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篇分为两部分的文章的第一部分描述并解释了适用于自杀式无人机或神风特攻队无人机的武器原则和规则。它还阐述并解释了适用的目标法原则和规则,并讨论了涉及此类武器的大规模袭击的合法性。虽然人们正在使用各种传统的防空武器系统来对抗这类无人机带来的威胁,但在大规模袭击期间,大量无人机会逃避这些防御措施,造成死亡、受伤和损失。
虽然艾萨克·牛顿第三运动定律指出,自然界中每一个强力作用都有一个大小相等、方向相反的反作用,但武器对抗措施的类比可能并不完全相同。也许这样说是正确的,每当出现一种新的、有效的敌对行动方式时,例如大规模无人机袭击,人们就会投入大量(但并不总是成功)的努力来开发有效的对抗措施。毫无疑问,大规模无人机袭击造成了许多人员伤亡,并对关键基础设施造成了严重破坏。也许我们现在正在见证有效对抗措施的出现,即激光技术,测试表明,它可以更成功地防御无人机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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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无人机威胁、激光反应、武器法
这是蓝军开源情报的第 307 期分享
一、当前的反无人机技术
本节将参考俄乌武装冲突中的经验。这只是为了说明相关问题,因为人们认识到,类似的技术也曾在其他武装冲突中使用,并产生了类似的后果。
此处、此处和此处的报告显示,乌克兰目前用于击落俄罗斯无人机的技术包括:使用毒刺导弹和机枪的“复仇者”防空系统;突击步枪;安装在履带式车辆上的高射炮;配备热成像瞄准镜的重机枪;以及爱国者和Iris-T系统。此类防空武器系统与多年来一直用于此类任务的武器大致相似,并且不违反武器法的原则和规则。
然而,报告(例如此处)显示,虽然大量俄罗斯无人机被这些防空力量击落,但也有相当一部分无人机突破防空力量的防线,造成破坏、伤亡。当大量无人机以有时被称为“蜂群”的形式发射时,情况尤其如此。如果成功瞄准入侵无人机,落下的碎片也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破坏。因此,毫不奇怪,遭受这些大规模无人机袭击的国家渴望获得能够成功拦截更多无人机武器的能力,最好是以更低的财务成本。理想情况下,无人机拦截应在落下的碎片不会对地面人员造成伤害和伤害的地方进行。今年早些时候的技术进步可能会提供适当的解决方案。
二、新兴的激光反无人机系统
2024 年 12 月,韩国开始部署基于激光的防空武器 Block-I。最近的一份报告显示,Block-I是一种固定式 20 千瓦级光纤激光系统,可以摧毁 2 至 3 公里范围内的无人机。据说每次发射的成本为 1.45 美元。预定目标是小型无人驾驶飞行器和多旋翼直升机。在实弹测试中,该系统 100% 成功击中预定目标。韩国激光系统的升级版 Block-II 和 Block-Ⅲ 显然正在计划中。
据报道,2024 年 1 月,英国首次向空中目标发射高功率激光。发射地点位于赫布里底群岛;这种名为DragonFire的武器的射程信息是机密,但据称它是一种可以打击任何可见目标的视距武器。据称,所需的精度水平相当于在 1 公里的距离上打击 1 英镑硬币。打击目标的速度是光速,并使用强光束穿透目标,“如果弹头被瞄准,则会导致结构损坏或更具影响力的后果。”
2024 年 12 月,据报道,英国陆军从一辆装甲车上发射了一门高能激光武器,成功摧毁了飞行中的无人机。该武器“使用先进的传感器和跟踪系统,将一束强烈的红外能量光束射向目标,保持实时锁定和精确度”。士兵们将这种武器安装在一辆狼犬运兵车上,能够在威尔士的一个靶场跟踪并击落悬停目标。显然,这种武器是由雷神公司领导的一家公司开发的。
