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助理解读新法规(四):自然资源部发布《对外提供涉密测绘成果管理办法》

admin 2024年8月2日21:40:11评论68 views字数 7429阅读24分45秒阅读模式
AI助理解读新法规(四):自然资源部发布《对外提供涉密测绘成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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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由自研AI助理应用生成,经律师修改并补充)

面对测绘地理信息事业的增速发展,测绘成果种类、形式、秘密范围、提供方式、应用领域以及使用环境不断变化,测绘资料的内涵和外延也不断扩展,在此背景下,2024年7月31日,自然资源部发布了《对外提供涉密测绘成果管理办法》(自然资规〔2024〕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该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于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同时,于2012年发布并实施的《对外提供我国涉密测绘成果审批程序规定》正式失效。

《管理办法》明确了涉密测绘成果的定义,规定了对外提供涉密测绘成果的分级审批制度和对外提供的申请条件,并对申请材料、审批流程、保密协议、监督检查等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管理办法》通过明确涉密测绘成果的对外提供要求和适用情形,禁止擅自向外提供、传输涉密数据,防止泄密事件发生;同时也可防范境外组织或者个人通过与我国企事业单位合资合作,从而获取我国涉密数据,给国家安全和利益带来隐患。

同时,自然资源部也于2024年7月26日发布《关于加强智能网联汽车有关测绘地理信息安全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各地要依法监督测绘资质单位采取必要措施,强化对属于国家秘密的导航电子地图、实景影像、点云等测绘成果管理,禁止擅自提供涉密或敏感地理信息。本文将主要对《管理办法》的适用和要点进行解读,特别是涉及对外合作的测绘单位和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尤为关注对外提供涉密测绘成果的要求。随后,我们也将就《通知》的要点内容进行详细解读,敬请期待。

《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

和涉密测绘成果指什么?

关于适用范围,《管理办法》适用于在经批准的对外交往与合作中,向境外机构、组织、人员及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涉密测绘成果的情形。既包括直接向境外组织或个人提供涉密测绘成果,也包括向位于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组织提供涉密测绘成果。无论该合作方式是一次性合作,还是通过建立合资、合作企业的方式,或者通过其他项目形式开展,均需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以及其他限制性规定。

关于涉密测绘成果,《管理办法》明确涉密测绘成果指《自然资源部 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95号)(下文简称“95号文”)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事项的测绘成果。根据对外提供的涉密成果来源,可分为自然资源部门管理的涉密测绘成果和申请人合法持有的自有涉密测绘成果。

95号文对国家秘密划分为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三类,在附件(《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国家秘密目录》)中进一步明确了国家秘密的范围;同时,根据95号第三条,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中涉及其他部门或者行业的国家秘密,应当按照相关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定密。对于涉密的测绘成果,需要根据涉及数据的类型,遵守国家机密或国家秘密的保密要求。

具体而言,与测绘数据相关的涉密测绘成果主要包括:

  • 国家机密:军事禁区平面精度优于(含)10米或地物高度相对量测精度优于(含)5%的三维模型、点云、倾斜影像、实景影像、导航电子地图等实测成果;

  • 国家秘密:军事禁区以外平面精度优于(含)10米或地物高度相对量测精度优于(含)5%、且连续覆盖范围超过25平方千米的三维模型、点云、倾斜影像、实景影像、导航电子地图等实测成果。

  • 涉密测绘成果:用于自动驾驶技术试验、道路测试的地图数据[1](包括在传统导航电子地图基础上增添内容、要素或精度提升的)。据此,未经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向外国的组织和个人以及在我国注册的外商独资和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提供、共享地图数据,不得在相关技术试验或道路测试中允许超出范围的人员接触地图数据。

《管理办法》还明确了对待审查对象涉密性认定的负责部门,由对外交往与合作活动的主办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业务主管部门,以保密法律法规、保密事项范围为依据,负责涉密测绘成果的秘级认定和保密审查,即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属于何种密级及保密期限。

此外,新发布的《通知》对测绘活动的范围做了进一步细化规定,智能网联汽车在运行、服务和测试过程中,对车辆及周边道路设施的空间坐标、实景影像(视频和影像等环境感知数据)、点云及其属性信息等地理信息数据(含道路拓扑数据)进行采集、存储、传输和处理的行为,属于测绘活动。据此,在智能网联汽车测绘场景下,车辆在运行、服务和测试过程中采集的车外视频和影像等环境感知数据均属于测绘数据,如符合上述区域和精度要求,则会落入涉密测绘成果的范畴,应当按照涉密测绘成果的要求进行管理。

对外提供涉密测绘成果的“2项原则”

和“3项条件”包括哪些?

