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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以为是“生财有道”?
殊不知是迈进了犯罪的深渊
小心被不法分子利用!
涉嫌“帮信罪”最终沦为犯罪“工具人”!
“帮信罪”常见案例
案例一
自己办理银行卡供他人使用构成“帮信罪”
杨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牟取非法利益,办理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并办理U盾、绑定手机卡号,以600元的价格出售给董某某,由董某某卖给他人,后该银行卡被上游犯罪分子作为支付结算工具实施犯罪。经调取该卡的交易流水为1041627 元。
案例二
提供自己的银行卡给他人使用构成“帮信罪”
袁某明知他人在组织人员利用银行卡帮助信息网络等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为获取非法利益,依旧提供本人建行账户、农行账户为他人转移资金合计 681517元 (入账资金 ),并提供手机银行、刷脸等帮助,并介绍陈某提供银行卡为他人转账 ,陈某明知可能系网络赌博等违法犯罪资金仍提供本人农行账户、工行账户、建行账户、百信银行账户、兴农银行账户为他人转移资金合计 373313元 (入账资金), 并提供手机银行、刷脸等帮助,目前查实涉及3起电信诈骗案件3名被害人106717元被骗资金进入,陈某非法获利8000元,袁某非法获利900元 。
案例三
自己操作银行卡跑分构成“帮信罪”
朗某某明知转账的资金是网络赌博资金的情况下,为获取非法利益,提供自己的3个银行账号、密码等给上线跑分,流入资金共计1283万余元。朗某某通过被告人井某某介绍发展被告人詹某、胡某某、赵某某、 昂某等“卡农”以及上线提供的银行账户用于跑分,由卡农提供银行账号密码、 验证码及人脸识别等帮助,朗某某、井某某使用本人银行账户、他人手机银行进行转账操作,流入资金共计2922万余元。其中:胡某某操作自已的3个银行账户跑分,流入资金共计217万余元,非法获利2400元。
网警提醒
“帮信罪”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
1、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3、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来源:新余网警巡查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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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安全跟我学|认清“帮信罪”,别让自己成为帮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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