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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自:浙江在线、网络与数据法实务
2021年10月22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官网公布的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送达书透露,沈静冲时任中国建设银行余姚城建支行行长,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的作案当事人,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负有直接责任。
宁波银保监局表示,上述事实,有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中国建设银行宁波市分行案件信息确认报告、宁波银保监局案件调查事实确认书、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
该公告显示,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当事人,上述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违反了《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银监发〔2011〕6号)第五条、第七条的规定,属于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项规定,宁波银保监局决定对沈静冲予以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五年的行政处罚。
宁波银保监局指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送达
沈静冲:
我局2021年9月2日向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甬银保监罚决字〔2021〕64号),因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甬银保监罚决字〔2021〕64号)主要内容如下:
你时任中国建设银行余姚城建支行行长,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的作案当事人,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中国建设银行宁波市分行案件信息确认报告、宁波银保监局案件调查事实确认书、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你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当事人,上述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违反了《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银监发〔2011〕6号)第五条、第七条的规定,属于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项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予以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五年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宁波银保监局
2021年10月22日
相关法律条文:
公诉机关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沈静冲,男,1973年4月19日出生于浙江省余姚市,汉族,中共党员,本科文化,住余姚市。因涉嫌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8年8月15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8月14日被余姚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严慧慧,浙江民邦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余姚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余姚市人民检察院以余检四部刑诉(2020)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静冲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期间,因突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致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本院遂于2020年2月3日依法裁定本案中止审理,后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本院遂于2020年3月24日裁定本案恢复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余姚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尹婕、被告人沈静冲及其辩护人严慧慧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7年3月17日,被告人沈静冲应周某(已判刑)要求,将从鲁某听(已判刑)处非法获取的余姚市东城名苑业主的财产信息共计1111条通过QQ邮箱非法提供给周某用于招揽业务。
同年4月20日,被告人沈静冲在担任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城建支行行长期间,将该行受理的贷款客户财产信息共计127条提供给周某用于招揽业务。
2018年8月15日,被告人沈静冲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沈静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到案经过、情况说明、接受证据清单、银行客户个人财产信息、东城名苑业主名单、邮箱内容复印件、人口信息、认罪认罚具结书,证人周某、鲁某听的证言,电子数据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沈静冲自愿认罪认罚,公诉机关认为可以对其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静冲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其中部分公民个人信息系被告人在履职过程中获得并提供给他人,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沈静冲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中又自愿认罪,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在审理起诉阶段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沈静冲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被告人的辩护人就上述理由提出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沈静冲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沈静冲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安世加):行业动态 | 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浙江一行长遭禁业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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