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医院第三级等保系统未落实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等级保护测评法定义务被处罚

admin 2023年9月6日10:36:35评论37 views字数 817阅读2分43秒阅读模式

2022年9月,广州警方在工作中发现,广州某医院建设运营的“电子病历EMR系统”确定为三级网络,并于2020年6月按规定到公安机关进行了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备案。但该系统自投入运行以来,医院一直未按规定对其安全等级状况开展等级保护测评,经公安机关督促整改后仍未进行改正,且医院的相关负责人员对该信息系统的安全情况完全不了解、不清楚,更没有对系统安全风险及时进行排查整改,未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未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违反了《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根据《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广州警方对该医院作出行政处罚,并责令其限期改正。

警方提示:医疗卫生、教育行业等领域信息系统众多,且承载了大量的个人敏感信息和重要数据,是网络安全保护的重要行业,也是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重点对象。根据《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的规定,信息系统建设完成后,运营、使用单位应当依据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定期对信息系统安全等级状况开展等级保护测评,且第三级信息系统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等级保护测评。各网络运营者均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备案、测评等法定要求,建立健全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采取相关技术措施,保障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后记: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工作开展,不仅仅是等级测评,最重要的是对测评中发现的网络安全风险和隐患的整改工作。而等级保护工作中的五个规定动作,是我们在大轮廓上的遵循。中观的遵循则是以“等级保护”为关键字的国家标准,而微观或者详细的遵循则是《等级保护基本要求》安全要求项后面的国家标准及对应的技术,而更需要从规划设计到建设,再到使用持续性满足等级保护要求。并不是临时抱佛脚式的应付,应付性测评、应付式检查等等。

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河南等级保护测评):某医院第三级等保系统未落实“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等级保护测评”法定义务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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