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人机威胁、激光反应和法律 - 第一部分

admin 2025年4月1日16:45:24评论11 views字数 4795阅读15分59秒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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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过去几年的冲突中,无人驾驶空中武器(通常称为无人机)越来越多地被用于对地面目标进行攻击。这些袭击最近涉及大量无人机,通常针对多个目标。据报道,这些无人机所针对的目标不仅限于军事目标。例如,此处、此处和此处的报告表明,俄罗斯的袭击针对的是乌克兰关键民用基础设施的部分。据报道,乌克兰还一直在使用远程无人机攻击俄罗斯境内的地面目标。2023 年 10 月 7 日,据报道,哈马斯在重新点燃以色列和哈马斯武装冲突的事件初期使用了无人机,真主党在与以色列的武装冲突过程中也使用了类似的技术。
在考虑所涉及的技术和适用法律之前,应在此阶段就术语问题进行讨论。“无人机”一词是一种口语,传统上是指遥控飞机。正如后者更具信息量的术语所暗示的那样,它们过去指的是虽然没有飞行员,但通常由地面站的人类操作员远程控制的飞行器。无人驾驶飞机在用于向地面目标发射武器时,其设计使其在操作后将返回基地,以便重新装备并再次用于下一个任务。
相比之下,本文讨论的最近冲突中使用的许多无人机的设计使得整个无人机(包括安装在其上的爆炸弹头)撞击目标并在目标上爆炸。它们基本上是单向部署的,这也许就是为什么它们有时被称为自杀式无人机或神风特攻队无人机的原因。从军事理论的角度来看,设计为导航到目标然后在撞击目标或目标附近爆炸的武器是巡航导弹。适用于更传统的巡航导弹(例如战斧对地攻击导弹)的法律考虑也适用于神风特攻队或自杀式无人机。Shahed 136(伊朗开发和使用的现代群集无人机)和下文讨论的其他类似武器在发动攻击之前能够长时间徘徊,这可能使它们与巡航导弹有所区别。虽然这可能是理论方面的一个重要区别,但适用于这些类型武器的国际法要求并无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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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无人机威胁、激光反应、武器法

无人机威胁、激光反应和法律 - 第一部分

这是蓝军开源情报的第 307  期分享

编译 l 所长007
来源 l 蓝军开源情报(ID:Lanjunqingb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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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武器法律规则是什么?

使用这些神风特攻队或自杀式无人机攻击地面目标本身并不违反国际法。事实上,国际法中没有具体的规则禁止或限制使用此类武器。然而,武器系统必须遵守武器法的一般原则和规则。在这方面,1907 年《海牙章程》第 22 条规定,武装冲突各方采取伤害敌人的手段的权利并不是不受限制的。

武器法的第一项实质性原则是过度伤害/不必要的痛苦原则,禁止使用具有造成伤害或痛苦的性质但并不具有相应军事目的的武器。这项规则保护战斗人员(以及直接参与的平民)免受在预期情况下和使用方式不必要地加重伤口或造成无端伤害或痛苦的武器的伤害。值得注意的是,在战争中使用结合了爆炸和破片作为破坏机制的弹头本身并不会引起根据该原则的法律问题。

武器法的第二项原则反映在《第一附加议定书》第 51(4)(b) 和 (c) 条中,即禁止使用不分皂白的武器。根据这一原则,问题在于武器是否可以瞄准军事目标,以及其效果是否可以合理地限于军事目标。禁止使用不加区分地瞄准军事目标、平民和民用物体的武器。如果神风特攻队或自杀式无人机由人类操作员远程控制,则该操作员将负责确保武器确实瞄准合法目标。如果导弹在无人控制或至少无人监控其行动且能够在必要时进行干预的情况下运行,那么问题就在于该技术是否使该武器能够瞄准军事目标。然而,与特定无人机或导弹相关的技术对于确定武器是否确实可以瞄准目标至关重要。

在确定武器系统合法性时通常适用的第三条规则涉及武器对环境的影响。这条规则与弹头的特性和内容更相关,而不是运载系统的无人驾驶性质,因此,本文将不再进一步讨论,只是说,只有当环境损害程度远高于常规爆炸/破片弹头可能造成的损害时,与环境有关的规则才有可能被违反。

