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 | “个人隐私”不可侵扰

admin 2020年12月22日09:05:24评论26 views字数 2009阅读6分41秒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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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一些推销电话、广告短信、垃圾邮件等,侵扰着人们的生活安宁和私人空间。这背后,是个人信息的泄露以及对隐私权的侵害问题。对此有学者指出,现代社会中的每个人都是“透明人”,“无私可隐”。
有法官表示,民法典颁布之前,我国对隐私权保护的立法较为零碎和散乱,法律中仅出现“隐私权”的用语,其内涵、范围、效力和保护方式等未有详细规定,从审理的相关案件看,相关规定不够完备和周密。司法实践凸显了加强隐私权保护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为回应社会关切和人民需要,民法典从第1032条到第1039条,用专章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作出了规定。
至此,何为隐私终于有了法律上的明确答案。民法典第1032条规定:“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自然人的隐私权是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教授王利明表示,党的十九大多次强调了要保护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和人格权。
其中,首次对人格权的强调是党遵从人民群众基本权利诉求的表现。详细规定个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是对十九大报告精神更深刻全面的体现。
需要强调的是,民法典第1032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第1033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程啸说:“私密空间是与公共空间相对的,民法典第1033条第2项列举了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但不限于此,饭店、公园、银行、车站等公共场所中也存在私密空间。私密空间不仅包括物理上的空间,也包括无形空间,如电子邮箱、微信群、钉钉群等。”
民法典不仅将“私人生活安宁”纳入隐私权的保护范围,还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加以区分。民法典第1034条规定:“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两者紧密联系,如私密信息既属于隐私也属于个人信息。“两者在保护对象、权利性质、承载的价值和受侵害后果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别。”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张力说,“对隐私权的保护程度要高于对个人信息的保护程度。隐私权关涉个人的人格尊严,保障个人私有领域不受侵犯、不被刺探,侧重于对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的保护。而个人信息保护,除了涉及人格尊严,还带有明显公共利益考量因素,侧重于对个人信息全生命周期处理活动的保护,涉及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跨境、公开等环节。”
一般而言,自然人的隐私权受到法律平等保护,但需要注意协调好个人隐私或个人信息与公共利益以及公众知情权之间的冲突或矛盾。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姚辉说,“占用社会公共资源更多的公众人物如影视体育明星、政治人物等的个人隐私,或者疫情之下为了公共利益需要而采集的个人信息等与公众知情权之间的冲突问题,需要准确把握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的边界”。
显然,民法典确立了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规则,既可为其他立法,如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制定,提供基本依据,又为将来产业技术发展预留了空间。四川省律师协会会长程守太表示,对于权利边界的划定以及如何协调个人信息保护及政府信息公开等制度下的隐私权保护问题,这些都有待相关司法解释进一步予以明确和细化。


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第一千零三十四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来源:中国人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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