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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高级测评师 程晓峰 等保专家编写
1.发布单位
工信部、网信办、公安部
2.实施时间
2021年9月1日
3. 目的(第一条)
3.1.规范网络产品安全漏洞
发现、报告、修补、发布
3.2.防范网络安全风险
3.3.根据《网络安全法》制定
4.适用范围(第二条)
4.1.境内的网络产品(含硬件、软件)提供者
4.1.1.对境外的供应商如何管理?
4.1.2.诺基亚交换机进口后有漏洞怎么办?
-
芬兰诺基亚5G运营商集采会中标
-
存在歧义
-
境内到底是修饰网络产品还是提供者
-
建议不要和网络运营者并列,修改为:在境内使用的网络产品的提供者和境内网络运营者
-
类似《数据安全法》、可以长臂管辖
-
境内网络运营者
-
从事网络产品安全漏洞活动的
组织、个人
5.责任划分(第三条)
5.1. 网信办
5.1.1. 统筹协调
5.2. 工信部
5.2.1.综合管理
5.2.2.电信和互联网行业漏洞监督管理
5.3. 公安部
5.3.1.网络产品漏洞监督管理
5.3.2.打击利用漏洞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
5.4.有关主管部门
5.4.1.协同配合
5.4.2.漏洞信息共享
5.4.3.联合评估处置
6. 主要内容
6.1. 第四条
6.1.1. 非法行为禁止
-
任何组织或个人
• 不得非法
• 收集
• 政府监管部门、产品提供者、网络运营者以外第三方组织或企业收集漏洞信息是否一概非法?
• 出售
• 哪些行为是合法出售?
• 发布
• 明知他人利用漏洞危害网络安全
• 不得帮助
• 如何界定明知?
6.2. 第五条
6.2.1.漏洞信息接收渠道
-
建立健全渠道
-
留存接收日志6个月
-
第六条
-
鼓励组织和个人通报漏洞
-
知情不报怎么办?
-
奖励太少不报怎么办?
-
进行漏洞交易买卖双方是否一概违法?
-
第七条
-
产品提供者义务
-
发现或获知漏洞后
• 立即采取措施验证
• 评估漏洞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
•通报上游产品提供者
-
2日内报工信部漏洞信息共享平台
• 报送格式
• 产品名称
• 型号
• 版本
• 漏洞
•特点
•危害
•影响范围
-
组织对漏洞进行修补
• 对产品用户或下游厂商提供技术支持
6.4.2. 工信部漏洞共享平台
-
向国家网络安全通报中心通报
-
向CNCERT通报
-
鼓励产品提供者提供漏洞奖励机制
-
产品提供者长期白piao漏洞怎么办?
-
产品提供者承诺高额奖励出尔反尔怎么办?
-
如果对漏洞是否值相应奖励产生争议怎么办?
-
第八条
-
网络运营者义务
-
发现或获知后
•立即采取措施
•及时验证
•及时修补
-
为什么不鼓励网络运营者也一并提供奖励?
-
软硬件集成过程中的漏洞是否没有奖励?
-
第九条
-
漏洞信息发布管理
-
发布主体
•从事漏洞发现收集的
• 组织
• 众测平台算不算?
• 个人
-
发布渠道
• 网络平台
•媒体
•会议
•竞赛
-
发布原则
•必要
•真实
•客观
•有利于防范风险
-
要求
•不得提前发布漏洞信息
• 需等产品提供者提供漏洞修补措施后
• 例外
•工信部、公安部评估后可发布
• 不得发布网络运营者在用网络、系统、设备漏洞细节
• 细节如何定义?
•不得夸大漏洞危害风险
• 国内没有CVSS怎么评价是否夸大?
•不得恶意炒作或敲诈勒索
• 由哪个部门判断恶意炒作?
• 判断标准?
• 不得发布漏洞利用工具危害网络安全
• PoC算不算?
• EXP算不算?
• 如何界定“菜刀”是杀人还是切菜?
• 同步发布修补或防范措施
•重大活动期间不得发布
• 例外
• 公安部同意
• 如何界定重大活动?
• 地区性国家重大活动算不算?
• 西安十四届全国运动会?
• 不得向网络产品提供者之外境外组织或个人提供未公开的漏洞信息
• 如何界定境外组织?
• 以后发现微软漏洞不能向NVD申报了?
• 漏洞发现者如果是境外人员是否还受限制?
• 香港人发现漏洞告诉香港同事
• 其他法律规定
6.7. 第十条
6.7.1. 漏洞收集平台备案
-
由工信部备案
•工信部向公安部、网信办通报
6.7.2.鼓励向4家官方漏洞收集平台报送
-
工信部
•网络安全威胁和漏洞信息共享平台
-
公安部
• 国家网络与信息安全信息通报中心漏洞平台
-
CNCERT
•CNVD
-
中国信息安全测评中心
•CNNVD
6.8. 第十一条
6.8.1.漏洞发现收集组织内部管理
-
防范漏洞信息
•泄露
•违规发布
6.9.第十二条
6.9.1.产品提供者违规责任
-
未采取漏洞补救或报告措施
•由工信部、公安部处理
•构成《网络安全法》第六十条规定
• 组织
• 5w-50w罚款
• 责任人
• 1w-10w罚款
6.10.第十三条
6.10.1. 网络运营者违规责任
-
未采取漏洞修补或防范措施
•由主管部门处理
•构成《网络安全法》第六十条规定
• 一般运营者
• 组织
•1w-10w罚款
•责任人
•5k-5w罚款
• 关基运营者
•组织
•10w-100w罚款
•责任人
•1w-10w罚款
6.11. 第十四条
6.11.1. 违规收集发布漏洞信息
-
由工信部、公安部处理
-
构成《网络安全法》第六十条规定
• 组织
• 1w-10w
• 责任人
• 5k-5w
6.12. 第十五条
6.12.1. 违法犯罪
-
由公安机关处理
-
尚不构成犯罪
•依《网络安全法》第六十三条规定
• 情节一般
• 没收违法所得
• 5日以下拘留
• 5w-50w罚款
• 情节严重
• 5-15日拘留
• 10w-100w罚款
-
构成犯罪
•《刑法修正案》(九)
•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
• 情节严重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特别严重
•3-7年有期徒刑
•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罚金
6.13. 第十六条
6.13.1. 实施时间
-
2021年9月1日
《网络产品安全漏洞管理规定》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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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天億网络安全):《网络产品安全漏洞管理规定》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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