以色列的“铁光束”是由拉斐尔先进防御系统公司开发的 100 千瓦级移动高能激光系统。据报道,该武器演示器已成功拦截了射程达 4.34 公里的无人机 (UAV)、迫击炮、火箭和反坦克导弹。它包括一个防空雷达、一个指挥和控制单元以及两个高能激光系统。恶劣的天气条件显然会影响系统的性能,激光束在雾、尘和云条件下表现不佳。防空雷达旨在探测来袭的射弹,然后热像仪在两台高能激光器的攻击下同时跟踪射弹。据公开来源报道,
“铁光束”的激光系统具有一个光学导向器,其中包括多个通道、多通道 HEL 发射器、可见的变焦宽或窄视野以及用于精确测量距离的激光测距仪。此外,它还配备了激光照明器,可使用激光束指示感兴趣的目标以供人类检测,以及热舱电信单元。
据报道,其他国家也拥有或正在研发类似武器,其中包括俄罗斯、中国和伊朗。
三、将武器法应用于激光反无人机系统
本节中的讨论提供了作者认为获取国在准备审查此类武器技术时应考虑的一些事项。在这方面,应该记住,根据《第一附加议定书》第 36 条,缔约国必须确定他们正在研究、开发或获取的新武器的使用“是否在某些或所有情况下为《议定书》或适用于[该国]的任何其他国际法规则所禁止”。对于非《第一附加议定书》缔约国,作者认为,他们有默示的法律义务,审查他们获取的新武器的预期用途是否符合约束该国的国际法规则。
《第一附加议定书》第 35(2) 条所反映的过分伤害/不必要痛苦原则禁止使用具有造成伤害或痛苦性质的武器,而这种伤害或痛苦并非出于相应的军事目的。这是一项对所有国家均具有约束力的习惯法原则,它关注的是受审查的武器必然会对战斗人员和直接参与的敌方平民造成的影响。根据这一原则,使用高能激光对付无人机、导弹、火箭和迫击炮不太可能产生任何问题。该原则将不再进一步讨论。
不分皂白武器原则源自《第一附加议定书》第 51(4)(b) 和 (c) 条,禁止使用本质上不分皂白的武器。这些武器不能瞄准特定的军事目标,也不能根据国际法的要求限制其效果,因此,它们具有不加区分地打击军事目标和平民或民用物体的性质。在审查本文讨论的某种激光武器时,必须考虑试射的结果。这些试射应反映其打算打击的目标类型以及打算发射武器的所有预期情况。这些将包括但不限于各种天气和大气条件、白天和夜间射击、模拟城市和乡村地点的试射、对静止、悬停、快速移动目标的射击以及对群体目标的射击。
本文上一节中描述的激光武器系统不太可能具有无差别攻击性,但它们在测试中的表现可能表明不应以特定方式使用它们。如果是这样,则应在武器审查中予以解释。同样,根据测试结果,武器审查可能会确定武器使用者需要考虑的因素,以确保在特定场合使用武器具有差别性,例如大气中是否存在灰尘、存在雾或云等天气条件、相关区域是否存在民用飞机等。在这方面,可能需要考虑本文后面讨论的问题。
根据《第一附加议定书》第 35(3) 条和第 55 条,缔约国必须考虑激光武器是否旨在或可能对自然环境造成广泛、长期和严重的损害。非《第一附加议定书》缔约国则需要考虑使用该武器是否符合习惯法中对自然环境应有的尊重义务。我们认为这条规则与高能激光武器本身没有重大关联,因此不会进一步考虑。
专门针对激光武器的国际法规则只有《常规武器公约》第四号议定书。该条约第 1 条禁止使用专门设计用于战斗功能的激光武器,导致未增强视力者永久性失明。本文讨论的武器不太可能如此设计。该条约第 2 条要求缔约国在使用激光系统时“采取一切可行的预防措施,避免未增强视力者永久性失明”,这些预防措施包括培训和其他实际措施。本文讨论的武器在正常情况下很可能在人眼不太可能受到影响的高度运行。但是,必须参考第 2 条的要求来考虑特定武器的具体特征及其使用方式。应该注意的是,根据第 3 条,合法军事使用激光系统的附带或附带影响并不禁止致盲。
为了支持法律审查,需要对特定激光武器系统进行全面的技术描述。这将包括激光的预期和实际破坏范围。例如,假设激光的破坏范围为 4.3 公里,即 14,107 英尺。有必要确定激光武器预计会造成破坏的范围,例如,对飞行中的飞机。在作者看来,使用此类技术可能会使距离激光源一定范围内的空域的使用变得危险。虽然作战目的是打击无人机等预定目标,但《第一附加议定书》第 57(1) 条要求冲突各方始终注意避免伤害平民和民用物体,第 57(2) 条要求采取特别预防措施。作者认为,还应考虑第 58 条规定的义务,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保护使用激光武器的国家控制下的平民居民、平民个人和民用物体,免遭此类军事行动造成的危险。
