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观点| 核电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制度建设探索

admin 2023年2月9日11:02:58评论9 views字数 4634阅读15分26秒阅读模式

行业观点| 核电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制度建设探索

摘 要:


随着《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等法律法规颁布,国家针对关键信息基础实施安全保护配套的《关基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于2021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标志着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领域的法律法规层面日趋成熟,核电企业应针对法律、标准中提到的安全技术、安全管理要求展开实质性的工作,做好核电企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网络安全保护工作。本文结合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管理方面工作经验,对核电企业在关基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制度建设工作进行思考研究,总结和提出了制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管理程序的相关建议。

关键词:核电企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制度建设;

行业观点| 核电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制度建设探索 1 .前言

2017年6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明确了对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保护是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实行重点保护。2021年9月1日《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正式施行,“条例”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相关的一系列要素作了更具体的规定,同时,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如出现不认真履行网络安全保护职责而须承担的法律责任也更加清晰。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依据上级单位颁布的“关基”相关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和条例制定本单位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制度已经迫在眉睫。上级监管部门针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例行检查或抽查逐渐有序[1]作为迎检的基本准备材料之一,本单位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制度文件需要生效发布。本文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的网络安全管理岗位工程师实际工作的角度,持续摸索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管理方面工作经验,结合本单位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维的现状,在不改变已有工作机制的前提下制定合适的管理细则,推动本单位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有序开展。

行业观点| 核电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制度建设探索 2 .管理制度中需要明确的内容

01

明确开展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原则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要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2],以贯彻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制度为基础,重点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以及数据安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措施必须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贯彻实施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落实网络安全保护“实战化、体系化、常态化”和“动态防御、主动防御、纵深防御、精准防护、整体防控、联防联控”的“三化六防”措施,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营、谁负责,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纳入日常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到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与部门生产绩效考核内容,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服务供应商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措施落实情况纳入到公司供应商考核办法。
02

明确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机构和岗位

网络安全法和“条例”中明确规定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应当设置专门安全管理机构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3]。而考虑到核电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维责任可能划分在了维修部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设备管理可能放在了技术部门,而网络安全的岗位则可能放在了信息部门或者安全管理部门,结合公司的经营情况,设立一个独立的安全管理部门全面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保护工作显得不太具有可行性。所以在实际工作开展的过程中,通过网络安全工作办公室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各个专业的负责人和关键岗位人员集中起来,然后依托一个实体部门进行归口管理运作,在公司网络安全领导小组和首席网络安全官的领导下开展各项具体工作。
公司设立网络安全领导小组,由公司党组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成员包含首席网络安全官等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公司网络安全领导小组下设网络安全工作办公室,网络安全工作办公室依托实体部门(如:信息部)运作,由首席网络安全官担任网络安全工作办公室主任,成员由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管理责任人以及其他参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负责人以及网络安全监督岗位人员构成;网络安全工作办公室下设关基安全保护工作小组,小组成员由参与关基安全保护工作的运维岗位、网络安全岗位以及设备管理岗位人员组成,每个小组再设置组长。从而构建形成一个完善安全的3层阶梯式安全管理机构[4],以此作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网络安全保护管理措施正常执行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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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参考关基专门安全管理机构
03

明确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管理需要履行的职责

结合已经设置的网络安全管理机构和岗位,进一步对相应负责人和关键岗位人员需履行的职责进行定义,网络安全领导小组领导公司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和重大网络安全事件处置工作,组长由公司党委(党组)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担任,对公司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负总首席网络安全官则由一名领导班子成员担任,分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办公室依托实体部门运作,作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专门管理机构,落实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具体措施,同时也参与公司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决策;安全管理责任人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变更和运行维护等环节中负直接管理责任;机构负责人和关键岗位人员需要进行背景审查和参加网络安全教育培训,其中关键岗位人员在网络安全技能和技术培训方面还须增加考核要求。培训由培训部门组织实施并记录培训日志,背景审查由人力部门开展。健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的制度和规范,常态化开展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网络安全监测,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检测评估;编制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按要求开展应急演练;建立网络安全事件监测和报告制度,以便在发生网络安全事件时及时报告并进行处置;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需要的人力、财力和物力投入由公司经营计划部门和财务部门进行保障;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安全保卫、舆情控制等方面的工作则需要相应的职能部门参与。

