译者按:
ICO强调该工具包并不能替代与数据保护官进行有关分析项目的咨询。此前,ICO已经发布过一些关于人工智能的指导意见,该工具包建立在上述指导意见的基础上,旨在协助各组织应对人工智能系统可能对个人权利带来的挑战。
在这份指南中,数据分析定义为:
“利用软件分析含有个人数据的数据集,自动识别其中的模式特征,并利用它们进行预测、分类或者风险评估。”算法以上述方式集成到数据分析中。算法是一套数学指令或规则,它被应用在计算机系统中以完成任务。DPO社群的同学翻译了这份文件,供大家参考。此前,本公号发布的关于人工智能监管指导文件的翻译,还有:
《英国ICO人工智能与数据保护指引》选译 | 如何保护人工智能系统中的个人权利?
《英国ICO人工智能与数据保护指引》选译 | 如何评估AI的安全性和数据最小化?
域外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权威文件,DPO社群的全文翻译:
DPO线下沙龙的实录见:
美国电信行业涉及外国参与的安全审查系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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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电信行业涉及外国参与的安全审查(一):基本制度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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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电信行业涉及外国参与的安全审查(二):国际性的第214节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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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电信行业涉及外国参与的安全审查(三):建立外国参与安全审查的行政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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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电信行业涉及外国参与的安全审查(四):FCC对中国企业的陈述理由令
中国的网络安全审查系列文章:
自动驾驶系列文章:
数据安全法系列文章:
个人数据与域外国家安全审查系列文章
围绕着TIKTOK和WECHAT的总统令,本公号发表了以下文章:
中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系列文章
第29条工作组/EDPB关于GDPR的指导意见的翻译:
关于美国出口管制制度,本公号发表过系列文章:
供应链安全文章:
人脸识别系列文章:
数据跨境流动政策、法律、实践的系列文章:
传染病疫情防控与个人信息保护系列文章
人脸识别系列文章:
关于欧盟技术主权相关举措的翻译和分析:
关于数据与竞争政策的翻译和分析:
本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网安寻路人):英国ICO人工智能指导 | 数据分析工具包(全文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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