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量电子数据审查的实现路径】

admin 2025年7月1日17:16:09评论9 views字数 4653阅读15分30秒阅读模式

作者:赵宪伟  刘政  徐衍,来源:中国司法鉴定  2022年第1期(总第120期),转自:信息时代的犯罪侦查

【摘要】

   解决海量电子数据1审查这一难题既是一线办案检察官面临的急迫需求,也是工程技术领域长久未能实现突破的冰封之地。笔者通过对十余年以来电子数据取证行业发展的回顾和研究,谨 慎提出应用人工智能手段突破这一问题的初步方案。事实上,对 电子数据进行再挖掘、再利用有着广阔的空间,其意义与价值远 远超出单纯的“取证”。幸运的是,人工智能和大数据的先行研 究、各行业知识图谱的建立与完善,为完成这一突破准备了思想 框架、数据基础和技术条件。在此领域进行探索,艰难而又令人 激动。
【关键词】海量电子数据 检察审查 人工智能 技术协作
在笔者看来,电子数据就是人类活动在虚拟赛博空间2的投射。在漫长的历史长河里,人们对获得“上帝之眼”能力有无限 渴望,这反映了人们对真相的无限追求。但除了乡间野夫坑蒙拐 骗之外,就是欺世盗名之徒混淆视听。他们所赖以生存的根本就 是为人们虚构了一幅掌握“上帝之眼”能力的虚幻图景。幸运的 是,我们当前所处的时代,为获取这种投射创造了最大可能性。面对海量的电子数据,既像寻宝找矿,又像密室逃脱,无不充满 了令人激动的前景。这个问题过于宏大,本文也仅限于在刑事司 法领域进行探讨。
  一、电子数据“取”的问题已经基本解决 
2005年,笔者以及部分条线同仁第一次参加了公安部物证 鉴定中心组织的电子物证培训班。从此开启了检察系统在职务犯 罪侦查工作中收集和运用电子数据的新篇章。此后,检察系统的 电子数据技术人员紧跟取证技术发展前沿,在实践中发展出大量 的经验、技战法,培养了一支优秀的队伍。
从行业来看,2001年电子数据取证概念才引入国内,之后 取证产品市场逐渐形成。在早期,由于我国取证产品的整体技术水平与发达国家有一定的差距,主要依赖国外相关产品。随着国 内取证产品市场的不断发展,国内的一些企业开始自主创新,经 过十几年的发展,电子数据取证领域已经涌现不少具有自主知识 产权的优秀产品和公司企业。让笔者感触颇深的是,我们已经从 十几年前研究、跟随、模仿美国、欧洲等发达国家的取证技术,发展到现在陆续向国外输出我们的产品、技术、培训和理念。与国外产品相比,国产取证产品针对国内用户需求而开发,并提供了丰富的本地化解决方案,而且操作简单,为大部分国外产品所不及。因此,国内自主研发的取证产品逐步取代国外产品成为市场主流。这一变化与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息息相关、同频共振,这也是整个行业得以快速发展的主要推动力。

赛博空间(Cyberspace)是哲学和计算机领域中的一个抽象概念,指在计算机以及计算机网络里的虚拟现实.

 从标准规范及实验室能力配套方面来看,截至今年,我国共发布电子数据取证鉴定领域的各项标准与技术规范59项,包括4项国家标准、36项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和19项司法鉴定技术规 范。另一方面每年参加公安部能力验证计划的实验室近千家,公 安、检察、国家安全、海关、司法鉴定等机关机构投入的的电子 数据实验室建设及配套升级增长迅速,相应的电子数据鉴定人数 量逐年上升,对电子数据取证的实践应用日益丰富。
 从司法立法来看,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将电子数据增列为新的证据种类,进一步丰富了证据的外延。2014年两高一部又发布了《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3对电子数据取证人员资质与技术要求、电子数据取证原则、收集提取电子数据的笔录制作要求、电子数据的移送规则和电子数据的鉴定与检验等问题作了进一步明确。2016 年两高一部颁布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4,进一步统一和细化电子数据证据规则,同时 针对不同的案件类型,连续出台电子数据取证、审查等相关的司 法解释,特别是随着网络犯罪不断的延伸,电子数据审查取证在 司法立法中属于热门板块。 

