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从事或即将入门网络安全行业的从业者,一定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坚决不触碰法律红线,切实做到知法、懂法、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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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作者
YOU
i春秋西南校区教学负责人,CISAW-Web安全认证课程设计组成员,NSATP-A/D认证课程设计组成员,北京公安大学指定安全特聘讲师;长期为行业用户进行技能培训和安全服务培训,多次为企事业单位提供网络信息安全技术培训和实战指导。
本期关键词
1、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2、批量注册。
案情详述
邹某,男,199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小学文化,无业,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因涉嫌破坏计算机系统罪于2018年6月13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经审理查明,2018年4、5月份,被告人邹某在淘宝上开设淘宝店铺,出售各种网站和APP账号。2018年6月6日,一位网友向被告人邹某购买“今日永州”的APP账号后,被告人邹某觉得注册“今日永州”的APP账号有利可图,遂在网络上购买注册机和服务器,利用“今日永州”的程序漏洞,至2018年10月期间共在“今日永州”客户端恶意注册25万多个账号,造成“今日永州”的服务器瘫痪,后台数据错乱,无法正常运行推广。后被告人将其通过非法手段注册的账户,在淘宝网等网站上贩卖,获利5680元。2018年6月13日,被告人邹某被抓获归案。
诉讼过程和结果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修改、干扰,造成“今日永州”系统平台不能正常运行推广,后果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邹某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邹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邹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单位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单位的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邹某犯罪情节较轻,具有悔罪表现,且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邹某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
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已经退出的违法所得均依法予以没收。 |
案情分析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六条【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第一款)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二款)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款)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第四款)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数据或者应用程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后果严重”:
(一)造成十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主要软件或者硬件不能正常运行的;
(二)对二十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进行删除、修改、增加操作的;
(三)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为一百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提供域名解析、身份认证、计费等基础服务或者为一万以上用户提供服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累计一小时以上的;
(五)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后果特别严重”:
(一)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
(二)造成为五百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提供域名解析、身份认证、计费等基础服务或者为五万以上用户提供服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累计一小时以上的;
(三)破坏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能源等领域提供公共服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功能、数据或者应用程序,致使生产、生活受到严重影响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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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i春秋):批量注册APP账号造成服务器宕机瘫痪+出售账号非法获利,该当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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