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解答︱人工智能,是法律意义上的人吗?

admin 2024年4月9日22:30:48评论1 views字数 4220阅读14分4秒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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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随着生成式人工智能、脑机接口、人形机器人等颠覆性人工智能技术的突飞猛进,人类社会的生产、生活方式乃至社会治理模式都将随之迎来新的变革。在这一时代背景下,关于人工智能法律主体地位的讨论也越来越具有现实意义。
当科技发展到今天,人工智能,是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人?近日,西南政法大学人工智能法学院教授、科技法学研究院副院长陈亮,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未来法治研究院副院长丁晓东,浙江大学数字法治研究院副院长高艳东,中国科学院大学公共政策与管理学院知识产权系主任尹锋林,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刘晓春五位学界专家,就此展开了一场深入对话。

01

人工智能在法律上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据悉,目前学术界在实践中存在不同观点,但这对于未来制定相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等,又是一个绕不开的问题。您认为,人工智能是法律意义上的人吗?

陈亮:法律意义上的人,是法定权利与法定义务的最终归属,是法律分配收益和分摊风险的最终承受者。一国法律的人法制度,关乎社会主体的行为激励与行为约束,进而关乎经济发展、社会稳定乃至整个人类社会的持久繁荣。在人工智能广泛介入人类社会生活各领域的当下,理性而科学地回答人工智能是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人,并据此重构我国的人法制度,不仅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意义,而且具有显而易见的现实意义。
我认为,人工智能是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人,应该根据法律意义上的人的制度功能进行综合研判,而不能仅仅因为人工智能不具有生物学意义上的人的某些本质特征而草率否决。毕竟,法律意义上的人与生物学意义上的人是分离的。如果仅仅因为这一点,而否认人工智能的法律主体地位,那么公平分配人工智能收益和分摊人工智能风险就将成为一句空话,又如何激励我国人工智能产业链上的利益相关者为将我国建设成“世界主要人工智能创新中心”而奋斗呢?

丁晓东:人工智能是不是法律上的人?答案可能非常明显,我想绝大多数学者和专家可能都会给出否定回答。ChatGPT与Sora或许可以创造类似于人类或远胜于人类的生成内容,自动驾驶或许可以比人类更安全与高效驾驶,但人工智能在本质上仍然是一种工具。人工智能既不像人一样具有个人意志,也不像法人一样具有群体聚合性的集体意志,将人工智能视为法律上的人,无法通过法律制度的权利义务设置而对其进行合理激励。

但人工智能挑战了传统法律中对人与物的关系设定。传统法律预设了人是具有创造性、自由意志的主体,而物则是人类被支配的对象。人工智能带来的变化是,人工智能变得越来越像人,而人类在不少情况下则反而变得更像机器主体。例如在智能投顾(即机器人理财)、股市量化交易中,人工智能算法替代了人类进行“意思表示”;在自动驾驶中,人类驾驶员转变为乘客或承担较少监督义务的安全监管员。而最为典型的还是知识产权中的著作权。很多人工智能生成作品在外观上更接近于人类作品,具有高价值与历史创造性。

面对人与物的边界模糊与关系变化,传统法律制度需要与时俱进、转型升级。例如对于人工智能的法律责任,法律可以根据人工智能的具体特征而将其归入不同类型。对于那些构成产品部分的人工智能系统,例如自动驾驶系统,法律可以将其视为产品组成部分而进行规制,对其施加产品责任。对于那些独立存在的人工智能服务系统,例如生成式人工智能,则可以将其视为人类或人类组织提供的聚合性服务,对涉及人工智能的不同人类主体进行行为规制。对于人工智能生成作品,法律则可以避免著作权制度的全有或全无适用,提供更具颗粒度的精细化保护。例如法律可以赋予人工智能企业初始署名权,为企业提供声誉激励,同时为人工智能作品提供类数据库保护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02

如果当前法律界对于人工智能是否是法律意义上的人还存在争议,那么在可预见的未来,人工智能如何才能成为“法律上的人”,或者说,要具备什么条件就可以成为“法律上的人”?

高艳东:法律界讨论的核心是从人工智能的角度出发,审视人工智能能否具有人的意识等因素,进而判断其能否成为法律上的人。但是,这一角度忽视了,“法律上的人”从来都不是一个恒定的概念。

首先,“法律上的人”是一个拟制概念。“法律意义上的人”是法律价值的判断,而非生物学判断。生物意义上的人,与法律意义上的人,是不同的概念。狼孩是生物意义上的人,但未必是法律意义上的人。“法律意义上的人”不仅要考虑人的生物特征,还要考虑人的社会特征。按照这个逻辑,当人工智能具有的和人一样的社会特征,即可以和生物人一样建立社会关系,也就当然会被评价为“法律意义上的人”。

其次,在不同时代,“法律上的人”的范围是不同的。不争的事实是,在奴隶社会中,虽然奴隶是生物意义上的人,但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人。在历史上的很多国家中,杀害奴隶和残害耕畜的处罚大体相当。美国的黑人成为法律上的人,进而获得选举权,也不过是几十年的事情。法国大革命前,妇女也并非完全法律意义上的人。显然,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奴隶、黑人、妇女、特定族群,都被排除在“法律意义上的人”的范围之外。而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意义上的人”的范围逐渐在扩张,不断包容着各种拟制的人格体。民法中的法人责任、刑法中的单位犯罪,都是“法律意义上的人”扩张的结果。

