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果关系是法律中比较难定义的概念之一。当声称侵权行为A造成了损害B时,不同的当局对何时适合追究侵权行为人的责任有不同的看法。受害者通常需要 证明因果关系-事实上是作为第一步。这个概念也被表达为“但为了”因果关系,因为它可以用 逻辑陈述来检验 :“如果不是侵权行为A, 伤害B就不会有发生了。有时可以通过证明某一损害是独立于侵权行为而发生的来消除赔偿责任的。
然而,事实上,因果关系本身往往不足以证明赔偿责任。在分析更复杂的因果关系链时会出现困难,其中侵权行为A导致结果X1,而结果又导致结果X2,...,这反过来又导致结果Xn,这反过来又造成伤害B。随着A和B之间的联系日益减弱, 决策者和法官难以界定侵权人的责任限度。当疏忽行为组合 中的“最后原因”造成的伤害与个人疏忽的最后一行为严重不成比例时,也会出现类似的困难,这是由于先前行为者更严重的判断失误造成的。为解决这一问题而采取的方法包括将侵权行为人的责任限制在合理可预见的损害上。
侵权行为法所要求的因果关系的狭义定义可以使用“法律因果关系”或“近因果关系”等术语来提及。
证明特定危害是由特定的网络安全事件造成的,这可能极具挑战性。举一个常见的例子,识别数据受到损害的自然人可能会发现很难或不可能证明在给定的数据泄露事件中丢失的数据是恶意行为者随后用于进行 欺诈的数据的来源 模仿。数据泄露通知 法有助于 纠正在这些情况下受害者可获得的证据不平衡,但即使如此,受害者也必须证明 特定违规行为与欺诈事件的因果关系。一个值得注意的例外是在支付卡数据泄露后发生的财务损失,因为随后的欺诈损失的因果关系可以很容易地从同期的数据泄露事件中推断出来。这些情况带来了其他挑战,如第 7.4 节中所述。
网络安全知识体系1.1法律法规(二十)信息系统犯罪的执法与处罚
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河南等级保护测评):网络安全知识体系1.1法律法规(三十一) 限制责任范围:法律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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