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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生成式人工智能三大风险治理能力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 刘艳红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工智能是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重要驱动力量,将对全球经济社会发展和人类文明进步产生深远影响。”生成式人工智能是指基于算法、模型、规则生成文本、图片、声音、视频、代码等内容的技术。在海量数据与强大算力支撑下,听得懂、说得出、能互动的生成式人工智能快速迭代升级,呈现出良好互动性、高度通用性、智能生成性等特征,并正与各行各业形成更加刚性、高频、泛在、深度的联结,也导致其潜在风险更多更真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科学把握人工智能发展规律和特点,提出“建立人工智能安全监管制度”“完善生成式人工智能发展和管理机制”,体现了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的客观需要,为推动人工智能领域的技术进步、产业发展与安全保障指明前进方向。
守护好人工智能时代的隐私安全
南京师范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教授 顾理平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坚持以人为本、智能向善”。当前,人工智能技术日新月异,既深刻影响改变着人们的生产生活方式、加速了经济社会发展进程,也对法律规范、道德伦理、公共治理等造成冲击。其中,对隐私权、个人信息安全等的威胁是值得关注的重要问题。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对“建立人工智能安全监管制度”作出重要部署,保护隐私权和个人信息安全是人工智能安全监管的题中应有之义。必须加强人工智能时代的隐私权保护,确保个人信息安全。
探索人工智能体的模块化治理框架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 张欣
科技兴则民族兴,科技强则国家强。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高度重视人工智能发展,积极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培育壮大智能产业,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为高质量发展提供新动能。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坚持促进发展和依法管理相统一,既大力培育人工智能、物联网、下一代通信网络等新技术新应用,又积极利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引导新技术应用。”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论述为我国人工智能发展提供了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大力发展人工智能,提高人工智能安全治理水平,要把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的“建立人工智能安全监管制度”重要部署不折不扣贯彻落实好,准确把握人工智能发展动向,重点关注人工智能前沿技术及其带来的风险挑战,加强前瞻性思考,不断探索人工智能治理的创新方案。
(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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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中国信息安全):专家观点 | 深化人工智能安全监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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