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谈安全管理制度中的理性与感性

admin 2022年4月24日10:08:33评论61 views字数 1619阅读5分23秒阅读模式

1、少借语言形式进行死板执法,多探究条文背后所倡导的精神


如果有人在别人手机上安装后门谋取不法利益,那么他可能被判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而不是“破坏手机信息系统罪”,也压根没有这个罪。1997年立法规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时候,也没有想到许多年后有智能手机出现,但从执行上可以看出,实质上已经智能手机归入计算机,并没有拘束于立法者当时的想法,且从广义上讲,也没有超过计算机这个词语的极限。


企业在制定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初期,可能无法完整覆盖未来可能新出现的特殊情况,但其条文所倡导的精神初衷应该是不变的。


有些公司出于信息安全考虑,明文规定“员工不允许在办公室用手机拍照”,但是后来有员工用Google眼镜偷拍,你说违不违规?肯定违规啊,果断抓起来。这里的重点不是手机,而是想传达禁止偷取公司信息的精神,虽没明文规定Google眼镜,但它违反条文背后传达的精神,肯定要处理的。


还记得“抢月饼”、“健身后领夜宵”的网上事件吗?网上骂声居多,我也不相信公司相关条文中明确写着此类事情违规,但最后结果大家都知道,而且据说最后的惩罚未完全执行到位。想想此类处罚背后的意义,与原有的倡导精神是否保持一致?这种处罚是否真的利大于㢢?


2、若经验事实不断地证明规定执行上存在逻辑问题,应及时修正


有些企业为保证信息安全以及相关技术应用的合理性,规定必须要有相关人员参与审核,并写入相关审核材料中,并要求审核人员要与名单始终保持一致。但是事实上,里面的的审核人员对项目相关技术一窍不通,也不发表任何意见,最后就是开会,回复“同意”等形式化流程,同时相当浪费大家的时间。此时就应该及时调整,对审核人员进行调整,而不应该至始至终不允许变更,只是走过场地按规定执行。


3、明确违规的底线,明确不违规的上线,便于未来作扩张解释


刑法制定上有个法律原则叫:举重以明轻,举轻以明重。意思是说在定罪的时候,规定底线在哪,超过它的均为犯罪;而在定无罪的时候,规定上线在哪,低于它的均为无罪。


《刑法学讲义》里面有个案例:

一条路因为修整,禁止牛马通过。张三牵了一头骆驼,是不是也不能通过?从实质上来看,骆驼通过比牛马通过性质更恶劣。这种从现有法条中自然而然推导出来的解释叫做当然解释。虽然刑法条文没有明确规定,但它其实已经包含于法条的意思之中。

《刑法学讲义》作者:罗翔

同样的,在安全规定中也适用于此原则,毕竟人不可能考虑到所有可能存在的事情,并一一写入规定中,而且这种规定也容易存在被绕过的漏洞。


4、多考虑大家朴素的道德情感和身处情境,别以事后诸葛亮的冷漠与傲慢来忽视大家的心声


疫情之下,很多原有的安全规定可能因隔离无法执行到位,或者无法按原有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有些情况根据实际的特殊情况能进行调整的就调整,或者由相关代理人授权处理,别老限制说,公司规定必须本人在xx小时完成xx,而不考虑员工所处的特殊情况,以想当然的态度要求。


以前看过一个闯红灯的案例,最后警察没罚,因为通过看监控录像发现,当时后面有一辆大卡车失控往前冲,于是司机立即打方向盘闯红灯保命。司机确实违规了,但考虑当时特殊的情境,给予免责,就是一种人性善良的体现。


5、少拿屁股当脑袋、少拿耳朵当脑袋,把脑袋用起来


别总拿自己所处的位置来看待问题,多换位思考;别总拿别人的话代替个人思考,即使是领导说的话也不一定都对,不经思考,直接加入安全管理规定中,一小心就可能砸脚了。


《乌合之众》中曾说过,一个人不敢犯罪时,若有一群人一块犯罪,他可能就敢,因为此时群体的勇气会代替个人勇气。


当所处的群体大家都共同干着一件事的,一件可能不合规的事,可能自己也会随大流地干了,但后来由于规定调整或者公司打算秋后算账的时候,你就要倒霉了。所以把自己的脑袋用起来,保持理性,无论你是规定制定者、还是执行者,又或者被约束者。


结语


凡事过于理性则缺少人情味,过于感性则缺少公正。

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漏洞战争):漫谈安全管理制度中的理性与感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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