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数字人的概念以及行业应用场景
AI数字人可以应用于影视、游戏、文旅、医学、电商、教育、媒体等各个行业。例如,在影视行业,数字人可以实现真人拍摄无法呈现的内容效果。而在电商直播领域,因为无需真人出镜并且可以实现无间断直播,因此数字人主播也在近期于中小型商家中为降低直播推广成本实现了广泛应用。
二、数字人应用场景的
主要风险点及合规建议
1)人格权益;
2)个人信息及数据;
3)人工智能算法和深度合成技术;
4)知识产权;
5)特定场景要求等。
(一)人格权益
因此在创作和运营真人驱动型数字人以及基于真人的虚拟数字人分身时,数字人运营方应当通过用户服务协议(针对C端用户场景)或商业协议(针对B端用户场景)确保获得相对应自然人的授权。如果数字人运营方制作了真人数字人模板,并提供给其企业客户使用(例如,生成数字人视频),数字人运营方需要获得数字人原型自然人的肖像授权,且该授权也应涵盖有权将数字人产生衍生成果提供给其他方使用的内容。另外,运营方还应当加强审核,通过人脸核对等方式确保授权人与创作形象身份的一致性。考虑到自然人与数字人的关联性,运营方也需要加强平台管理,避免在数字人运营过程中对于相关自然人人格权益的侵犯。
(二)个人信息及数据
针对采购数据,AI数字人运营方应要求数据集提供商提供数据合法性证明或是在数据采购协议中用过陈述与保证等条款获得供应商对数据来源合法性的承诺。针对从公开渠道获取的数据,AI数字人运营方需要从数据获取对象(例如网站是否设置反爬措施或者robots协议是否约定爬虫规则)、行为(例如是否规避或突破反爬措施或破坏作品的技术保护措施)、内容(例如是否涉及商业秘密和同行核心资源)及用途等多方面综合评估公开获取数据的合规性。
(三)人工智能算法和深度合成技术
(四)知识产权
1)内容是否受到知识产权保护;
2)内容的归属;
以及3)是否已进行保护或获取相应授权。
对于AI数字人相关内容的归属则可以结合具体的商业需求进行判断,并需要在文件中进行明确。例如,若AI数字人运营方经营可供C端用户根据本人形象生成AI数字人的平台,那么对于数字人形象的归属则可以通过用户协议明确数字人形象的著作权和使用场景。另外,对于数字人形象生成的素材来源也可以通过法律文件确保获得相应授权。例如,如果仅是通过用户自行上传的图像、动态等生成AI数字人形象,AI数字人运营方需要在用户协议中要求用户自行确保上传素材的版权并且要求用户给予运营方使用素材以制作数字人形象的授权。
(五)特定场景要求
另外,根据AI数字人具体的应用场景,AI数字人运营方可能还需要遵循其它规范或取得相应许可资质。以数字人网络主播场景为例,AI数字人运营方需要遵守相关的行为规范要求。例如,《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利用人工智能等技术展示的虚拟形象从事网络直播营销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估,并以显著方式予以标识。《网络主播行为规范》要求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合成的虚拟主播及内容,也需要参照《网络主播行为规范》的规定对主播的形象、行为、语言、发布内容等进行规范。如由数字人进行广告代言,还应当遵守《广告法》、《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但数字人基于其虚拟属性,并不属于广告法规定的代言人,而应由AI数字人运营方作为广告发布者对广告内容承担直接责任。
三、数字人出海要点
1)是否需要取得任何业务许可证或资质;
2)是否针对人工智能、算法以及深度合成技术和服务有特殊监管要求;
3)对数据和个人信息处理的要求;
4)将本地用户数据传输至境外的限制;
以及5)当地的内容合规要求。
AI数字人在中国的发展方兴未艾,在目前法律框架下界定AI数字人的性质及产业链不同环节参与者的法律权责,是一个不断发展并值得探讨的问题。我们也将继续关注AI数字人新模式应用及监管动态,为企业AI数字人应用提供合规指引。
参考文献
[9]《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第7条、第14条;《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第三章;《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4条
(本文作者:世辉律师事务所 王新锐、刘雨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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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辉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以服务科技公司为特色的综合性律所,在北京、在上海、深圳设有分支机构。世辉的客户均为行业领军公司和著名投资机构。世辉目前担任多个官方组织和行业协会委员,包括CCIA数据安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等。 |
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CCIA数据安全工作委员会):深度分析 | AI数字人应用的主要风险及合规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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