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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拍无人机初期被误认为是“航模”、“玩具”,但是航拍无人机能够进行超视距飞行,还能够在无人工操作的情况下,仅靠地面站进行飞行,这都是航模玩具所不具备的。
科技发达的今天,无人机更加智能化,伴随着用户使用门槛降低,应用范围更加广泛,很多人开始琢磨起如何破解无人机禁飞区,甚至无视法律风险,以此牟利。
基本案情
被告人陈某,男,1996年12月19日出生于福建省安溪县,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福建省安溪县。因本案于2022年4月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监视居住在医学观察隔离点,同年6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被逮捕。
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19日间,被告人陈某在安溪县向他人有偿提供大疆无人机破解限高、禁飞区限制服务方案,将下载的“DJI全套”软件及破解教程网站通过远程连接买家电脑操作进行有偿提供无人机限高、禁飞区限制破解服务,共计21人次,获利人民币6,850元。被告人陈某于2022年4月19日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专家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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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春秋西南校区教学负责人
CISAW-Web安全认证课程设计组成员
NSATP-A/D认证课程设计组组长
本案中的破解无人机指通过修改固件、导入证书等非法技术手段绕过大疆开发的GEO系统的管控要求,GEO系统能动态覆盖全球各类飞行受限制区域,无人机通过GEO系统实时获取相关受限资讯,包含但不限于机场、由于一些突发情况(如森林火灾、大型活动等)造成的临时限飞区域、一些永久禁止飞行的区域(如监狱、核工厂等)。
搜了一下发现互联网上存在大量的“无人机破解”广告,根据无人机型号和版本不同,单次破解收费300-700元不等,我私聊了其中几位提供非法破解的人员,都表示不太清楚破解无人机也属于犯罪行为。
前几天看到一则最新消息,杭州一名从事教育培训工作的海归硕士利用国外网站购买的代码破解禁飞系统牟利,向不特定无人机用户提供有偿破解服务17次,非法获利8900元,已被杭州拱墅区检察院提起公诉。
另外,对于无人机使用者来说,未经报备审批在管控区域飞行、适飞区域高度超过120米、或未联网飞行无人机的行为,屡教不改者将面临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如果造成其他严重后面,将按照法律规定定罪判刑。
诉讼结果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为他人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二、被告人陈某退缴在本院的违法所得人民币685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没收被告人陈某被扣押的电脑、手机。
法律小课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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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五条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程序、工具,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
(一)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授权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功能的;
(二)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授权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控制的功能的;
(三)其他专门设计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程序、工具。
第三条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提供能够用于非法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身份认证信息的专门性程序、工具五人次以上的;
(二)提供第(一)项以外的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二十人次以上的;
三)明知他人实施非法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身份认证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五人次以上的;
(四)明知他人实施第(三)项以外的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二十人次以上的;
(五)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情节特别严重”:
(一)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
(二)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i春秋):无人机飞行的法律“禁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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