04

明确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行安全需要开展的工作

依据最新发布的《信息安全技术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基本要求》标准内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应围绕分析识别、安全防护、检测评估、监测预警、主动防御以及事件处置等重点活动,并将网络安全风险隐患管理工作贯穿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全过程,形成完备的网络安全监督工作闭环。在完成设立关基专门管理机构以及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从业人员配备等准备工作之后,首先须要开展的工作便是分析识别,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围绕本单位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完成业务识别、资产识别、风险识别以及重大变更的识别工作,为开展后续其他活动奠定基础。根据已形成的关键业务清单、资产清单以及安全风险清单,在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管理人员、安全通信网络、安全计算环境、安全建设管理、安全运维管理等方面实施安全管理和技术保护措施,开展安全防护工作,确保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行安全。
检测评估、监测预警和主动防御以及事件处置与关基运行维护以及问题整改工作紧密关联,一方面需要建立检测评估制度并确定检测评估的流程和内容,便于关键岗位人员参照制度和流程开展安全检测与风险隐患评估工作,检验安全防护措施的有效性,及时发现网络安全风险隐患,并分析潜在安全风险可能引发的安全事件,对安全风险隐患进行持续整改跟踪,动态清除已发现的风险隐患;另一方面需要建立网络安全监测预警和信息通报制度,针对发生的网络安全事件或发现的网络安全威胁按照制度及时发出预警提示,逐步提高主动发现攻击的能力,采取收敛暴露面、捕获、溯源、干扰和阻断等措施,结合攻防演习和威胁情报搜集工作,提升对网络威胁与攻击行为的识分析和主动防御和处置能力。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行安全强调日常运营与重要保障时期的安全,具体的工作按照关基安全监督工程师、关基运维工程师、关基网安防护工程师和关基技术工程师等关键岗位进行职责分解,明确各项工作的要素,将具体的关基安全保护工作落实到岗位,建立对内和对外的联络通道,调动公司内部各部门协同联动,做好内部关基安全保护工作与制度建设,也积极接受外部监督检查,完成上级监管部门的信息报送要求。

05

明确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责任的考核

关于网络安全责任制和问责制度的要求,在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委(党组)网络安全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文件有非常清晰的阐述。《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中不仅清晰的罗列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责任义务,还明确了运营者在违反相关规定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运营者应根据“条例”提炼出日常开展的工作项,同时也将责任进行分解落实到每一个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从业人员,关专门安全管理机构需要建立健全评价考核制度,组织开展网络安全工作考核,提出奖励和惩处建议。在工作实践中,网络安全责任有关的考核是安全生产与经营绩效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5]。为了做到在网络安全考核有制度支撑,可以根据公司的经营特点,借助已有的安全生产责任管理工具,建立网络安全监督体系,覆盖全部与网络安全有关的违规行为的考核。网络安全纳入公司安全质量环保考核和问责体系,将常见的网络安全违规和偏差行为清单增加到安全质量环保考核文件中,网络安全的违规行为同样适用于安全质量考核工具,生产型的企业通常设置有安全生产委员会,在每月例会中展示当月全公司的安全生产指标情况。通过这种途径能让公司领导班子能了解到网络安全的风险情况并进行适当决策,同时也能增强网络安全考核工具的作用强度。另一方面将网络安全考核列入公司经营绩效考核体系,结合以月和日为频度的指标展示,形成网络安全考核与评价的环节。结合程序与规范、监督与处置等模块,构成一套完整的网络安全监督体系。通过体系的持续运作,进而形成网络安全监督闭环,建立网络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行业观点| 核电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制度建设探索 3 .结束语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是网络安全保护工作的重中之重,核电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具有网络架构特殊、工控协议种类多等特点[6],导致其安全防护存在一定的特殊性。核电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一旦遭受网络攻击,不仅影响DCS系统正常运行,还有可能威胁到反应堆的运行安全。本文从五个方面阐述了核电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制度需要涵盖的内容,通过管理制度建设来健全完善核电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整体安全防护能力的提升,应对复杂多变的新挑战,对开展核电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具体实践,提升核电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公安机关依法全面加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和监管[J].信息网络安全,2021,(9)

[2] 于慧超.石油化工行业网络安全运营的探索与思考[J].石化技术,2020,27(3):218,215.

[3] 新华社.《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公布[J].互联网天地,2021,(8):2.

[4] 王超,赵英明,陈勋等.铁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防护框架设计[J].铁路计算机应用,2022,31(5):7-11.

[5] 张雅文.甘肃省互联网应急中心绩效考核体系优化研究[D].兰州大学,2021

[6] 张斌,陈意,王新霞等.工业领域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网络安全防护体系研究[J].中国信息化,2022,(3):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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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罗安满(1987-),男,湖北荆州,大学本科,高级工程师,现在秦山核电网络安全监督岗位,从事核电厂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网络安全保护相关工作。

行业观点| 核电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制度建设探索

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i安全梦):行业观点| 核电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制度建设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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