对于某些新型武器技术(如高度自动化和自主武器系统),需要考虑的最后一件事是目标法的原则和规则是否能够应用。这个问题只能通过参考特定武器及其采用的具体技术来解决。应用目标法的可能性是一个武器法问题,因为它涉及武器系统的一般运作方式;这应该与目标法问题形成对比,即特定场合针对特定目标的特定攻击是否合法。因此,在使用武器系统时是否可以应用目标法必须与本文后面讨论的根本不同的目标法问题形成对比,即特定攻击是否符合适用法律。

二、将武器法应用于特定无人机系统

这里和这里的权威报告描述了伊朗的 Shahed 136“自杀式无人机”,它已提供给俄罗斯用于对付乌克兰,俄罗斯将其命名为Geran 2。俄罗斯现在越来越多地生产类似武器。Shahed 136 武器采用三角翼,长 3.5 米,翼展 2.5 米。其推进力来自一台 50 马力二冲程 4 活塞发动机,重约 200 公斤。其导航包括商用惯性导航、GPS 和卫星导航。“它还携带商用级数字通信设备,可以接收目标位置的更新,甚至可以更改目标。据估计,其弹头携带 20 至 40 公斤炸药。”据报道,该武器的大部分零部件都来自西方。单位成本估计在 20,000 至 30,000 美元之间。

其他国家和有组织的武装团体也拥有并使用自杀式无人机或神风无人机。例如,2023 年 8 月,乌克兰开始生产 Rubaka 无人机,据报道,该无人机的射程可达约 500 公里,使用惯性导航系统技术攻击预设坐标,每台成本约为 15,000 美元。同样明显的是,胡塞武装已经开发了大量无人机,包括自杀式无人机或神风无人机,供也门和其他地方使用,并已将相关地面技术用于打击航运。例如,据说真主党还于 2024 年 10 月 13 日使用神风无人机袭击了位于海法南部比尼亚米纳附近的以色列国防军训练基地。

从 Shahed 136 的基本描述,特别是从其配备的导航系统、其连通性以及所报告的战场性能来看,似乎可以清楚地看出,该武器肯定能够瞄准军事目标,因此不能说其本质上是无差别的。这是因为,与任何巡航导弹一样,如果该武器可以向已识别的目标发射,并且有合理的保证会以有差别的方式击中预定目标,那么它本质上就不是无差别的。

一些关于最近无人机袭击的讨论将所涉及的大量无人机描述为集群。在作者看来,这种描述没有法律意义,因为使用“无人机”一词确实没有法律意义。“集群”一词似乎只是用来表示大量此类武器同时发射,显然是为了压倒防御措施。

作者认为,只要遵守本文简要概述的武器法和目标法的原则和规则,就没有任何国际法原则或规则禁止在武装冲突中使用压倒性武力。因此,如果使用集群攻击方法的结果是单个武器不加区分地攻击军事目标和平民及民用物体,那么集群攻击就是不分皂白的,因此是非法的。

三、目标法律规则有哪些?

《第一附加议定书》第 48 条规定了针对性法律的基本规则,但作为一项公认的习惯法原则,对所有国家均具有约束力,规定如下:

为保证尊重和保护平民居民和民用物体,冲突各方在任何时候均应区分平民居民与战斗员、民用物体与军事目标,并据此仅将其行动针对军事目标。

就物体而言,《第一附加议定书》第 52(2) 条将军事目标限定为“因其性质、位置、目的或用途对军事行动作出有效贡献,并且在当时情况下,其全部或部分被摧毁、夺取或中和,将提供明确的军事优势的物体”。所有不属于这一定义的物体均为民用物体,因此不得成为攻击对象。

同一条约第 51(4) 条禁止不分皂白的攻击。这些攻击包括但不限于“可能造成平民生命附带损失、平民伤害、民用物体损坏,或三者兼有,且其程度与预期的具体和直接军事利益相比过分”的攻击(《第一附加议定书》第 51(5)(b) 条)。必须提及的最后一条目标法规则是第 54(2) 条,其中规定:“禁止为了使平民居民或敌方无法获得生存价值而攻击、毁坏、移动平民居民生存所必需的物体或使其失去效用……无论出于何种动机……”

关于打击目标法的相关规则,确实还有很多可以说的,作者过去也确实这样做过。就当前讨论而言,所引用的原则和规则足以表明,故意以民用物体为目标,特别是对平民生存至关重要的物体,是违法的。

