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量​电子数据审查的3种思维】

admin 2022年5月27日10:01:16评论22 views字数 2587阅读8分37秒阅读模式

来源:刘品新l网眼观法,转自:检务科技新动态

一、“定位”思维


检察技术的价值体现在哪里?检察技术的核心竞争力是什么?徐衍首先提出这两个问题引发大家的思考。


徐衍强调,检察技术人员不是什么杂活都做的行政人员,那并不能体现检察技术人员的核心竞争力,而是作为检察辅助人员支持业务办案、辅助业务办案,核心竞争力应体现在检察业务上。


徐衍期待,未来公安同志向检察官汇报案件时也会到检察技术部门来。现在杭州的几个基层检察院已经做到了这一点,负责电子物证的网警会和检察院的案件承办人一起在检察技术人员的办公室里讨论案件,这与杭州近年来比较重视电子数据图像鉴定等方面密切相关。


【海量​电子数据审查的3种思维】


二、“融合”思维


检察官和技术人员在办案组的具体工作有“分”也有“合”。“分”即分工,特别是《人民检察院办理网络犯罪案件规定》对二者的分工职责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合”即合作,分工并不代表二者存在严格的分界,例如在案件讨论方面,技术人员和业务人员都要了解对方的工作内容。徐衍特别强调,技术人员需要认真研究刑法尤其关于计算机犯罪的几个章节,技术部门介入后检察官可以更准确地对案件进行定性。例如,“破坏”“侵入”“控制”“非法获取数据”等关键词的含义有不同的规定,检察技术人员需要与检察官讨论清楚让其理解,检察官才能作出更合适的定性。


徐衍介绍了一个技术部门和业务部门合作的典型成功案例:全国首例微信解封入罪案——杭州市上城区公安、杭州市检察院和上城区检察院共同成立了办案小组,由于微信解封涉及技术流程,检察官充分听取了技术部门的意见,在补充侦查提纲中采纳了技术方面的专门意见和思路。技术部门的技术审查思路主要考虑了两个难点:一是对公安移交的电子数据进行规范性和实质性的审查,包括如何确定嫌疑人的犯罪主观故意;二是如何证明作为财务的同案犯对犯罪事实知情。检察技术人员开启了自行补充侦查,对补充侦查的方向专门和检察官进行讨论,通过侦查实验确定了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故意,通过人物数据画像,还原了投射在电子数据中的事实行为,确认犯罪时间和管理财物的事实,并深度恢复以提取关键证据某文档,确定了其对犯罪事实的主观明知。最终由于该案证据固定明确,各嫌疑人在法院判决后均未上诉。


技术部门和业务部门配合可以取得双赢的结果。很多检察官并非不想找技术部门而是不知道要找,直接相信鉴定机构或公安提供的报告而没有实际审查其中可能存在的问题。技术人员找到机会与检察官合作办几个案件,使检察官明白技术人员的价值,从而形成良性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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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三查”思维


 “定位”思维解答“该干什么”,“融合”思维解决“怎么干”,“三查”思维则旨在分析具体可以做些哪些事情。


(一)审查思维


徐衍指出,为了落实“大控方”的格局,最终让证据到法院开庭审理时没有瑕疵,不要认为每一份电子取证报告或技术协助报告都规范,检察人员同样需要对这些报告细心审查。例如某图像鉴定报告中附有文件的哈希值,但自己校验之后就发现根本对不上,且该案件已经到二审阶段都没人发现;又或许有些应做哈希校验值而没有做或漏做,又或做哈希校验的方法不对等,都需要技术人员多留心注意。


(二)调查思维


事实基本清楚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如何再围绕该事实固定证据、提取证据或形成证据链——有些领导认为这是公安机关的任务,但徐衍认为,检察机关本身有自侦权,且技术部门的优势在于和业务部门的同志们距离最近且可以实时交流,最高检也特别强调自行启动补充侦查的重要性。


徐衍以李某等15人诈骗案为例,展示了审查海量证据的一个角度。李某等15人搭建了虚假的贷款平台,通过电话和微信方式告知被害人可以办理网络贷款,然后以支付会费、保证金、解冻金等名义实施诈骗。经过检察院自行补充侦查,诈骗金额从受理时的32万提高到最终判决认定的395万,被害人由30人增加到202人,主犯的量刑区间幅度发生质的飞跃,且案件的认罪认罚率和量刑采纳率都是100%,没有人上诉,可见该案的证据固定工作做得非常好。


该案的难点在于:主观证据方面,犯罪嫌疑人无法准确说清诈骗了哪些人、诈骗金额供述反复、在检察官提审时避重就轻;诈骗团伙与收款银行卡的控制关系较为淡薄,仅有口供。客观证据方面,三名侦查人员花了两个月时间才将本案电子数据提取完成,侦查机关未对提取出的142份电子数据、16卷报告进行分析。面对海量的电子数据,检察官第一时间委托了技术人员介入,成立了电子证据的审查分析工作小组,将海量数据化整为零。因为存在检材数据的交叉,首要的工作就是进行数据清洗。经过重复数据的检测和消除、甄别不一致的数据检测及解决冲突、运用数字化分析技战法解析数据特征,最终将17GB的数据浓缩为三张表格。


徐衍介绍,在最高检技术信息研究中心贺德银副主任的指导下,杭州市上城区检察院正在进行自主研发的“电子证据可视化分析平台”的试点。这个平台研发的初衷就是为了在海量数据中通过建模或高级搜索方式发现规律,第一时间找到并整理出所需要的东西。平台分为两个对象,在业务人员端即检察官端,可以看到技术人员提供的较有价值的初步报告并进行摘录工作;在技术人员端则有很多特别功能如正则、建模、人物画像、犯罪模型、以案件时间轴进行数据清洗等等。技术人员通过该平台的初筛,为检察官减少了很多工作量。


【海量​电子数据审查的3种思维】


(三)侦查思维


徐衍指出,这里的“侦查”不同于前面讲的自行补充侦查,而是在还不知道犯罪事实的情况下如何找到线索进行立案监督或对案件改变定性等。侦查思维对学工科的检察技术人员来说不是难事,关键是要有将侦查意识纳入电子数据审查的思维转变。


徐衍以储某职务侵占案件为例展示了一个典型的反向侦查案件。从侦查机关移送的事实来看,嫌疑人储某是典型的职务侵占行为,主要证据是他人的口供指认,但通过公诉部门与技术部门联合开展自行补充侦查,发现所提取的电子数据存在许多反向的证据,最终予以不起诉处理。这是以典型的侦查方式还原案件事实,从而避免了一起冤假错案。


徐衍介绍的另一个案例是周某假币案。周某通过快递寄假币的少量样品被发现,其后检察技术部门对公安扣押的周某的电脑和手机展开补充侦查,在其电脑中恢复发现了存有假币的样版和制造假币的方法。随着聊天记录等数据的进一步破解,检察官发现原先被认为是一个下游人员的周某其实是团伙的首要人物,进而改变了案件事实的定性和补充了相应罪名。


【海量​电子数据审查的3种思维】

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电子物证):【海量​电子数据审查的3种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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