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犯罪实务中的自首与坦白【T00ls法律讲堂第五期】

admin 2021年4月25日03:47:25评论33 views字数 2187阅读7分17秒阅读模式

网络犯罪实务中的自首与坦白【T00ls法律讲堂第五期】

大家好,徐昊律师又来了,今天给大伙普及一个网络犯罪中关于自首或坦白的问题,而且我认为这类问题在网络犯罪案件中尤为复杂和重要,为什么呢?


网络犯罪不同于普通的刑事案件,其特点主要是通过技术手段或者以网络设备为作案工具所实施的犯罪,几乎所有的证据,包括支付、聊天、数据等都是存储于网络之中,很多犯罪嫌疑人被抓获时都来不及处理这些问题,因此在这种突发的状况下,嫌疑人的交待都是迫于一种无奈的状况下做出的。

网络犯罪实务中的自首与坦白【T00ls法律讲堂第五期】

这里我给大家举个案例(文章采用化名,如有雷同,纯属巧合、巧合、巧合),耶稣(Y35没U)因为非法获取某婚姻交友网站的数据被公安机关抓获,抓获时,公安机关收缴了耶稣的笔记本电脑以及存储硬盘,后公安机关取证时发现,电脑里含有各类可能涉嫌其它案件的聊天记录,硬盘内存储的交友网站外的其它数据信息,如某游戏公司的玩家数据,同时还有病毒或木马程序源码,耶稣本涉嫌一起简单的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但突然被查了水表,此时耶稣缺面临可能引发的其它多种罪名。


问题来了,耶稣立地成佛了,他主动交代了其参与的所有犯罪事实,公安机关也也依照其交代查证了所有案件,那么其它罪名对耶稣来说,是自首呢?还是坦白?


我先简单概括上文中包含的几个法律事实:

1、耶稣非法获取婚姻交友网站数据。
2、耶稣非法获取游戏公司的玩家数据。
3、耶稣编写木马并传播盈利


一、先来看耶稣非法获取某婚姻交友网站的数据的案件,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因为因耶稣同学在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并非主动投案,不能满足自首的第一个条件,属于被动到案,则不能构成自首。


但是刑法又规定了坦白这一情节,即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这里耶稣到案后主动交代了自己脱裤的犯罪事实,则应当构成坦白,则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二、再来看第2个犯罪事实。侦查机关在耶稣的硬盘内发现游戏公司的数据,于是向耶稣进行讯问,了解这些数据的具体情况以及来源,耶稣一直以来都是愿赌服输的性格,于是主动并如实向侦查人员交代了其于某年某月通过某类手段获取了该数据。


依照我国刑法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那么这里我们先明确第一点,此时的耶稣已经属于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其次我们再来分析,该游戏公司的数据被盗并未报案或者报案后,侦查机关无法查证犯罪嫌疑人的任何信息,则我们可以认定为这起案件属于侦查机关还未掌握的其它罪行。还未掌握是“掌握”的反义词,所谓掌握是指凡侦查机关依据现有的线索和证据足以确定该人就是某案的犯罪嫌疑人时,即为罪行已被掌握,除此之外,全为“还未掌握”。


接着耶稣非法获取游戏公司数据的行为,法律规定也被认定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因此与其获取婚姻交友网站数据属于同一种罪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所谓“其他罪行”,是指“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的罪行”。倘若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则对主动交待的其他罪行不认定为自首,以坦白论。只有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才以自首论。虽然这里在理论界存在分歧,但在很多实务中,耶稣同学交代犯罪事实的行为还是被认定为坦白。当然法律为了鼓励嫌疑人主动承认错误也规定了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

三、最后经过上面两个案件再看第三起犯罪事实,相对就比较简单了。侦查机关在耶稣的硬盘内发现了某种木马。于是侦查机关进行讯问,耶稣如实交代了全部犯罪过程。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3]  第二条规定:“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因此,这里耶稣同学交代犯罪事实的行为被认定为自首。


当然以上都是通过法律理论来解答,其实在许多实务过程中,各个地区以及各个承办人对于案件的认识都会不一样,当然这也取决于具体的案件情况。老实说在实际情况中,耶稣的第三个行为,也很难被认定为自首。因为具体的认定还是要以具体的案件内容为基础,并结合人的普遍认知和客观环境。

最后很多人会问,如果我就拒不交代其它的犯罪事实呢?毕竟侦查机关只是看到了数据或者病毒,我可以说是买来的,也可以说是自己在某个论坛上下载来的,所以最多也就是认为我涉嫌而已,他们也没有其它的任何证据。


面对这类问题,徐律师送你们一句话:勿伸手、伸手必被抓!


也替网警叔叔们送你们一句话: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很多人问我干这个判多久,干那个判多久,后面的文章,我给伙伴们具体讲述法律中的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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