然而,媒体报道中将某设施描述为民用基础设施的一部分,并不意味着该设施就是民用设施。例如,为军营、军港、军用机场、军用雷达设施或军事指挥和通信设备等军事设施供电的电缆和变电站将满足军事目标的定义,因为它们提供的电力使这些军事系统能够发挥作用。约兰·丁斯坦指出,厄立特里亚-埃塞俄比亚索赔委员会认定,“为军队或战争工业服务的发电站是军事目标,而为医疗设施或其他民用设施服务的独立发电机则不是军事目标。”丁斯坦教授接着指出,当国家电网整合,为军队和平民分配电力时,“我们面临的是‘双重用途’目标。”

例如,本文的研究显示,自 1939 年以来,发电和配电设施一直是武装冲突的目标,包括第二次世界大战、朝鲜战争、越南战争和沙漠风暴行动。《奥斯陆手册》第 84 条规定,“军事目标的‘自然’地位不会改变,即使它也用于民用目的。”这里的重点是,所谓的双重用途物体是军事目标,因为它们具有军事用途,对军事行动做出了有效贡献,因此摧毁它们会带来明确的军事优势。

仅仅将一个物体定性为军事目标并不一定能证明攻击它是正当的。这就是禁止不分皂白的攻击和可能违反比例原则的攻击的原因,请记住后者只是前者的一个例子。在应用比例原则时,需要仔细评估预期的军事优势以及预期的平民死亡或受伤以及平民物体受损情况。就预期的军事优势而言,问题在于攻击以及随之而来的电力中断在多大程度上会对敌方军事行动产生不利影响。如果敌方军事设施(特别是那些具有关键作战作用的设施)有备用发电机(这是很有可能的),那么预期从此类攻击中获得的军事优势可能相当有限,而当气温降至零下 10 度或更低时,电力中断对平民的影响可能会很严重。由此可见,在合法进行电网攻击之前必须考虑几个问题,即:

1. 电网是否被用于有效协助军事行动?若否,则电网不属于军事目标,不得攻击。若是,

2. 如果计划中的袭击成功,预计会带来何种性质和程度的军事优势?

3. 预计此次袭击将造成多少附带损害(即平民死亡或受伤以及民用物体受损)?

4. 3 相对于 2 是否过分?如果是,则不应进行攻击。如果不是,

5. 此次攻击是否具有其他不分皂白的性质?如果是,则同样不应进行此次攻击。

一些评论员(例如此处)认为,俄罗斯无人机袭击乌克兰电力基础设施的目的是“让乌克兰人痛苦到放弃。俄罗斯人正试图系统性地破坏乌克兰的电网,因为它可能会面临一个艰难的冬天。” 应该强调的是,只要目标是军事目标并且遵守目标法,这种基于效果的攻击就不会被禁止。在这方面,应该考虑前面提到的第 54(2) 条禁令。

此外,还应记住,《第一附加议定书》第 57 条要求始终注意避免伤害平民和民用物体,具体规定“在选择攻击手段和方法时,必须采取一切可行的预防措施,以避免并无论如何尽量减少平民生命的附带损失、平民的伤害和民用物体的损坏。”关于这些针对电网的无人机袭击的进一步关键问题如下:

6. 袭击目标,即电网,是否对平民的生存不可或缺?如果是,

7. 发动袭击的具体目的是否是为了切断平民的供电,例如在寒冷、黑暗的冬季切断为平民提供取暖和暖气的电力?如果第 6 和第 7 条均适用,则不应发动袭击。

8. 除上述第 6 和第 7 点外,是否已采取一切可行的预防措施来避免和/或尽量减少平民生命损失、平民伤害和民用物体损坏?

作者很高兴能找出这些关键问题。关于《第一附加议定书》第 57 条所列的预防规则以及与违反本节所讨论的核心原则和规则有关的国际罪行的更详细讨论超出了本文的范围。讨论的重点现在应该转向如何使用激光技术来对抗前面几节中讨论的无人机威胁,这是本文第二部分的主题。

【目录】

一、武器法律规则是什么?

二、将武器法应用于特定无人机系统

三、目标法律规则有哪些?

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蓝军开源情报):无人机威胁、激光反应和法律 - 第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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