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赋能检察公益诉讼办案的方式与实现路径探析】

admin 2025年6月13日21:32:05评论7 views字数 4886阅读16分17秒阅读模式
来源:中国检察官,作者:刘家璞 郭超 马琳

科技赋能检察公益诉讼办案的

方式与实现路径探析

【科技赋能检察公益诉讼办案的方式与实现路径探析】

刘家璞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益诉讼检察厅主办检察官

二级高级检察官

【科技赋能检察公益诉讼办案的方式与实现路径探析】

郭 超

最高人民检察院

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四级高级主管

【科技赋能检察公益诉讼办案的方式与实现路径探析】

马 琳

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

检察委员会委员

一级检察官

摘  要:加强科技赋能已成为全国检察机关高质效办好公益诉讼案件的共识。在南四湖专案办理中,从线索发现、调查取证,到评估办案效果,科技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目前司法实践中主要通过大数据分析、卫星遥感、无人机、快速检测等技术手段和提供鉴定意见、专家意见的方式来实现科技赋能公益诉讼办案。虽然,公益诉讼检察多个环节融入了科技手段,但实践中仍然存在着公益诉讼检察与检察技术融合不够、科技运用不充分、专家意见的证据效力法律规定不明等问题,需要通过推进检察公益诉讼立法、深化检察机关内部协作配合机制、积极扩大“朋友圈”借力“外脑”智库等路径实现科技赋能,为公益保护提供更高效、精准的解决方案。

关键词:科技赋能 公益诉讼 南四湖专案

全文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完善公益诉讼制度”。2023年4月12日,最高检应勇检察长到郑州大学检察公益诉讼研究基地调研时指出,检察公益诉讼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公益诉讼领域的生动实践和原创性成果。2023年7月19日,应勇检察长在大检察官研讨班强调,要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坚持“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检察机关要抓住机遇,提高认识,利用科技赋能,高质效办理有影响力的案件,为完善公益诉讼制度、推动检察公益诉讼立法贡献检察力量。

一、科技赋能在南四湖专案中的应用场景

大江大河等跨流域的公益诉讼案件存在上下游之间执法标准不一、行政机关之间协同联动不足等问题。跨山东、江苏、安徽、河南四省的南四湖流域,由于跨省行政区划治理不统一、多重污染交织(如工业、农业、船舶污染),长期存在“边治理边污染”的困境。最高检发挥一体化办案优势以事立案,依法办理依法办理南四湖专案。该案件获评2021年全国十大法律监督案例,入选最高检第五十四批指导性案例。在南四湖专案办理过程中,最高检运用卫星遥感技术监测全域污染,结合无人机、快速检测设备固定证据,检察技术员组成技术分组全程参与案件办理,及时为公益诉讼办案提出有针对性的专业意见。

(一)研判案件线索

因检察机关对水利、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和专业知识认识不足,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发现存在一定困难,需要利用专业知识和卫星遥感、大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发现问题线索,并对线索进行研判。在南四湖专案中,中国科学院空天信息创新研究院(以下简称“空天院”)通过应用地表环境污染遥感识别技术对南四湖区域环境污染及生态破坏情况进行比对分析,共排查出案件线索84件,为南四湖专案办理提供了重要的案件线索。

(二)收集固定证据

公益诉讼办案中普遍存在的问题是收集调查证据难。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时,检察公益诉讼办案人员既要熟悉各种法律,也要学习各种专业领域的知识。生态环境领域不仅涉及水、大气、野生动物等自然资源,也包括山水林田湖草沙的系统治理,这就需要办案人员了解更多的专业技术知识,需要技术支持来帮助办案人员收集、固定证据。一些跨区域、跨流域的污染生态环境案件,如果没有先进的技术手段支持,检察办案中也很难在调查取证上取得实质性进展。在南四湖专案办理过程中,专案组的技术人员协助公益诉讼检察人员收集、固定证据,利用科学技术手段提取案件现场的水样,并对水质的相关情况进行检验、检测,利用无人机航拍等技术手段对案件现场进行勘验,为南四湖专案提供技术支持,解决了司法实践中调查取证难的问题,也为办案提供参考。

