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场景1:当事人用手机录了个关键录音,拿去打印店让店长把录音刻在光盘上保存起来,过了很久,不知不觉中手机中的录音删掉了,后来事情往坏的方向发展了,需要上到法院来解决问题了,于是当事人想起来谢天谢地当时有先见之明还留了一个录音光盘,于是把光盘提交给法院。法庭上,另一方“死马当活马医”,总不能啥都不干就认错是吧,于是说当事人提供的这段录音有问题,经过了剪辑处理,录音内容“不属实”,提出要对录音的真实性进行鉴定。......”
从业那么久
司享者遇到的事情五花八门,稀奇古怪
当事人吃的亏也多种多样,但是造成的损失后果都是一样的
俗话说“吃一堑长一智”
但是“吃一堑”是要付出代价的,所以能少“吃”就少“吃”
本期,司享者想跟大家谈谈如何“少吃堑”的一些科普知识
这一期的主题是“录音录像证据如何保存”
当今,基本每个人手上都有手机
好奇心一起,难免随手拍拍像录录音
遇到关键时刻,手机摇身一变成为重要的证据“采集器”
大家可能都是证据的采集高手
但是采集的“证据”如何保存这个问题可能大家从来没想过
所谓“创业容易守业难”,其实事实是“创业难守业更难”
同理,“证据采集难,如何保存证据可能更难”
为什么说“证据采集难”?
因为证据有相关的证据排除规则,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特别是刑事诉讼法中,对刑事证据的排除规则将更加严格
录音录像证据如何保存?
随着电子设备的普及,手机、录音笔、摄像机等大家都触手可及
声像资料形式的证据日益替代传统的签名、捺印、印章形式的书证物证
跟别人通个话可以录个音
跟别人发发微信语音也可以成为“呈堂证供”
大家用手机录录音录录像都认为完成了声像资料证据的采集
其实,问题没那么简单,用手机录录音录录像其实只完成了声像资料的采集
这里面司享者删除了“证据”两个字
想要把采集的录音录像变为证据其实是另外一个事情
那如何才能把采集的录音录像合理的转变为“证据”?
那首先要谈谈什么是“证据”
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证据
“视听资料”或称声像资料,确实是证据类别之一
但有个前提是“证据必须查证属实”
如果一方提出你提供的声像资料“不属实”
那么就需要有专门知识的人员(比如司享者)进行技术调查
于是就回到文章开头的那个“案例场景1”上面
鉴定人看了一下那个录音,发现是CD音乐格式的光盘
好吧,看到这里,基本上这个关键录音证据算是废了
鉴定意见有可能是“录音经过剪辑处理”,或者轻一点的鉴定意见“无法判断是否经过剪辑处理”
这无疑对当事人来说是天降横祸,无法接受
那么,到底是为什么?
司享者就给大家简略回答一下:
-
(1)比如苹果手机录制的录音通常是M4A格式,你把这个录音用CD音乐格式刻录在光盘上,这个过程涉及到格式转换,从“.m4a”到“.cda”格式的转换,从技术上来讲,经过格式转换操作就是剪辑操作的一种,虽然,语音变化不大且语义没发生变化
-
(2)撇除第一个因素,经过格式转换后的录音,可用于鉴定其真实性的特征不说“损失殆尽”,不过也大体差不多,鉴定人光靠语音和语义特征很难判断这个录音是否真实完整,所以只能抱歉“无法判断”
“案例场景2:当事人用手机录音采集证据,手机也一直存着没扔,一直在使用,手机中的录音也一直珍而重之的存着”
这种情况总没事吧
司享者能举例出来,当然是后来这个录音证据出问题了
到底出了什么问题了?
问题出在“手机系统升级了”
“手机系统升级不是很正常”?
是呀,就是因为太正常了,所以就在这里出问题了
“千算万算,没算到这个”
手机系统升级后,自动修改了原有的录音(原录音),使之“形式上”变成了一个“新录音”
“新录音”拿去做鉴定,由于形式上出了问题,表面上就变成了“经过剪辑的录音”了
回到正题
那么如何保存声像资料形式的证据材料了?
司享者提出几点:
-
(1)录制的录音或录像好好存着,不要从手机等录制设备中删除。这种方式成本最低效果最好,但也有缺点,就是万一手机好好的到要用的时候坏了,那只能
;又或者是遇到案例场景2那种系统升级带来的麻烦,那只能希望遇到能还原事情真相的专家了
-
(2)原样复制一份录音或录像文件到U盘或电脑上存着,这里面说是的“原样复制”,不要改变任何形式,不要进行格式转换,不要进行裁剪。这种方式成本也低,效果也还可以,但不是最佳。因为复制的录音录像,俗称“复制件”,“复制件”相对于“原始件”,其信息存在丢失,比如你要证明复制的录音录像的形成时间,可能就鉴定不出来,因为目前要鉴定形成时间,基本都要求是“原始件”,就是第一种保存方式
-
(3)非常重要的证据,价值很高的那种,或者对你很重要的,可以去鉴定中心进行声像资料证据的固定保全,让鉴定人把你的声像资料数据进行规范化、程序化、合法化的固定保全,同时,出具鉴定意见书证明声像资料证据的真实性。上面其实包含两个操作,一个是固定保全,一个是真实性鉴定。为什么做两个操作了,因为后期对方可能对出具的鉴定意见书有异议要求重新鉴定的,那么可以通过鉴定中心给你固定保全的“声像资料数据”进行重新鉴定。聪明的小朋友发现,那我只做固定保全不就得了。如果对方拿着你固定保全的东西拿去做鉴定,发现有问题(比如你误操作等),那个时候,你想重新采集证据都没有机会了
来源:司享者,作者:曾锦华
本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电子物证):【录音录像证据】“证据采集难,如何保存证据可能更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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