四、对平民和民用飞机的风险
无人机、神风特攻队或自杀式无人机和其他目标从空中被击落时对地面平民造成的危险最明显地属于上一节末尾提到的第 58(c) 条规定。这意味着,在实际可能的范围内,需要小心定位激光系统,特别是在其与来袭无人机、导弹等交战的空域,以避免或至少尽量减少对平民的伤害和对下方民用物体的损害。第 58 条义务的附加条件是“在最大程度上”,在作者看来,这清楚地表明,这一要求不应妨碍成功打击来袭武器,但使用激光武器的冲突方将希望尽其所能保护自己的平民。本节要讨论的另一个问题是使用此类激光系统是否会对民航构成风险。
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正在审查的特定高能激光系统是否采用可以瞄准特定物体并将其破坏效果限制在该目标物体上的光束。如果是这样,上面讨论的区分规则很可能得到满足。但是,如果光束不仅对目标物体产生破坏作用,而且对光束沿线范围内的任何其他物体也产生破坏作用,则这可能会有问题,具体取决于武器的使用位置。但是,这些考虑不太可能使激光武器本质上不分皂白。相反,使用国可能需要制定和采取精心制定的发射协议和其他预防措施,以解决对使用区域内其他空中交通的潜在风险。
《奥斯陆手册》第 87(a) 条提醒各国,它们“有权限制或禁止进入其国家领空”。第 91(b) 条规定,民用客机“属于民用物体,有权采取特别预防措施”。第 95(a) 条以不具约束力的措辞解释说,在武装冲突期间,“各国应当——在民用航空安全必要时——限制民用客机进入其国家领空(全部或部分)。”第 95(b) 条规定,作为一项源自习惯法的强制性义务,各国“必须不断审查其空中交通管制下对民用航空的危险程度,并向相关外国行为者通报其负责的空域内对航空的任何迫在眉睫的危险”。作为不具约束力的最佳做法,民用客机运营商根据第 96 条有相应的义务“避开潜在危险的军事活动区域,即使在相关空域没有限制或禁止民用航空”。
如前所述,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高能激光武器的使用地点、民用飞机是否通常会使用其破坏范围内的空域、激光束是否只能对准合法目标、激光束对准合法目标时的破坏效果是否仅限于合法目标等等。作者认为,这些都是必须仔细测试的问题,而且必须在武器审查中充分考虑这些测试的结果。审查文件应明确说明不应使用该武器的任何情况,并应给出应采取的预防措施,以消除此处讨论的风险以及审查中确定的任何其他此类风险。作者认为,这些预防措施应在相关情况下包括上一段中讨论的措施。
发生敌对行动的国家(包括本文讨论的涉及激光武器的敌对行动)应主动通知受影响空域的平民用户相关风险,例如通过发布《飞行员通告》。同样,民航运营商以及最终的飞行员应努力确保避开危险空域。
五、结论
这篇文章试图找出在考虑高能激光武器的法律影响时应考虑的一些法律问题。必须强调的是,与我之前的文章中提到的无人机系统审查一样,法律审查将参考特定武器的特征、性能和相关数据,审查国适用的法律也将与之相关。
【目录】
一、当前的反无人机技术
二、新兴的激光反无人机系统
三、将武器法应用于激光反无人机系统
四、对平民和民用飞机的风险
五、结论
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蓝军开源情报):无人机威胁、激光反应和法律 - 第二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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