3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印发《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公 通字〔201410 号),2014 5 4

 从司法实践来看,涉电子数据专业案件呈几何增长,司法人员都要面对大量的电子数据。以杭州市检察机关技术部门为例,2019年至2021年共办理电子数据专业技术案件6947件,分别为2019年1218件,2020年2161件,2021年3568件,案件数年均增长幅度 72%。

【海量电子数据审查的实现路径】

4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印发《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的通知(法发〔201622 号),2016 9 9

 其中勘验检查、技术协助、检验鉴定等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查取证类电子数据专业技术案件共4189 件,分别为 2019年 966件,2020年1152件,2021年2071件,年均增长幅度 49.5%。

【海量电子数据审查的实现路径】

 从上述三年电子数据专业技术案件涉及的罪名分布而言, 2019年涉及罪名数 55 个,2020年涉及罪名数 89个;2021年涉 及罪名数 99个,年均增长幅度 36.5%,覆盖了几乎全部的常见 刑事案件罪名。

【海量电子数据审查的实现路径】

 当然,技术的发展日新月异,对于“电子数据取证”而言,仍有大量的问题亟待解决,但从国内整个发展的基本面来看,相 关行业市场日趋成熟,电子数据在司法立法上逐渐形成体系,实 验室建设投入增长迅速,电子数据作为基本的八大类证据已在司 法实践中广泛运用,笔者认为,电子数据“取”的问题已经基本解决。

二、电子数据“用”的问题矛盾凸显 

事实上,所有的电子数据都具有多元关联证明作用。比如,张三手机中提取固定的微信聊天记录,不仅能够证明张三实施了本罪行为,可能还有其与上下游人员勾连的记录,或者实施了其他相似或者无关的违法犯罪活动。因此,从刑事司法的角度看,如何用好电子数据,是超越了“取”、更能凸显其证据作用的新的维度的问题。 
近年来,笔者在各地调研中,越来越多地听到基层检察官反 映电子数据无论是在整体工作面、技术层面还是在业务层面中都存在的诸多问题,有的甚至造成了较为尴尬的局面。
    1、检察机关电子数据整体工作面上之困局 
一是装备落后难以满足正常工作需要。
检察官缺少审查电子数据的必要科技装备,随着侦查机关办案过程中收集提取的电子数据体量越来越大,存储电子数据的载体越来越多的是蓝光光盘和移动硬盘,而检察官办公使用的电脑绝大多数没有蓝光光驱,且电脑配置一般,连电子数据存储载体都无法打开,还谈什么审查?连最起码浏览电子数据都需要检察技术部门协助。

