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秘密与工作秘密的关系

admin 2024年6月25日08:53:01评论7 views字数 1295阅读4分19秒阅读模式
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的关系

新修订的《保密法》第六章附则第六十四条规定:机关、单位对履行职能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不属于国家秘密但泄露后会造成一定不利影响的事项,适用工作秘密管理办法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这一规定首次在法律中提到工作秘密管理,那么什么是工作秘密,与国家秘密有什么区别呢?

工作秘密是指机关单位在公务活动和内部管理中产生的,一旦泄露会直接干扰机关单位正常工作秩序,影响正常行使管理职能,在一定时间内不宜对外公开的事项和信息。

国家秘密与工作秘密,同是产生在机关、单位的两种秘密形态,由于都关系机关、单位的利益,往往容易混淆,是定密工作的一大难点,有必要加以区分和鉴别。

01
区分方法

国家秘密与工作秘密在关系利益主体、适用法律及管理方式和法律责任等方面都有着明显的区别。

一是两者涉及的利益主体不同

工作秘密直接涉及的利益主体是有关机关、单位,工作秘密一旦泄露仅对有关机关、单位局部利益造成危害,不会对国家整体利益造成直接损害;而国家秘密直接涉及的利益主体是国家,国家秘密一旦泄露会对国家整体利益造成危害。换句话可以说,两者的基本属性虽然相同,都属于需要人为控制知悉范围的秘密事项,但是两者本质属性截然不同。

二是两者确定方式不同

工作秘密事项的确定以各级国家机关自行确定为主,对少数中央国家机关有统一规定或明确授权的,才需要执行其规定。国家秘密事项的确定则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中央有关机关制定和颁发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三是两者标志不同

国家秘密有专属标志,标志形式和标注方法由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工作秘密没有专属的标志,属于工作秘密的文件、资料及其他载体,可以以“内部”、“内部事项”、“内部资料”等方式作出标志。《保密法》明确规定“不属于国家秘密的,不应当做出国家秘密标志”。即不得将绝密、机密、秘密等国家秘密的专用标志使用在各类属于工作秘密的独立载体上。

四是两者管理方式不同

国家秘密管理有严格的保密法律规范,工作秘密则没有。各级机关、单位对工作秘密的管理可以参照国家秘密的管理办法,但不硬性需要按照法定的程序加以规范。例如,传递国家秘密文件、资料或其他物品,必须通过机要邮政,不得通过普通邮政传递;而传递工作秘密的文件、资料或其他物品则没有统一的要求,可以由各机关自行选择适当的方式。又例如,对外提供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必须经法律授权的机关审查批准;对外提供工作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只需要经产生这些事项的机关同意即可。

五是两者适用的法律规范不同

对工作秘密加以保护所适用的法律规范是《公务员法》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主要是以行政的手段对工作秘密加以保护;而对国家秘密的保护则适用《保密法》。

六是两者泄密后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

工作秘密外泄后,有关责任人只承担行政责任,受到相应的行政处分;而国家秘密外泄后,则要根据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及其他情节确定有关责任人的相关责任。情节轻微,后果不严重的要承担行政责任或党纪责任,情节和后果严重的要承担刑事责任。

本文作者:王建军

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信安保密):国家秘密与工作秘密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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