最后,人工智能不是生物意义上的人,但能够成为“法律上的人”。当然,这取决于两个条件:一是人工智能发展的速度,按照目前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发展速度,预计未来10年左右,人工智能就会具有类似于人的意识和情感能力。即使其达不到科学家的程度,也会超越高中生的水平。二是随着人工智能的发展,法律概念也将逐渐作出修改,“法人”就是法律因公司等机构的出现,而拟制出的人格体。未来,“法律上的人”的范围会不断扩大,将部分人工智能纳入其中。

由于当前人工智能发展水平有限,我们还在讨论,人工智能能否成为“法律上的人”?相信3至5年后,我们要讨论的问题就会变成,人工智能“何时”会成为“法律上的人”?10年之后,我们要讨论的问题就会变成,人工智能“应该以何种方式”成为“法律上的人”?

刘晓春:人工智能是否可以被视为“法律上的人”,具体而言,主要涉及三个层面的问题:一是人工智能是否可以作为权利主体享有法定权利或权益;二是人工智能是否可以作为责任主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是人工智能的运行过程是否可以视为法律上的“人”的行为并产生相应后果。

以当下讨论热烈的著作权法为例,跟这三个层面对应的问题,一是人工智能是否可以成为其生成物相关权益的权利主体;二是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过程中出现侵犯在先著作权的情况时,人工智能是否可以担责;三是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过程是否可以视为“创作”从而形成作品。

从目前的法律原则和规定来说,的确尚不存在将人工智能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人的空间。但是以人工智能在自然属性上是机器而不是人这一理由,直接排除人工智能获取法律上主体地位的可能性,这个逻辑还是过于简单了。实际上出于各种利益关系的考虑,法律体系中对“人”或“主体”的认定和安排一直存在拟制和变通。

03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特别是随着ChatGPT、Sora等生成式人工智能系统的广泛应用,人工智能系统在智力成果创造方面对人类的作用越来越大。那么,人工智能系统能否成为AI发明的发明人、能否成为“文生图”或“文生视频”的作者?

尹锋林:事实上,这个问题已经实实在在地摆在了各国知识产权主管机构和法院面前。关于人工智能知识产权法律主体地位问题,根据目前各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和相关实践,我有几点思考:
第一,人工智能创造物,包括利用人工智能系统创作的发明创作、文字材料、图画和视频等,虽然这些人工智能创造物与人类单纯的智力成果(即人类未利用人工智能而创造的成果)相比,可能可以通过图灵测试,难分伯仲,但是这些人工智能创造物能否可以像人类单纯的智力成果那样作为知识产权的客体,则仍然存在较大争议,不同国家、不同法院根据不同的案情会有不同的答案。一般而言,在人工智能创造物中,如果人类对之的智力贡献越大,比如人类向人工智能系统输入的提示词越多、进行的选择或判断越多越复杂,那么,该创造物就越有可能被认为是可专利或可版权的客体。相反,在人工智能创造物中,如果人类对之的智力贡献越小,比如人类仅向人工智能输入了一个简单的提示词,人工智能就输出的一段文字、一幅画、一个视频或一个技术方案,那么该“创造物”就可能不会被认为是可专利性或可版权性的客体。
第二,由于知识产权制度本质目标是鼓励人类智力成果的创造和传播,因此,各国法律和实践绝大部分否认人工智能系统可以作为人工创造物的发明人或作者,更否认人工智能系统可以作为专利权人或著作权人。
第三,虽然人工智能系统不能作为作者或发明人对其“创造物”享有相关权利,但是,当其“创造物”涉及侵权时,该人工智能系统的所有者就有可能作为责任主体承担侵权责任。最近,广州互联网法院审理了一起AI公司文生图版权侵权案、北京互联网法院也审理了一起涉及AI系统文生图的著作权纠纷案,虽然两家互联网法院在AI文生图的相关法律主体认定问题上可能有着不同的审理思路,但是,人工智能“创造物”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可能性却是现实的,到底应由谁——是AI系统的所有者、还是AI系统的使用者来承担侵权责任,以及AI系统所有者在何种情况下应承担责任或者可以受到“避风港”原则的保护?这些问题不仅是当前实务界直接面对的问题,而且也是理论界需要深入研究的问题。

刘晓春:目前来看,将人工智能认定为发明人或者作者,在法律上尚找不到依据,进一步问题可能在于,是否有必要对法律进行突破,创设这一认定的可能性。这一必要性在当下尚未充分呈现出来。

在我看来,更为重要的问题是,对于自然人使用人工智能技术完成的成果,如何评价自然人做出的独创性(著作权领域)或者创造性(专利领域)贡献问题。因为这极有可能是人工智能时代最为常见的知识和内容生产方式。例如,当下争议较多的文生图也好,日后可能会进一步产生争议的文生音乐、文生视频也罢,如果认为自然人向机器发出指令的智力投入,无法延伸到机器产出的成果,那么对此类智力投入的激励机制如何实现,是否还需要此类激励机制,会是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

(来源:法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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