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刘品新l网眼观法公众号,转自:检务科技新动态
一、数据难用
第一,看不到。某案件的数据量甚至达到几十TB,量大不宜看;检察官没有有效的工具看;检察官没有意识看或者意识还没培养出来。
第二,搜不着。报告格式多样,提取的文件的类型繁多,量大且没有能够快速搜索的好用的工具。
第三,用不好。拿过来的海量电子数据是一个宝库,虚拟空间蕴藏有大量未掌握的事实,但检察官往往难以从中获取与案件待证事实密切相关的有效信息。
二、审查困境
检察机关在数据难用的背景下办案面临的审查困境主要有:第一,装备落后,难以满足正常工作需要。第二,海量电子数据审查与审限紧张的矛盾。第三,检察官审查电子数据缺乏指引。第四,运用电子数据敏感度低。第五,检察机关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薄弱、水平参差。第六,公检法刑事诉讼领域对电子数据认知、理解、关注点上存在差异。
三、检技配合
刘政指出,解决这个困境目前来说最直接也最容易实现的是检技配合,要从机制保障、人员配齐、观念转变、建立互信、工具完善等方面来打破这个困境,更好审查海量电子数据。
(一)机制保障
相关规定见于《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5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办案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人民检察院办理网络犯罪案件规定》第8条等,以及《人民检察院办理网络犯罪案件规定》第12条、第16条、第23条、第25条、第46条和第47条分别展现引导取证、补充侦查、对电子数据等进行专门审查、自行侦查的技术协助、多媒体示证及动态演示等方面检察技术人员可以发挥的作用。
北京市检察院制定的《北京市检察机关专业同步辅助审查工作指南》明确了检察技术人员参与办案可以开展哪些工作、怎么干、怎么配合,尤其在电子数据门类中规定由具备电子数据取证审查专业技能的人员配合办案。监察体制改革后,东城区检察院成立了“网络电信犯罪检察部”专业化办案部门,三名具备电子数据鉴定资质的技术人员被编入了办案组,配合进行案件办理,辅助开展电子数据的审查运用。
(二)转变观念与人员配齐
监察体制改革后有些人关于技术人员的技能随着检察院自侦案件减少而没有意义的观念要尽快转变。目前检察技术配合刑检开展电子数据审查工作,工作形式和工作内容都面临甚至比原来更多的未知挑战,且配合更为多元化,价值并未减少;而且面临技术人员流失的现状,就需要把能够从事电子数据辅助审查工作的技术人员配齐,这是开展工作的基础。检察技术工作量占比最大的就是技术协助,而在技术协助的种类中开展工作最多的一项就是海量电子数据的分析,这往往是发现潜在证据并开展后续工作的利器。
(三)建立互信
刘政回忆在检察官学院讲课时,有些检察官的提问表现出他们对检察技术辅助办案的职能十分陌生——这就无法建立互信。需要检察技术人员从某个点切入,在个案中与检察官良好配合与沟通,在接下来的工作中才能形成双向的互动,而不是单向的奔赴。
刘政以东城区检察院或其本人参与的案件举例说明检察技术人员在电子数据审查方面发挥的重大效用。在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侦查机关移送的电子数据体量是4.5TB,检察官希望确定其中51份EXCEL表格具体的来源为何台电脑,对每一个鉴定提取的光盘中进行数据比对根本不现实;技术人员则将51份EXCEL表格的哈希值制作了哈希列表,与鉴定机构提取的4.5TB电子数据进行哈希比对,很快就完成了溯源。
(四)工具完善
刘政希望商家可以在已经成熟的电子数据的“取”的基础上,在电子数据的“用”的方面再投入一些。
专属的审查工具的基本功能应有浏览、搜索、标记、统计,可以兼容手机报告、聊天记录,同时可以导入各种各样的文件,如公民个人信息、通讯和组织关系、资金和交易关系、网络流量和日志、文档型数据等;另外能够实现即时通讯的语音转文字并完成搜索的功能,或者不需转文字而对语音进行搜索的功能;实现智能搜索、各种统计和语义分析。除此以外,审查工具还应当具有的辅助功能有(1)反映主体身份的内容(嫌疑人、受害者、其他相关人等);(2)反映客观行为的内容(掩饰行为、实施行为、咨询行为等);(3)反映主观故意的内容(证明明知);(4)反映犯罪后果和犯罪情节的内容(犯罪数额、规模等)
根据面向群体的不同,理想的审查工具分为“轻量级”和“旗舰版”。作为审查主体的检察官使用的“轻量级”工具兼容各厂商出具的多样取证报告导入,可以便捷实现搜索、标记等功能。技术人员使用的“旗舰版”工具实现通联分析、账单分析、个人画像等全部功能。工具之间还能实现互动,比如检察官提出更为复杂的专业化、专门性的需求,技术人员可以使用更为高阶的工具分析、搜索,得到结果并返回检察官。
刘政最后总结几点感悟:
第一,电子数据中蕴含着大量的有价值的信息,是一座宝库,绝对不要轻易放弃对电子证据的审查。
第二,电子数据是有温度的,我们要用就要让它“活”起来,相当于要让电子数据所有者坐在面前和自己对话。
第三,技术人员在业务层面编入检察官办案组的“检察+技术”是一种比较不错的模式。技术人员在辅助检察官审查运用科学证据的同时也提升了自己的办案能力并积累经验。
第四,海量电子数据的审查模式要实现从人工到“人工+智能”的模式。即使工具非常完善,也不要忽视人的主动审查判断。
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电子物证):【海量电子证据如何审查?】:刘政谈电子数据的“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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