二是海量电子数据审查与审限紧张之间的矛盾日益凸显,这也是目前电子数据审查实务中最为突出的问题。

不论是审查逮 捕、审查起诉均有时限要求,高效审查海量电子数据存在困难,即使委托检察技术人员介入,利用专业手段和技术装备辅助开展电子数据审查也需要时间。比如审查逮捕一般只有七天时间,如何在七天时限内审查用好电子数据困难重重。现在大量案件特别是经济案件均呈现出信息网络化特征,导致犯罪证据大多数以电子数据的形式留存,而此类电子数据的体量日益增大,如何实现关键证据地快速锁定、查询和审查是困扰一线办案人员的重要问 题,特别是在捕诉合一、案多人少的背景下,对于海量电子数据审查的提质增效显得尤为重要。例如某基层检察院办理的一起案件中,侦查部门把收集提取的电子数据移送到检察院。里面包含的数据仅以社交软件记录为例,就达到近 1000 万条。面对这些数据搜索、浏览操作之慢,让人人望而却步、萌生退意。
三是检察官审查电子数据缺乏指引。
检察官缺乏电子数据审查操作指引。比如是否可以建立提醒机制,提醒检察官是否需要委托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是否需要辅助进行海量数据筛查等等,再比如什么性质案件需要如何开展什么类型的电子数据鉴定,公安机关答复的无法鉴定或者无法收集提取的电子数据是否有依据等等。对于这些问题,乍听上去感觉是程序问题,但实际上都需要有相当的专业背景才能够提出来。
四是检察官审查运用电子数据敏感度还较低。
检察官审查判断电子数据的技能跟不上、敏感度低,比如应当加强电子数据审查技能培训,检察官不仅需要会看电子数据,还需要不断积累经验,提升审查运用电子数据的能力,并进一步提高引导侦查取证的敏感度。
五是检察机关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薄弱水平参差不齐。
例如司法实务中的电子数据并非全部都是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有些电子数据呈现的方式是代码、符号等,此时,若不经过专业人员的分析、解读、转换,上述电子数据是无法转化为有效的证据,难以为司法实务人员所用。因此,以专业的方式来解读、审查电子数据成为发挥电子数据有效价值的关键所在。但目前检察机关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较为薄弱,水平参差不齐,且专业技术装备配备也极不平衡,很难真正满足电子数据审查的真实需求。
六是公检法三家在刑事诉讼领域中对电子数据认知存在差异。
目前公检法三家在电子数据收集提取、移送展示、审查认定 在认知上存在差异,标准不够统一,应当加强交流,统一标准。即便不能统一标准,也应当尽可能统一理念。实践中,常常看到有的地区公安机关收集提取电子数据不规范,检察人员对电子数据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不熟悉,审查电子数据存在误区,法院对于电子数据审查的关键点又无法与公安、检察达成一致。
    2、检察机关电子数据在技术层面之困境
一是“看不到”,是指很多基层检察院对侦查部门移送的电子数据束手无策,一方面因为没有合适工具可用,另一方面是不会运用电子数据解决自己案件中的问题。以微信聊天记录为例,当需要从海量聊天记录中筛选关键证据时,检察官有时只能打印 出来一页一页的看,效率极低。同时,受限于专业门槛,检察官对于网络犯罪领域的专业知识缺乏了解,在某些极端情况下,由于提取的电子数据过于庞大,审查流于形式。
二是“搜不着”,是指一个案件中,收集固定的电子数据往往体量巨大,取证报告通常是网页格式,使用非常不便。想在其中搜索某些关键词,更是宛若龟行,而对于关联分析,更是无从下手。据笔者了解,目前尚没有智能化的工具可供办案人员便捷高效的搜索。
三是“用不好”,是指海量电子数据其实是一个巨大的虚拟空间,其中往往蕴藏着远超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违法犯罪线索,显然我们对其的挖掘、利用还远远不够。当然,用不好的原因,更多的跟前两个原因有关系。因为,不容易看、不容易搜,自然也就没办法运用好。
    3、检察机关电子数据在业务层面之痛点
在很多新型犯罪案件中,公安机关经常会主动邀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引导侦查,但由于缺乏专业知识,检察官很难提出具有很强针对性的引导侦查意见。特别是在涉及电子数据等证据实体问题上,侦查人员与检察官的沟通上付诸阙如,导致提前介入的效果和质量不高。
   另外,由于种种原因很多案件中的电子数据并没有及时收集提取,除了部分囿于技术难度高尚无法突破之外,某些地方办案部门之间存在沟通障碍,比如侦查阶段认为不重要没有进行数据提取,或者没有及时获取相关密码密钥导致问题死结。对上述情况需要及时开展补充性地提取工作,但在实践中往往被忽略了。 
   还有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即远程跨境获取电子数据合法性的问题。如当前大部分网络犯罪组织的后台服务器部署在境外,公安机关运用技术手段获取的后台数据难以转化为法庭证据。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涉及电子数据的诸多专门性问题,是辩护人重要的法庭“辩点”,这也是需要在司法层面需要给予重点关注的。

【海量电子数据审查的实现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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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电子物证):【海量电子数据审查的实现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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