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轨道交通独立安全评估中,基本的过程是围绕风险管理进行的,即识别风险、对风险进行评价、对不可接受的风险采取风险缓解措施、对风险管理的证据进行闭环跟踪,将整个风险管理过程进行记录。
风险管理中经常让人感到困惑的是风险评价(risk evaluation),通常根据风险接受原则RAP(risk acceptance principle)用于判定。如何判定识别的风险是可接受的,在国际广泛应用的RAMS标准EN50126-1 2017版本中,定义了三种风险接受原则,分别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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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application of codes of practice Cop准则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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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comparison with similar systems 相似系统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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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 explicit risk estimation 明确的风险评估
上面就是三个可用于判定风险是否可接受的参考原则。
风险评估过程(来自EN50126-1 2017)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风险接受原则RAP与旧版EN50126发生了变化,1999版的EN50126中,RAP基于风险矩阵中风险发生的严重度和频度,即上面的第三个原则,常见的有:
——ALARP(风险降到可行)原理(英国使用)
——GAMAB(综合最优)原理(法国使用)
——MEM(最小内源性死亡率)原理(德国使用)
这三个概念听起来有点难以理解,这里暂且不做解释,后面再说。
为什么新版标准中风险接受原则发生了变化,与原来的标准有什么区别,这个变化是来自于欧盟指令2016/798中定义的CSM-RA(common safety method - risk acceptance),即风险评估通用安全方法。
CSM-RA的目的是建立一个通用的风险评估过程用来评估铁路系统技术、运营或组织上的变化,用来协调变更的系统在欧盟不同成员国之间的相互接受。
在CSM-RA文件中,定义了它的风险管理流程图,可以看出,图中风险接受原则与EN50126是一致的,可见新版EN50126对风险接受原则的调整正是与CSM-RA保持一致。
CSM-RA的风险管理流程图
从EN50126标准与CSM-RA通用安全方法发展的时间线,也能发现,在EN50126-1999发布时,CSM-RA还未发布,在CSM-RA完善发布后,EN50126-2017新版发布,两个标准的发展历程是相辅相成的。
EN50126与CSM-RA的发展时间线
但是,EN50126的风险管理也不能等同于CSM-RA,它们之间也存在差异,简要来说有以下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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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SM-RA主要关注变更的系统,EN50126适用于新系统和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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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SM-RA只关注重大的变更,EN50126适用于所有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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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SM-RA重点在于风险识别和控制,EN50126则是全生命周期。
EN50126 V模型各阶段与CSM的关系
下面来谈谈三种风险接受原则:
Use of Code of Practice(应用CoP规则)
根据特定的危害通过遵循标准规则(CoP)来控制,这种情况下风险可接受,不需要进一步分析。标准规则应该是在铁路领域得到广泛认可的,与所评估系统风险的控制相关,并且是公开可获取到的。例如在未受信的通信系统上实现安全相关的通信功能,EN50159可以作为CoP应用。
注意应用CoP规则时,需要检查所评估的系统能否被CoP所覆盖,标准规则的范围与所评估的系统之间是否存在差异,系统的设计要求参数是否与标准规则中所要求的一致。如果存在偏差,则不完全能适用CoP规则。
Use of a reference system(应用参考系统)
通过与参考系统的对比进行风险接受,参考系统应满足以下4个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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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系统已经在实际应用中被证明是安全的,并且在将要引入该变化的国家中有资格被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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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系统具有与被评估系统类似的功能和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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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系统是在与被评估系统类似的操作条件下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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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系统是在与被评估系统类似的环境条件下使用的。