(三)审查专业证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鉴定意见属于法定的证据种类。在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鉴定意见是检察机关认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重要依据。目前司法实践中存在鉴定规范不完善、鉴定机构标准不统一、鉴定机构水平参差不齐等问题,鉴定意见是否具有客观性、科学性需要进一步审查判断,再加上生态环境损害量化评估问题专业性强,需要检察技术人员通过专业技术手段协助公益诉讼办案人员对鉴定意见的客观性和科学性进行审查。南四湖专案的办理过程中,检察技术人员协助公益诉讼办案人员对相关的环境损害鉴定及专业的环评文件、批复等进行技术性审查,并出具专业的意见和报告,协助公益诉讼办案人员及时审查鉴定意见、评估报告和检测报告等专业性的证据,从技术层面提出专业意见建议,推动案件的办理。

(四)评估办案效果

检察机关办理生态环境领域公益诉讼案件,通过督促相关责任主体对污染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整改,对被破坏的生态环境及时修复。在南四湖专案办理过程中,空天院通过技术手段运用同一种卫星数据、同一时相、同一算法、同一气象条件下卫星遥感影像数据对专案办理前后南四湖流域的水体进行对比分析,用科学客观的数据展示水体污染情况和水质改善情况,得出南四湖水质呈现明显好转的结论,从而实现对办案成效的跟进监督。

二、科技赋能公益诉讼办案的方式

在南四湖专案办理过程中,从线索发现、调查取证,到评估办案效果,科技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结合具体办案实践,可总结如下科技赋能公益诉讼办案方式。

(一)大数据分析技术

数字检察,是检察机关运用大数据实现法律监督的一种方式,通过对数字共享、分析、归类、整理,实现助推中国式现代化的目标。大数据法律监督主要是依托数字技术进行的大数据比对,技术只是手段,靠技术手段解决的重点问题在于将数据灌入规则中进行批量筛查。实质是规则的技术化处理,核心在于规则。通过梳理数据,形成“个案办理—类案监督—系统治理”的实践路径。还需要检察官在办理每一起案件时发现此类案件的共性问题,然后通过系统梳理此类案件的发案特征、表现特征、证据特征、后果特征等共性表现,收集与之有关的数据信息,对类案进行分析,再通过类案总结司法执法过程中的漏洞或不足,制发检察建议,助推社会治理。比如: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油罐车运行轨迹数据为突破口,将监督视野从终端消费市场延伸至前端销售市场,综合运用物流、人流、资金流和票据流等大数据信息,通过数据的比对碰撞,设计研发“非标油”综合治理监督模型,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建立长效化监管机制,促进社会治理。

(二)卫星遥感、无人机、快速检测等技术

近年来,全国各级检察机关积极配备卫星遥感、无人机和快速检测等技术设备,并将这些技术手段广泛应用到公益诉讼案件办理的线索发现、调查取证等各个环节。各地检察机关应用卫星遥感、无人机、快速检测等技术办理的多个公益诉讼案例入选最高检公益诉讼技术支持典型案例。

(三)提供鉴定意见和专家意见

实践中,由于生态环境损害量化评估问题专业性强,检察机关往往选择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评估报告或者通过出具专家意见的方式来认定环境损害赔偿数额、修复环境的数额及期间功能损失和永久性损失等。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鉴定意见属于独立证据种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的规定,专家意见经法庭当庭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如江西省上饶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三清山巨蟒峰民事公益诉讼案中,检察机关聘请技术专家对巨蟒峰受损价值进行评估并出具专家意见,最终法院采纳了专家意见认定的损害赔偿数额。综上,鉴定意见和专家意见在检察公益诉讼工作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三、科技赋能公益诉讼办案存在的问题

目前,卫星遥感、大数据分析等科技手段已应用到公益诉讼办案的多个环节,不断改进完善办案模式和办案理念,对检察机关高质效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但在技术应用与办案实践中,仍然存在着办案与技术融合度不够、技术手段运用不充分等诸多问题。

