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层面的资格条件审查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供应商需满足六项法定资格条件,其中最关键的是第五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此处“重大违法记录”通常指供应商因经营活动受到刑事处罚或三类行政处罚(吊销许可证/执照、责令停产停业、较大数额罚款)。
核心问题在于:
1.管理层个人违法行为是否构成供应商资格障碍
嫖娼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违法行为,若仅涉及个人且未被追究刑事责任(如构成犯罪则可能触犯《刑法》相关条款),通常不属于“重大违法记录”范畴。明确指出,供应商主要负责人的刑事处罚不直接等同于公司存在重大违法记录。
2.法律未明确禁止的情形下采购人的裁量权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六项允许采购人设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竞争。若采购人拟将管理层道德问题纳入资格条件,需证明该要求与合同履行能力直接相关。例如,涉及保密或高廉洁风险的项目中,管理层品行可能影响履约可靠性。
二、道德与廉洁风险的双重考量
尽管法律未明文禁止,但供应商核心管理层的嫖娼行为可能触发以下风险:
1.商业信誉的实质性损害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供应商需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嫖娼行为虽为个人违法,但可能反映管理层道德缺失,进而影响企业社会形象。国际商业伦理标准(如RBA行为准则)要求企业高管遵守最高道德规范,禁止任何损害诚信的行为。采购人可据此主张该供应商不符合“商业信誉”要求。
2.廉洁合作关系的潜在威胁
管理层道德瑕疵可能增加商业贿赂风险。南方电网曾将“违反廉洁承诺”的供应商列入禁入名单;企业常通过《廉洁合作协议》约束供应商,违约将导致合作终止。若采购人未充分评估此类风险,可能因“未尽审慎义务”而承担连带责任。
三、企业合规体系中的管理层行为规范
现代企业合规管理要求将高管行为纳入风险防控体系:
1.ISO 37301合规管理体系
要求管理层“培养员工合规意识”“指导满足合规义务”,其个人违法行为可能被视为企业合规文化失效的标志。
2.国有企业合规指引
明确经理层需“及时制止不合规行为”,若核心管理层存在违法记录,可能反映企业内控机制失灵,构成采购人拒绝合作的合理依据。
3.行业特殊要求
例如,供应商若其法定代表人被列入行贿犯罪档案,则不得参与投标。尽管嫖娼不涉及行贿,但采购人可类比适用“道德风险防控”原则。
四、采购人的免责路径与风险防控建议
1.免责条款的适用限制
采购人免责需满足以下条件:
①已明确告知供应商资格条件及廉洁要求;
②合同条款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
③采购程序符合法定审查流程。
若采购人未将管理层道德问题纳入事前审查,则难以援引免责条款。
2.风险防控措施
①增设道德审查条款: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供应商核心管理层近三年无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记录”,并说明该要求与项目特性的关联性(如涉及公共形象工程)。
②强化尽职调查:通过第三方背景调查机构核实管理层信用记录,要求供应商提交无违法承诺函。
③签订廉洁协议:约定供应商管理层若因道德问题影响合同履行,采购人有权终止合作并追偿。
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采链纵横):供应商核心管理层嫖娼行为对采购人选择的影响及合规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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