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时代,数字技术的治理呈现出“发展—治理”之间的普遍性矛盾,当数字技术在应用层面驶入“快车道”,在治理层面也将面临两难的境遇。正因如此,如何把握二者平衡成为数字技术治理的“时代之问”。科林格里奇曾对技术治理的两难境遇进行了辩证阐释:过早控制会抑制技术的爆发,过晚控制会导致技术的失控。生成式人工智能(AIGC)作为数字技术创新最活跃的领域之一,治理的“两难”境地尤为明显且复杂。就根源而言,在于生成式人工智能的高度“自律”,这种“自律”并非生成式人工智能固有,而是数字技术在演化过程中派生了“自律”特征。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以生成式人工智能为代表的新一代人工智能技术呈现出鲜明的“利维坦”属性,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社会的技术权力失控对技术本质的反叛与掠夺”,正在逐渐脱离人类的认知和掌控。这种自主的、有目的的演化趋势在现代科技环境下更彰显出“自律”的主要特征。
“自律”特征加剧“科林格里奇困境”
以理念引领“自律”
生成式人工智能的“自律”正在悄然改变人类对技术的传统认知,打破了传统的“技术中立”幻象,塑造了深度的“技术理性”,也随即僭越了原有“价值理性”。值得注意的是,生成式人工智能与人建构的交互模式,嵌入了人的多元价值观念并“不可避免地被内嵌特殊规则”,这在一定程度上被赋予了人的判断能力与选择能力。因此,要规制生成式人工智能的“自律”,应当从价值嵌入着手,完善价值纠偏,始终围绕人的主体性地位,坚持以“价值理性”引领“技术理性”,保障生成式人工智能始终服务于人,进而实现在人机博弈中把握主动,确保技术的发展方向符合人类的整体利益。
首先,要坚持“动态监管”。采取动态的监管方式,形成针对生成式人工智能“自律”行为的持续监控和调整的动态机制。这不仅包括对学习和决策过程的实时监控,还包括对其产生结果的动态监测。其次,要坚持“分段监管”。养成路径治理思维,形成产品应用路径、用户体验路径和技术治理路径等相对独立且并行不悖的通路,在主要风险点、技术迭代、投入应用等关键节点设置治理哨卡,按“规制—应用—体验”的次序严格把控。最后,要坚持“分层监管”。合理地“划分”治理层次、“区分”问题类别、“分解”实施对策,实现对治理过程的科学“分”化,完善流畅“分用户体验—分产品迭代—分领域开放—分情景治理”的治理链条,加强业界的社会责任感和主动治理意识,以开发者为起点自下而上厘定规制的“边界性问题”。
以技术优化“自律”
作为“社会化的技术权力”,“技术利维坦”实现对社会宰制的根本原因在于技术发展“失控”,激化了“物性”与“人性”的矛盾冲突,在很大程度上放大了技术的“自律”特征。因此,要规制生成式人工智能的“自律”,应当针对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技术逻辑作出优化,推进技术向善,通过技术发展使生成式人工智能脱离“技术利维坦”并逐渐走上正轨。芬伯格始终反对传统技术哲学家们“亡羊补牢”的观点,他强调技术优化要具有前瞻性和全过程性,要消除潜在弊端以防患于未然。生成式人工智能的“自律”是以技术发展为基础所实现的,这对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治理技术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风险的治理也应当以治理技术发展为支撑,优化生成式人工智能的“自律”特征。
首先,推进算法黑箱呈现。针对深度学习算法决策的“黑箱”特性,制定算法服务的相关规则,阐述设计理念与内在机理,促使算法价值观以及设计结构的透明化呈现,并且使用可解释性强、理论基础扎实的模型,彰显算法模型的技术引领作用,实现“自律”特性成为用户监督下的“自律”。其次,加强算法技术把关。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开发推广公司应当加强内部技术审查,建立职能技术机理审查、科技伦理审查、用户隐私保护核定、信息发布审核以及安全评估检测等管理制度与技术措施,建设科学标准的训练数据集,鼓励第三方语言检测处理模型的技术介入。最后,增加用户反馈系统。在人机交互的过程中,为生成式人工智能设置用户反馈算法,为用户设置对生成式人工智能输入信息、评估判断以及算法标注的单独端口,并对用户反馈情况进行筛选整合作为训练数据集的新构成,推动生成式人工智能数据结构的进一步优化。
以制度规范“自律”
技术发展的“泛智能化”趋势,激化了技术治理制度与技术迭代发展之间二元矛盾,随着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广泛应用,原有人工智能治理制度滞后的现实问题由此显现。正如温纳强调,技术的相对自主性在一定程度上否定或弱化了人类对技术的控制权,要从克服技术对人立法、使人异化的基础上来重新设计并规制技术。因此,要规制生成式人工智能的“自律”,必须加强制度保障,完善法律规律体系,建立科学化、动态化、系统化的治理范式,以制度优势规范生成式人工智能走向真正的“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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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信息安全与通信保密杂志社):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风险审视与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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