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4日,是我国第23个“全国法制宣传日”。当前,我国已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迫切要求进一步提升公民法治素养。深入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有助于推动全社会树立法律意识。
后来随着我国进入移动互联网时代,对电子数据的认识不断加深,电子数据才逐渐获得立法的认同,作为独立的证据形态被法学界所接受。
我国首次将“电子数据”纳入刑事立法的是2005年《公安机关电子数据鉴定规则》 。2005年《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数据检查规则》首次对收集、提取、检查、鉴定电子数据的内容与程序作了规定。*观点来源于文献[1]
电子数据证据真正被立法所吸收是2010年的《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将电子邮件 、电子数据交换 、网上聊天记录等内容视为电子证据。
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八种法定证据中采用“电子数据”概念,并将电子数据与视听资料并列,统称为第八类证据。电子数据作为法定的证据种类正式被立法接纳,从根本上确立了电子数据作为独立证据的地位。*以上观点来源于文献[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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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pixabay
自2012年以后,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陆续出台多部关于电子数据取证的法律法规。
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以下简称“两高一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对电子数据的收集主体、方式,电子数据的移送和涉及专门性问题的鉴定与检验进行了系统规定。
2016年“两高一部”发布《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对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进行了全面、明确的规定,细化了电子数据的取证主体、取证对象、取证方式、取证条件等内容。
2019年公安部印发《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旨在规范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的电子数据取证工作,要求公安机关取证时应当遵循法定程序和技术标准,全面、客观、及时地搜集和提取涉案电子数据,确保电子数据的真实、完整。
2021年《人民检察院办理网络犯罪案件规定》设置专章对电子数据审查进行规定,明确对电子数据“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审查的基本要求。
2022年“两高一部”出台的《关于办理信息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针对网络犯罪案件中电子数据的调取、收集、审查规则进行了说明。
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效率源):关于刑事领域电子数据取证,这些重要法律法规你是否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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