技术和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等;也需要职能机关和司法机关相互配合、支持,如出台相应的法律解释、开展司法部门社会调研与监管等,以进一步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稳定。


2.进一步健全法规及法律解释

由于非接触性犯罪侵害社会法益涉及不同类型和方面,犯罪形式变化迅速,相应的法规或法律解释应当及时出台,以适应科技发展,指导并规范打击犯罪。


以保护公民个人名誉和监管互联网秩序为例,最高法和最高检于2013年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利用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犯罪的认定及处罚问题,便于侦查活动有法可依、有据可查,为依法准确惩治此类犯罪提供了较为明确的司法解释依据。


非接触性犯罪对不同法益造成侵害,为保护社会关系,应进一步健全保护不同社会客体的法规、法律解释,为打击不同犯罪提供指导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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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结

互联网及通信技术的高速发展和社会转型期的复杂社会情况交织共生,大数据在推动社会进步的同时也进一步加剧传统犯罪行为的演化和异变。


面对科技进步带来的新型犯罪,公安机关应当与时俱进,通过恰当运用犯罪学理论和警务科技,探索出适应网络发展和通信技术革新的侦查模式与犯罪治理模式。


非接触性犯罪虽是“互联网+”时代背景下的新型犯罪活动概称,其实质仍是对现实社会法益的侵害,应当受到法律处罚。


现行侦查活动和犯罪治理模式需紧跟互联网前沿科技,结合我国法律和犯罪学理论,进一步明确非接触性犯罪的规律和特点,通过研究此类犯罪不同侵害客体的行为特征,丰富犯罪学实证研究内容,完善警务大数据库和云平台建设,加强警务科技研究和实战应用,对于推进网络数据应用和非接触性犯罪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文章来源:2019年4月《学术探索》

 

作者简介: 

邱雅娴( 1990—) ,女,山西太原人,山西警察学院侦查系讲师,英国班戈大学社会学院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犯罪学、侦查学研究; 

聂永刚( 1970—) ,男,山西阳泉人,山西警察学院侦查系讲师,预审教研室副主任,主要从事刑事诉讼法学、侦查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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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丁爸 情报分析师的工具箱):【论文】大数据背景下非接触性犯罪的成因及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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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文由 发表于 2021年12月7日09:5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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