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理论或方法的不同,人工智能发展过程中形成了符号学派和仿生学派,并相应形成符号型人工智能和神经网络型人工智能。当然,某一具体的人工智能可能融合了符号型人工智能和神经网络型人工智能两种人工智能技术。在司法审判中,需要弄清楚案涉人工智能的具体类型及其基本原理,以便理解涉案人工智能的智能性以及相应的操作。
法律主体由现行法律确定,并且因法律关系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人工智能是否具有法律主体资格,应当从法律关系以及法律主体类型的成因进行考察和论证。下文以民事关系为例,考察民事主体类型的成因,论证人工智能是否具有法律主体资格。
如前所述,人工智能不具有法律主体资格。在现有法律体系下,人工智能只是一种产品或一种服务。因此,人工智能的法律责任问题要在这个前提下进行讨论。
人工智能不具有主体资格,因此不是知识产权法上的相关主体,例如不是著作权法上的作者、著作权人,也不是专利法上的发明人、专利权人。但是,人工智能生成物是否可以构成知识产权的客体是当前争议较大的问题,例如生成物是否构成著作权法上的作品或专利法上的发明创造等。笔者认为,人工智能生成物是否构成著作权上作品,或者是否构成专利法上的发明创造,归根结底要看人工智能使用人对生成物的产生是否直接投入了智力性劳动以及智力贡献度。
经过海量数据训练后,如果人工智能能够输出预期生成物,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就可以向用户提供商业化服务。由此产生著作权法上的两个问题,其一是人工智能训练阶段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作品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其二是人工智能生成物是否会侵犯他人著作权。
(来源:人民法院报)
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中国信息安全):前沿 | 关于当前涉人工智能几个法律问题的思考
- 左青龙
- 微信扫一扫
- 右白虎
- 微信扫一扫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