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就医挂号、数据篡改
被告人:敬某,男,1981年出生,大学文化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2年出生,大专文化,中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监事
2020年,敬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委托张某某制作了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儿童医院的抢号软件,该软件可模拟北京儿童医院挂号软件接入该医院挂号系统,并通过篡改传输数据、模拟高频点击等方式高速抢号。
后敬某于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间,通过该软件代他人抢挂就诊号,非法获利18800元,严重干扰了北京儿童医院挂号系统的正常功能,扰乱了就医秩序。
2021年4月15日,敬某、张某某被查获归案。
2021年9月29日,张某某的家属代张某某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500元。
法院裁定:
敬某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修改、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应依法惩处。张某某明知敬某实施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仍帮其制作、维护挂号辅助软件,其行为已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应依法惩处。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敬某、张某某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罪名成立,系共同犯罪。
张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张某某没有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主观故意、其行为社会危害性小的意见,及建议对被告人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的意见,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提出的关于张某某身体情况的意见,与本案定罪量刑无关,本院不予采纳;其余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
敬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从轻处罚;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家属已代为退赔违法所得,可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敬某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二、张某某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三、在案扣押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五千五百元,予以没收。
四、继续追缴敬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三千三百元,予以没收。
五、未移送的扣押物品,由扣押决定机关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依法予以处理。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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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安全圈):【安全圈】制作抢号软件挂号,非法获利 1.88 万元:敬某判 2 年、张某判 1 年,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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