顺应自然资源部于2023年发布的《关于加快测绘地理信息事业转型升级 更好支撑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管理办法》提出了对外提供涉密测绘成果工作应遵循“既能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又能适应对外交往与合作需要的原则”。即在对外提供涉密测绘成果有关的受理、提出审查意见、对涉密测绘成果进行保密技术处理、做出审批决定等各环节工作中均应遵循该原则。体现了我国对于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发展既严守安全底线又提倡促进发展的政策导向。

测绘成果本身因其与国家安全和地理信息建设密切相关,涉密地理信息数据是国家重要的基础性、战略性信息资源,关系到国家安全,一旦被认定为涉密测绘成果,则说明其具备了与国家安全、利益和领土主权及海洋权益,以及国家重要军事设施、国家安全警卫目标,以及军事防御能力或者社会稳定等因素密切相关的特征。因此,《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对外提供涉密测绘成果的3项条件,具体如下:

  • 向外提供的必要性:经国务院、国务院各部门、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开展的对外交往与合作活动中,确需使用涉密测绘成果;

  • 合法合规性:申请对外提供涉密测绘成果的目的和用途符合对外交往与合作活动需要,符合国家的保密法律法规及政策,不涉及未经批准的国家安全和秘密等;

  • 限于许可目的范围内:申请对外提供的涉密测绘成果种类、范围、内容、数量及精度等与使用目的一致,需严格符合《申请书》的内容,并严格按照政府及主管部门批准的内容进行,不得超出批准范围提供涉密测绘成果,不得伪造证明文件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新增的分级审批制度

限制规定具体指什么?

《管理办法》建立了分级审批机制,未经自然资源部或者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擅自对外提供涉密测绘成果。相关要点总结和分析如下:

(一)对外交往及合作需经政府批准

  • 国务院及国务院各部门;

  • 省级及省级以下政府。

此外,企业需注意对外合作的项目类别,遵守关于涉密地理信息数据建设项目的其他限制性国家规定。例如,根据《国家测绘局关于加强涉密地理信息数据应用安全监管的通知》,在涉及加工、处理、集成等使用涉密地理信息数据的建设项目招投标中,必须委托给国内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承担。严禁委托给外国企业或者外商独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以及具有外资背景的企业承担涉密项目建设。

(二)向境外提供涉密测绘成果按照批准部门的级别,实行分级审批制度:

  • 审批部门:上述活动经国务院及国务院各部门批准的:由自然资源部审批;上述活动经省级及省级以下人民政府批准的:由当地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在上述部门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后,会将所有材料及初步审查意见转送军队部门征求意见。必要时,可能分别征求国务院相关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的意见。

  • 审批时间:审批机关受理后,将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经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另征求军队部门意见的时间不计入审批期限。

  • 审查形式:必要时,审批机关也可以组织开展保密鉴定、安全评估和实地核查等形式。

针对涉密测绘成果对外提供的限制性要求,《管理办法》沿用并进一步明确了《测绘法》《测绘成果管理条例》中审批程序和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测绘法》第三十四条,需要对外提供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的,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审批程序执行。根据《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对外提供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应当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审批程序,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求军队有关部门的意见。

针对非涉密测绘成果的测绘数据,《通知》在一定程度上呼应了《管理办法》《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的要求,规定必须严格履行对外提供审批地图审核程序,但目前该些测绘数据的对外提供审批机制和主管部门仍有待进一步明确。

(三)如对外提供的涉密测绘成果落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范畴,还应落实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等有关规定。

例如,涉密测绘成果一旦落入公开发布的重要数据目录,或者被明确告知属于重要数据的,以及在主管部门进行前述审批过程中告知企业涉及重要数据处理行为的,企业应当在满足上述分级审批程序的同时,另行履行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义务:

  • 根据《GB/T 43697-2024 数据安全技术 数据分类分级规则》,《附录G-重要数据识别指南》,例如:b)可被其他国家或组织利用发起对我国的军事打击,或反映我国战略储备、应急动员、作战等能力,如满足一定精度指标的地理数据或与战略物资产能、储备最有关的数据;或者e)反映重点目标、重要场所物理安全保护情况或未公开地理目标的位置等。

  • 根据《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试行)》,满足下述任一情形的:a)军事管理区、国防科工单位以及县级以上党政机关等重要敏感区域的地理信息等数据;b)包含人脸信息、车牌信息等的车外视频、图像数据;c)国家网信部门和国务院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个人、组织合法权益的数据。

(四)如符合下述情形,则不予批准对外提供涉密测绘成果:

  • 对外交往与合作活动未经政府批准的;

  • 使用目的和用途不明确的,或者申请对外提供的成果内容与使用目的不一致的;

  • 成果对外提供后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

  • 现有非涉密测绘成果能够满足需求的。

对外提供涉密测绘成果前后

有哪些合规义务?

  • 采取保密技术:基于审批机关提出的保密技术处理要求,由指定的机构对拟提供的涉密测绘成果进行相应的保密技术处理。

  • 与外方签订保密协议:限定涉密测绘成果的使用和知悉范围,明确外方的保密义务和违约责任;

  • 协议报送:在向外方提供涉密测绘成果后10个工作日内,将签署的保密协议复印件报审批机关

  • 协议备案:收到对外提供涉密测绘成果批准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决定及保密协议文本报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 妥善管理:根据审批意见的要求妥善管理对外提供的测绘成果,在对外交往与合作活动完成后6个月内,收回提供的测绘成果并按照国家保密规定销毁或交回审批机关

  • 登记并保存:对外提供涉密测绘成果情况进行登记并长期保存,实行可追溯管理;

建议企业根据《管理办法》,立即审查现有对外合作项目的合规性,确保所有涉密测绘成果的提供均符合《管理办法》要求。特别是应与外方签订合法合规的保密协议,并在项目结束后按规定处理涉密测绘成果,避免因不合规操作而面临执法机构的调查或处罚。

对外提供涉密测绘成果

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1. 对外提供涉密测绘成果申请表(点击文末“阅读原文”查看附件),需填写拟提供的涉密测绘成果的具体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成果名称、种类、范围、内容、数量、精度以及提供方式;

  2. 政府批准开展对外交往与合作活动的文件;

  3. 外方背景情况、对外提供涉密测绘成果的必要性及保密审查情况的说明;

  4. 合法有效的中方(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登记证照等复印件,申请人为政府部门的除外)、外方身份证明材料;

  5. 拟提供涉密测绘成果的密级、保密期限和定密依据等定密情况说明材料;

  6. 拟提供的涉密测绘成果;

  7. 拟与外方签订的保密协议文本;

  8. 申请人具备保密管理有关条件的机构人员、管理制度、场所设施等相关说明材料或测绘资质证书复印件。

拟提供涉密测绘成果为自然资源部门管理的测绘成果的,无需提供上述材料中的第5项和第6项。

未经批准擅自对外提供涉密测绘成果

会受到哪些处罚?

未经自然资源部或者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擅自对外提供涉密测绘成果。违反该规定的组织和个人将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例如,根据《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暂行办法(2019修正)》第十九条,违反规定,未经依法批准将测绘成果携带或者传输出境的,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处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任何组织和个人若发现非法对外提供涉密测绘成果的行为,有权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举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依法查处非法对外提供涉密测绘成果的行为。

对于发现非法对外提供涉密测绘成果的行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依法查处。此外,审批机关工作人员在对外提供涉密测绘成果工作中若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依法给予处分;若涉嫌构成犯罪的,需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注释:

[1] 《关于加强自动驾驶地图生产测试与应用管理的通知》第二条,各单位、企业用于自动驾驶技术试验、道路测试的地图数据(包括在传统导航电子地图基础上增添内容、要素或精度提升的),应当按照涉密测绘成果进行管理,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数据安全。未经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向外国的组织和个人以及在我国注册的外商独资和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提供、共享地图数据,不得在相关技术试验或道路测试中允许超出范围的人员接触地图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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