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人民法院报,作者: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石魏 ,清华大学 袁方
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行为中,犯罪分子骗取的对象既可能是钱款,还可能涉及虚拟财产,此牵涉到对虚拟财产属性的判定,进而关系到罪名的认定以及虚拟财产的处置。一、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 虚拟财产作为一种经济领域发展过程中的新产物,必须正视它的存在、明确它的法律属性、研究它的规制方式,只有这样,才能将之规制在法律轨道之内,从而促进其合法、规范、有序发展。网络虚拟财产兼具虚拟性与现实性,一方面其系虚拟空间中以客观物作为对象虚构出来的财产,但客观上其不是现实财产在虚拟空间的延伸,一旦脱离虚拟空间,其在客观实践中无法作为通用的货币进行交易,不具有独立的属性。本质上,网络虚拟财产存在于网络空间,以电子化、数字化的形式模拟现实,能够满足某类群体的现实需求,并可在群体之间作为电子财物进行买卖。虚拟财产与现实财产之间存在一定的对应关系,如游戏币,其与游戏的性质、适用条件、运营商等密切相关,能够实现用户一定需求。某种程度上,虚拟财产具有财物的特征,是客观真实存在的,只不过其不是以有形物的形态出现,但其仍具有可支配性、转移可行性、管理可能性。虚拟财产对其所有者而言,具有满足其精神及物质需求的一种特性,所有人可以将其放置于存储虚拟财产的账户,并可与他人进行一定的交换甚至获取利益,具有将其转移的可能。 关于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考虑到虚拟财产的本质属性是财产价值,因而按照财产犯罪定性更为妥当。而且中国人民银行目前推行的数字人民币,就是以区块链数据为载体存在的,若仅仅将其认定为数据,则只能认定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鉴于数字人民币是国家发行的法定货币,其本质上侵害的客体是财产权,若诈骗虚拟财产或盗窃虚拟财产,不以诈骗罪或盗窃罪惩处将会导致刑法惩处丧失正当性和合理性。 一般情况下,侵犯虚拟财产,应认定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原因如下: 从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来说。我国法律缺乏对虚拟财产是否具有财产价值的明确规定,鉴于虚拟财产不具有稀缺性,无法在自由市场交易,导致其缺乏实现价值和使用价值的统一,也就无法成为诈骗罪、盗窃罪的犯罪对象。原文化部出台的《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虚拟货币本质上是电磁记录、虚拟兑换工具,不得用于购买实物、交易或兑换其他产品和服务。鉴于虚拟财产的财产属性未达成共识,但虚拟财产的数据存在形式是可以确定的,将非法获取虚拟财物的行为认定为计算机类犯罪具有合理性。 从侵犯的客体来说。若虚拟财产具有价值属性,可作为商品自由买卖,则诈骗或盗窃虚拟财产侵犯的是公司、他人的财产所有权;若虚拟财产不具有价值属性,鉴于行为人需通过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方式来实现窃取虚拟货币的目的,其入侵行为已经对计算机管理系统造成侵害,扰乱了公共秩序,且虚拟财产从本质上来说,是电磁记录,属于电子数据的一种,亦属于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中的一类,故侵犯的是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管理秩序。 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角度来说。由于虚拟财产不具有价值属性,在网络世界里,其价值可能高达数百万、数千万,但网络世界的价值无法与现实世界对应,且虚拟财产可以无限产出,具有无限性,即使受害人损失再多的虚拟财产,对社会及他人而言,危害程度也相对有限。若依照诈骗罪或盗窃罪对其判处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与其行为性质、危害后果、社会危害性等不相匹配,若认定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则既可对犯罪行为予以惩治,还可保持刑法惩治的谦抑性。二、拓展电信网络诈骗中虚拟财产的处置模式 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中,某些犯罪分子骗取被害人的虚拟财产,若认为虚拟财产不具有财产属性,则该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但被害人为了此虚拟财产花费了大量的财产,遭受了实际经济损失,因此,要有条件地承认虚拟财产的财产性质,从而为计算机犯罪罪名无法覆盖的特定情形提供刑法保护。首先,虚拟财产应在网络及现实空间具有交易的可能性,具有财产属性。虚拟财产可否在市场(或网络市场)自由交易,决定着其是否具有财产属性。特殊情况下,某些虚拟财产在一定群体当中可以买卖,且其价值与现实价值具有对应性,并得到特定群体的认可,甚至有相关机构对其进行监管、评估,故虚拟财产若可与现实货币相互转化,具有一定的映射性,则可作为财产属性的价值物来认定。其次,虚拟财产应与货币在某种程度上具有可转化性。虚拟财产对于其所有者或使用者而言,就是一种权利凭证,其可以依赖此虚拟财产从事一定的行为、享有一定的权限,兼具物权及债权的属性。某种意义上,虚拟财产类似于代表一定财产属性的有价证券,对外起到债权债务关系的明示,对内系其权限行使的依据。最后,其价值可以量化。商品是为了出售而生产的具有一定使用价值的劳动产品,是用于交换且能满足某种需求的劳动产品,系价值和使用价值的统一体。虚拟财产可否被量化,将直接决定着其可否走入市场,作为交易的媒介物。若能够建立一定规范、设定统一的评价体系,则可以实现虚拟财产的买卖、交易、流通,诈骗虚拟财产则就侵犯他人的财产权益,可认定为诈骗罪。 我们认为,虚拟财产价值的认定,可结合不同类型、不同适用空间、不同交易范围、不同设计公司或交易平台,而采用不同的定价方式。第一类是游戏公司或网络服务商设计的价格相对稳定的虚拟财产,如游戏装备、游戏币等,其销售及回收的价格相对稳定,对之可按照诈骗行为发生时的销售价格来认定其实际价值;第二类是被害人在其购买自网络服务商或第三人的虚拟财产基础之上,对其添加诸多附加值,如对游戏装备进行升级或通过不断游戏等增加装备的价值等,对之应依照诈骗行为发生之时新装备的市场价格来加以认定。
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电子物证):【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中虚拟财产的处置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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