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互联网的迅速普及和广泛应用,网络安全问题日益凸显,为了规范和约束网络运营者的行为,保障基础设施和网络空间的安全,国家相继出台了《网络安全法》、《密码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诸多法律法规。
正在从事或即将入门网络安全行业的从业者,一定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坚决不触碰法律红线,切实做到知法、懂法、尊法。
i春秋“网络犯罪案例分析”专栏每周更新1个真实案件,通过剖析真实的网络犯罪案例,加强网络安全从业者的法律意识。
投稿作者
YOU
i春秋特聘讲师、CISP-PTE认证讲师、NSATP认证讲师、Cisaw-Web认证讲师。
本期概述:被告人非法获取交管12123网站的车牌使用信息,帮助他人查号上牌,触犯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本期关键词
1、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2、非法查号上牌。
案情详述
2019年2月,郭某(已判刑)出资购买交管12123官网接口并交予从事软件开发的廖某(已判刑),廖某利用交管12123官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技术漏洞,使用JAVA语言,在“风清扬”查号软件基础上,接入交管12123官网,调用第三方(超级鹰)接口进行识别,绕过人工识别,改进、开发用于查询全国各地市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汽车号牌的软件MIUMIU及网站CI。开发完成后,郭某向他人出售MIUMIU软件及CI网站全国、省、市三级查询权限,从中非法获利约人民币425000元。上述款项由郭某、廖某二人按比例分成。
2019年9月,被告人代某向郭某购买MIUMIU软件全国权限一年期会员账号,通过郭某、廖某或者自己登陆MIUMIU软件获取交管12123网站的车牌使用信息,帮助他人查号上牌获利人民币78500元。2019年10月,被告人代某通过将从郭某处购买的三套MIUMIU软件使用权转卖给他人,赚取差价,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6120元。
2020年8月6日,民警在湖北省孝感市云梦县某车库内抓获被告人代某,并扣押了其手机六台、硬盘两个及记事本一本。
诉讼过程和结果
代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代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据此请求对被告人代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
被告人代某及其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代某通过MIUMIU软件帮助他人查号上牌获利的数额为130000元的证据不足,应认定为78500元的辩解、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代某九个月有期徒刑的量刑意见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代某犯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二、对扣押的作案工具华为手机一台、金色苹果手机一台及三星牌硬盘一个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
案情分析
围绕“车牌号码”选号产生的需求,属于常规的黑产,很多年前就已经存在,全国各地每年都能查获多起案件,只要需求还在,此类活动会一直存在下去。
类似的还有针对学区房选号、子女入学选号等更刚性的需求产生的VIP服务。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五条 (第一款)【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款)【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款)【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四款)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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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i春秋):专栏丨《网络犯罪案例分析》第二十六期:非法查号上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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