(一)公益诉讼检察与检察技术融合不够

司法实践中,由于公益诉讼检察业务与检察技术运用融合度不高,存在公益诉讼办案和检察技术“两张皮”的问题。一方面,由于公益诉讼办案人员对生态环境、自然资源、食品药品等领域的专业知识相对欠缺,同时对检察技术了解不多,对检察技术通过什么方式、能解决什么实践问题、怎样通过技术辅助公益诉讼办案了解不多。另一方面,由于检察技术部门一般都是被动接受公益诉讼检察部门的委托,缺乏主动性、积极性,再加上对公益诉讼相关法律知识缺乏了解,导致检察技术人员不知晓公益诉讼办案的技术需求,不能为办案提供有针对性的意见建议。

(二)科技运用不充分

近年来,最高检组织全国各省检察机关开展全面自查,根据评查情况发现,传统调查手段与先进技术手段融合不够。无人机、卫星遥感、区块链、快速检测等新技术手段应用较少,技术性证据运用不足。在司法实践中,部分地区快速检测实验室和无人机在办案中存在利用率不高的现象,在办案环节上还限于勘验取证,未能在线索发现、检验鉴定和成效跟进方面发挥作用。比如在线索发现和调查取证过程中,由于办案人员对无人机操作、快速检测等技术运用不熟练等,再加上一些食品、药品、水质等快速检测的试纸有效期短,致使部分检察机关购买试纸之后,未在有效期内合理地使用,这些都制约了技术应用在公益诉讼发展中的应用。

(三)对专家意见的效力规定不明

当前,检察公益诉讼的办案领域不断拓展,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越来越多,一些领域由于没有鉴定标准或者成熟的鉴定方法,缺乏相应的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再加上鉴定费用过高、鉴定周期过长等问题,一些案件只能通过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具专家意见来予以认定。但是,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专家意见不属于法定的证据种类,实践中有些法院不采信专家意见,造成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中生态修复和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的诉讼请求得不到法院的支持,无法有效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四、科技赋能公益诉讼办案的实现路径

(一)推进检察公益诉讼立法,将专家意见纳入法定证据种类

司法实践中,专家意见在检察公益诉讼中已有非常多的成功应用,为检察机关查明公益受损事实、科学评估损害价值提供了关键的技术支持。但目前并未有专门的立法明确专家意见属于证据种类。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建议以检察公益诉讼立法为契机,将专家纳入法定证据种类。

(二)更新办案理念,深化检察机关内部协作配合

公益诉讼检察办案人员和检察技术人员都要更新办案理念,公益诉讼检察办案人员要了解检察技术部门能提供哪些技术支持,同时检察技术人员也要加强对公益诉讼工作的了解,尤其是公益诉讼涉及的相关法定领域,共同建立检察公益诉讼和检察技术的协作配合机制。检察技术人员可以全方位参与公益诉讼办案,有针对性地提出专业意见,公益诉讼检察办案人员也可以充分利用检察技术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技术手段提升公益诉讼办案质效,从而打造“公益诉讼+技术人员”的复合型办案团队,促进公益诉讼业务技术融合发展,为公益诉讼工作有力推进提供强大的驱动力。

(三)积极扩大“朋友圈”,借力“外脑”智库

一方面,积极扩大“朋友圈”。吸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益心为公”志愿者、特邀检察官助理等社会各界力量参与到公益诉讼的线索发现、调查取证、效果评估、公开听证等办案的各个环节中。另一方面,积极借力“外脑”智库。加强与外部科研机构,如空天院、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等的合作交流,为检察公益诉讼办案中遇到的生态环境损害事实认定、恢复方案制定、损害价值量化评估等专门性问题提供鉴定意见和专家意见等专业支持。

(四)充分利用好现有检察技术手段

当前,不同地区存在无人机、快速检测实验室建设不平衡问题,一些地区尚未配备快速检测、无人机等技术装备,而一些地区虽已配备但设备利用率较低,参与公益诉讼办案数量较少。各地检察机关要加强快速检测实验室建设、无人机配备,以及技术资源应用的统筹规划管理,根据各地公益诉讼办案实际需要,有针对性购买“管用”设备,同时要加强对技术人员的培训,确保最大程度利用好实验室设备资源,发挥检察技术支持保障作用,切实提升公益诉讼调查取证能力。

【科技赋能检察公益诉讼办案的方式与实现路径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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