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安全知识体系1.1法律法规(十五)适当的安全措施

admin 2022年1月31日12:11:56评论84 views字数 1238阅读4分7秒阅读模式

4.4 适当的安全措施

《数据保护法》规定,控制者和处理者有义务“实施适当的技术和组织措施,以确保与处理个人数据相关的风险水平适当的安全性”(GDPR,第32(1)条)。这一安全原则是数据保护法的一个长期特点。

该义务明确包括技术措施以及人力管理和监督(即“组织措施”)。合规性要求两个组件都是适当的。合规性要求考虑最新技术,并评估各种措施的成本与风险。因此,评估采取适当安全措施的义务可能需要与过失法进行类比,过失法提供了用于评估“合理”谨慎的各种框架(见第7.1.2节的讨论)。

GDPR极大地扩展了对安全措施的讨论,以提供可能有助于创建适当安全的措施的示例。这包括许多过去有机发展的做法,如个人数据的假名化和加密,确保系统的持续保密性、完整性、可用性和恢复能力,以及稳健的事件恢复计划。需要明确的是,GDPR并没有明确要求对所有个人数据进行加密。它只是强调加密是一种可以用来增强安全性的技术措施。然而,随着加密方法或其他安全技术的标准化和成本的降低,越来越难以证明为什么不采用这些技术。

用于保护个人数据安全的组织方法可能包括与供应链合作伙伴和其他方的合同义务。(另请参见第4.6.2节和第6.2节中的讨论)虽然安全认证或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可能有助于证明安全措施的适当性,但这些认证并不意味着遵守法律(GDPR,第32(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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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处理系统的评估和设计


有时,防止违反数据保护法的最有效方法是设计一个系统,最大限度地减少人们采取不当行动的能力。因此,GDPR有义务在设计和默认情况下实施数据保护策略。与一般安全原则一样,该义务延伸至技术和组织措施,并在风险平衡的基础上进行评估。在处理开始之前,这个义务出现在规划阶段,因为控制器需要在确定处理手段时考虑这个问题(GDPR,第25条)。


如果新的个人数据处理活动对数据主体造成重大伤害风险,尤其是在开发或迁移到处理大量数据的系统的情况下,控制者需要进行数据保护影响评估(GDPR,第35条,引言91等)。如果评估显示存在重大风险,控制者还需要就拟议的处理活动咨询相关监管机构(GDPR,第36条)。


网络安全知识体系1.1法律法规(一)研究导论
网络安全知识体系1.1法律法规(二)法律适用于网络空间
网络安全知识体系1.1法律法规(三)刑法与民法
网络安全知识体系1.1法律法规(四)证据的性质和证明
网络安全知识体系1.1法律法规(五)全面的法律风险分析方法
网络安全知识体系1.1法律法规(六)司法管辖权
网络安全知识体系1.1法律法规(七)规定管辖权
网络安全知识体系1.1法律法规(八)执行管辖权
网络安全知识体系1.1法律法规(十)国际人权法的基础
网络安全知识体系1.1法律法规(十一)国家拦截
网络安全知识体系1.1法律法规(十二)国家以外的人的拦截
网络安全知识体系1.1法律法规(十三)数据保护

网络安全知识体系1.1法律法规(十四)核心监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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