简单来说,就是用一个已经实际应用证明是安全的系统,与所评估的系统对比,通过分析相似系统的危害、风险、安全功能来判断新的系统风险是否可接受。
Use of Explicit Risk Estimation(应用明确的风险估计)
当CoP规则或参考系统不能用于将风险完全控制在可接受的水平时,通常这种情况下被评估的系统是全新的,或者与CoP规则或类似的参考系统有偏差的情况。或当选择的设计策略不允许使用CoP规则或类似的参考系统时,例如,希望产生一个以前没有尝试过的更有成本效益的设计。
风险估计可以是定量或定性的,风险估计的可接受性应基于风险接受标准(Risk acceptance criteria),风险接受标准由所在国家法规规定,典型的风险接受标准也就是上面提到的ALARP(英国)、GAMAB(法国)、MEM(德国)。
因此以上总结下:
RAMS标准新的风险接受原则与CSM-RA保持一致,原来的以欧洲各国风险接受原则变成了其中一种方法,明确(定性或定量)的风险接受标准。
下面是ALARP、GAMAB、MEM三种风险接受标准的对比
对于不熟悉铁路安全标准的读者,可能还是难以理解,因为风险接受标准有着非常强的文化和地域特点,与各个国家的安全管理体制相关,不是一个技术性的概念。以上是对风险接受原则的解释,内容引自EN50126标准和CSM-RA相关的文件。
我国城市轨道交通独立安全评估也是基于欧洲标准EN50126,应用较多的风险接受标准是ALARP,但在风险接受方面套用ALARP原则,缺少历史数据支持,依靠大量的主动判断,并不是很有效。
从实际国情出发,对于风险的接受程度跟欧洲文化是不同的,就以疫情的控制来说,我国一直都将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采取最全面最严格最彻底的防控措施。而西方国家之所以疫情控制不利,个人猜想受其风险接受标准,要考虑成本效益的分析也是其中因素之一。
那么我国是否有对应的风险接受原则,哪些可以认为是风险。根据笔者的了解,由于安全管理方式的不同,我国法规标准中并没有类似以上的风险接受原则。
在交通运输部2019年发布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险性事件信息报告与分析管理办法》中,其中附录规定了城市轨道交通主要运营险性事件清单,包括16类,可以看作我国对运营风险类别的定义,具体为:
1.列车脱轨
注:脱轨是指车辆在正线、配线、车场线等线路运行时,车轮落下轨面(包括脱轨后又自行复轨)或车轮轮缘顶部高于轨面(因作业需要的除外)而脱离轨道。
2.列车冲突
注:冲突是指在正线、配线、车场线等线路,列车、机车车辆相互间或与工程车、设备设施(如车库、站台、车档等)发生冲撞。
3.列车撞击
注:撞击是指在正线、配线、车场线等线路,列车或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与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及其他障碍物发生碰、撞、轧。其他障碍物是指声屏障、防火门、人防门、防淹门等构筑物及射流风机、电缆、管线等吊挂构件或其他设备脱落侵入限界。
4.列车挤岔
注:挤岔是指在正线、配线、车场线等线路,由于道岔位置不正确、尖轨未能与基本轨密贴,导致列车通过道岔时将尖轨与基本轨挤开或挤坏过程,造成尖轨弯曲变形、转辙机损坏。
5.列车、车站公共区、区间、主要设备房、控制中心、主变电所、车辆基地等发生火灾
6.乘客踩踏
7.车站、轨行区淹水倒灌
注:车站、轨行区淹水倒灌是指雨水等通过出入口、风亭、过渡段洞口等倒灌车站和轨行区,导致车站公共区积水浸泡或漫过钢轨轨面。
8.桥隧结构严重变形、坍塌,路基塌陷
9.大面积停电
注:大面积停电是指单个及以上车站、变电所、控制中心或车辆基地范围全部停电。
10.通讯网络瘫痪
注:通讯网络瘫痪是指行车调度指挥通讯、车地无线通讯、通讯网络传输系统等中断30分钟(含)以上。
11.信号系统重大故障
注:信号系统重大故障是指中央和本地自动监控系统(ATS)均无法监控列车运行或联锁故障错误持续60分钟(含)以上。
12.接触网断裂或塌网
13.电梯和自动扶梯重大故障
注:电梯和自动扶梯重大故障是指载客电梯运行中发生冲顶、坠落,或电梯轿厢滞留人员90分钟(含)以上,自动扶梯发生逆行、溜梯。
14.夹人夹物动车造成乘客伤亡
注:夹人夹物动车是指乘客或物品夹在列车车门或站台门时动车,含乘客或物品夹在列车和站台门之间时动车。
15.网络安全事件
注:网络安全事件是指因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对运营安全造成严重影响的事件。
16.造成人员死亡、重伤、3人(含)以上轻伤,以及正线连续中断行车1小时(含)以上的其他运营事件
注:中断行车是指线路中有2个及以上车站或区间发生单向行车中断。
以上险性事件涉及行车安全、运营中断、人员伤亡、网络安全等各方面的险性事件,在范围上,运营险性事件比运营生产安全事故的内涵更加广泛。既包括了传统意义上的safety,也包括网络安全(cybersecurity),运营可用性问题(availability)。从涉及的系统方面,涵盖了轨道交通系统的车辆、通信、信号、机电设备、基础设施各个方面。
可见,不同国家、不用用户对于风险的定义,接受程度存在一些差异的 。可以结合我国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实际要求,从用户的角度来制定适合的风险接受方法。
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薄说安全):谈风险接受原则(risk acceptance princip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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